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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直属机关工会财务管理办法
来源:交通运输部直属机关工会 发布日期:2018-10-15 标签: 交通 运输

交通运输部直属机关工会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直属机关工会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部属在京各单位工会、部机关工会:

《交通运输部直属机关工会财务管理办法已经部直属机关工会第5次全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直属机关工会

2018年10月15日

交通运输部直属机关工会财务管理办法

交直机工发〔2018〕21号

第一章总则

为适应工会工作发展的需要,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做到收支合法、使用合理、群众满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工会财务管理原则

第一条坚持遵纪守法。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和工会财务制度。

第二条坚持经费独立管理。工会财务应在国家批准成立的正规银行开设独立存款账户,单独建账核算工会经费收支。根据审定的经费预算,由工会主席或被授权的副主席签批工会经费开支。

第三条工会预算编制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

第四条坚持预算管理。—切收支均纳入预算,经全委会讨论通过,并上报上级工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坚持勤俭节约。少花钱,多办事,办实事,节约开支,依靠职工用好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条坚持民主管理。建立并加强内控机制,定期公布账目,接受会员监督和经审委审査。

第七条坚持为职工服务。工会经费应重点用于维护职工权益、开展职工教育和文体活动等方面,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的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

第三章工会经费收入

第八条工会经费收入包括: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等。

第九条会费收缴。基层工会每月按规定收缴本单位职工工资收入的0.5%为会员会费,工资尾数不足10元的不计算交纳会费。

第十条经费收缴。根据有关规定,基层工会经费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计提经费的40%上缴部直属机关工会。基层工会应每半年上缴一次经费,并在报送年度预决算报表前足额上缴,无特殊原因不得拖欠。

第十一条经费审查。各级工会组织应成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并于每年年终,对上年度经费收支及上缴情况进行审查,及时公布审查结果,对优秀单位提出表彰,对欠缴、漏缴工会经费的单位及时督促补缴,以保证工会经费收入的相对稳定。

第四章工会经费支出

第十二条工会经费支出范围: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行政支出、资本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事业支出、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工会经费各项支出,应全部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会经费开支范围执行。工会开展预算内的单项活动时,应事先提出申请和执行预算,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部直属机关工会下拨的活动经费,均要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每年度部直属机关工会经审委对基层工会经费进行审查,并提出经费回拨意见,报全委会批准同意后,按确定比例回拨各基层工会经费。对经费收缴、上解、管理和使用较差的单位不予回拨,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五章工会账务管理

第十六条会计科目管理。

(一)各级工会经费管理应与部直属机关工会口径一致,账目相符。基层工会收缴的经费应按照规定比例分别计入“拨缴经费收入”和“应付上级经费”科目。

(二)回拨经费,部直属机关工会列入“补助下级支出-回拨补助”,基层工会列入“上级补助收入-回拨补助”;下拨的职工困难帮扶补助,部直属机关工会列入“补助下级支出-帮扶补助”,基层工会列入“上级补助收入-帮扶补助”;下拨的送温暖补助,部直属机关工会列入“补助下级支出-送温暖补助”,基层工会列入“上级补助收入-送温暖补助”。

(三)直属机关工会各文体协会开展的活动,由基层工会承办的,发生费用先由基层工会垫支,基层会计科目应计入“其他应收款”,不计入本级工会经费支出。待活动结束后由直属机关工会按实际支出报销给各基层工会,部直属机关工会会计科目计入“职工活动”科目中。承办活动的基层工会应将所有开支票据复印件送部直属机关工会财务。各文体协会收缴的会员会费集中上缴部直属机关工会财务,由部直属机关工会列入经费收入中。

第十七条财务报表。

(一)加强日常记账工作,每月月底,会计人员及时核对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对账单、往来账目,每月按时编制财务报表,并上报工会主席或被授权的副主席,及时进行归档。

(二)按照上级工会的要求,认真做好每个会计年度的工会经费收支预决算工作,按时上报预算报表。所有会计报表要求填写规范,字体清晰,数据真实,账表相符。本期与上期相互衔接,做到表与表相符。

第十八条现金管理。

(一)现金必须存放在单位的保险柜内,由出纳专人负责保管,不得随意转交他人。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移交或短时转交,必须经工会主席或被授权的副主席批准,并清点库存现金,办理交接手续。保管人应及时更换保险柜密码。

(二)设立现金日记账。每笔现金收入必须及时交财务部门,由出纳人员根据会计凭证登记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管理,超过限额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库存现金应日清月结,并做到账款相符。

(三)每笔现金支出,必须由工会主席或被授权的副主席批准后,出纳人员根据会计凭证支出。对于违反财务规定的支出,财务人员应拒付并及时向工会主席或被授权的副主席报告。

(四)因公借款,由借款人申请,经工会主席或被授权的副主席批准后方可借出。借款要及时归还或结算。个人不得因私向工会借款,严禁公款私存。

(五)严格现金收入,按照经费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将收到的现金及时存入银行账户,不得坐支现金。

第十九条结算方式管理。票据包括转账支票、现金支票、电汇凭单。

(一)银行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要由出纳专人负责保管,并造册登记。出纳人员签发支票时,必须准确、清晰、完整填写支票的日期、单位名称、金额等各项要素,不得签发空白支票、空头支票及远期支票。签发的支票要及时进行登记,作废的支票应加盖“作废”章,以备核查。

(二)领用支票,必须经工会主席或被授权的副主席批准,领用人必须签字并严格按申请用途使用。支票领用后注意保管,不得丢失。因丢失造成经济损失须由当事人负责。

第二十条印章管理。

(一)账务印章和法人名章分别由两人保管。账务印章只用于支票、发票或其他有关财务结算的单据。除此之外,不得挪作他用。如发生违反规定的事项,当事人必须负责追回已盖章的有关票据。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印章一旦发生损坏、丢失,须立即上报领导,并及时通知银行及其他有关部门,同时迅速办理补刻新章,以免影响财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网银管理。

各基层工会如果开通网银办理日常汇款业务,应分别设置经办权限电子证书和审核电子证书,并交由出纳人员和会计人员分别管理。每笔网银支出时,出纳人员须按会计凭证向银行提交经办指令,会计人员确认无误后,向银行提交审核同意指令,不得一人同时兼任经办与审核两种角色。各工会财务部门应根据本单位日常报销业务情况,制定每笔网银支付限额与每日网银支付限额。

第二十二条工会经费专用收据管理。

(一)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申领。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管理要严格按照全总财务部印发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采用机打方式开具,基层工会应按要求向直属机关工会申请认领并登记备案。直属各单位专用经费收据用完后,将存根退回部直属机关工会登记注销,换领新的专用收据。

(二)工会专用收据使用管理。工会专用收据应由财务人员保存管理,不得转让、外借、代开或开空白收据。填写收据时,都必须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金额准确,上下联一致,严禁涂改、虚开。票据作废时,要加盖“作废”章,作废发票各联均应粘贴在发票存根原位置上,予以保留。如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三)工会专用收据使用范围包括: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部机关、部属在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补助;其他收入。

各级工会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范围开具专用收据,不得超范围使用专用收据。

第二十三条报销管理。

(一)报销发票时,必须以国家财税部门批准使用的正规发票为凭据,发票上的各项内容和金额均不得涂改。报销发票应有经手人、证明人、工会主席或被授权的副主席的三方签字,方可报销入账。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票据及白条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受理。

(二)报销发票,应附商品明细(含物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等),并加盖销售方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报销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应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三)1000元以上的收支往来,原则上应以转账形式结算,除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外,不得以现金支付。1000元(不含)以内的收支往来,可使用现金支付。

(四)工会派出因公出差的工作人员,国内差旅费、临时出国(境)费的报销参照各单位行政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管理。

(一)依据新《工会会计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按固定资产管理。

(二)购买固定资产应列入当年度预算中,经全委会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购买固定资产要上报书面申请计划,写明购置固定资产的名称、数量、金额以及用途,经直属机关工会主席或被授权的副主席批准后方可购买。

(三)固定资产要指定专人管理,登记固定资产台帐。固定资产的调出、变卖、更新或报废,按照固定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固定资产盘查,并填制固定资产盘点表。

第二十五条采购管理。

(一)工会进行采购物品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时,应采取多方询价、比价方式,合理确定供应商和采购价格。

(二)重大项目支出应按照集体议事决策有关规定进行研究作出决定。

(三)各级工会根据实际情况明确采购方式的金额标准。

第二十六条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财务管理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交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部直属机关工会负责解释,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原2014年1月14日制定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机关工会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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