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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本市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7-09-21 标签: 养老

各区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以公建民营为重点的第二批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6〕15号)等文件精神,市民政局研究制定了本市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区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开展。

上海市民政局

2017年9月21日

本市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28号)、《民政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以公建民营为重点的第二批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6〕15号)等文件精神,为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提高公办养老机构的管理运行效率,特制定本市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与目标

以需求为导向,以公建民营为主要模式,立足各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办养老机构发展现状,探索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模式。坚持公开透明,强化公平公正,保障民间资本平等参与,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不降低。

2017年,在全市选择两个区先行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出台本市公建养老服务设施委托社会运营的指导意见,明确政府建设方与社会运营方的权责关系,规范程序方法,加强指导监督,到2020年,全市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二、试点任务

(一)探索公建民营模式。结合试点区实际,选择多种类型的公建(公办)养老机构开展社会力量运营试点。

(二)丰富公建民营实施方式。公建民营主要方式为:整体或部分委托管理;亦可根据本区实际,探索其他实施方式。

(三)提升公建民营规范化水平。按照公开、透明、公平、合理的原则,严格遴选运营主体,及时公示遴选结果,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强化合同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规范养老服务提供。

(四)提高公建民营机构专业水平。鼓励公建民营机构在养老服务标准化、信息化、医养结合、专业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快发展,提高服务水平。

(五)加强公建民营机构监督管理。公建民营机构要切实承担保基本职能。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建民营机构运营服务情况的跟踪监管,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六)及时总结深化。试点区要对本区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情况及时总结,为全市面上改革积累经验。

三、工作步骤

(一)确定试点区。根据本市实际,2017年确定静安区、闵行区为试点区,由两区在本辖区内公办养老机构中自行确定试点单位,并组织实施。时间:一季度启动。

(二)制定试点方案。试点区应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试点任务开展试点,以区级公办福利院为重点,制定试点方案,内容包括:单位概况、工作开展情况、与试点任务相关的工作基础、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试点目标、具体任务、保障措施、风险评估、时间安排等。时间:上半年完成。

(三)加强组织推进。试点区民政部门要将本区试点方案报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备案。社福处要密切关注试点区(单位)的工作情况,加强指导,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总结经验做法。时间:根据试点区工作方案确定。

(四)研制指导文件。在试点开展的过程中,充分调研、了解试点区但不局限于两区在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方面的探索,研制相关政策文件,为全市公办(建)养老服务设施委托社会力量运营提出指导意见。时间:第三季度完成。

(五)适时扩大试点。结合两个试点区的情况和《指导意见》实施情况,2018年选择更多的区开展试点,进一步凝炼形成本市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的基本做法。时间: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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