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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海洋局等 发布日期:2018-10-19 标签: 海洋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推动示范项目有序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市海洋局、市财政委联合制定了《深圳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海洋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8年10月19日

深圳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推动示范项目有序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十三五”期间第二批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17〕38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海洋局 财政部关于批复深圳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海科字〔2017〕283号)(以下简称《复函》)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11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项目和专项资金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示范项目是指由国家海洋局、财政部确认的我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项目。

本办法所称扶持项目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可用专项资金进行扶持的示范项目。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扶持我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项目的中央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申报单位、协作单位,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海洋局《通知》确定的示范项目申报主体和协作对象。

第三条 扶持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效益优先、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海洋局是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项目和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委、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科技创新委是协作部门。

第五条 各单位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市海洋局负责发布申报指南,对示范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开展评审论证,拟定扶持项目名单和专项资金分配额度,对扶持项目进行监督指导,并按上级要求开展考核和验收工作。

(二)市财政委负责专项资金的下达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市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和科技创新委配合市海洋局完成查重和立项等工作。

(四)市监察、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申报单位负责下列工作:

(一)组织编制实施方案、投资预算和绩效目标考核表等,并监督指导协作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二)建立健全扶持项目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备案、环评、用地(用海)、配套资金等要求,做好扶持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控制、资金管理等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完成。

(三)定期开展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自查自评,配合市海洋局做好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 协作单位负责下列工作:

(一)做好扶持项目任务实施进度和质量控制、资金管理等工作,确保任务绩效目标完成,接受申报单位的监督指导。

(二)定期开展扶持项目任务实施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自查自评,配合申报单位做好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等工作。

第八条 申报单位和各协作单位之间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建设内容与任务、专项资金分配方案、配套资金保障措施、考核责任等。

第九条 申报单位、协作单位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报专项资金扶持:

(一)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存续期2年以上;协作单位为我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存续期1年以上。

(二)申报单位和协作单位管理规范,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

(三)申报项目内容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通知》和《复函》要求。

(四)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备案,已根据需要取得环评批准文件,已具备项目实施所需的基础条件。

(五)实施周期在3年以内。

(六)覆盖项目总投资的资金来源已落实,且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总投资的30%。

(七)没有挪用和套取财政资金的不良记录。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实施方案。

(二)绩效目标考核表。

(三)投资预算。

(四)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投资预算审核报告。

(五)近3年财务审计报告。

(六)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明文件。

(七)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

(八)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完税证明文件。

(九)申报单位和协作单位之间合作协议。

(十)备案、土地(海域)使用权登记或相关租赁文件、规划许可、环评批复等证明文件。

(十一)覆盖项目全部投资的资金证明材料。

(十二)其他支撑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评审报批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市海洋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示范项目进行评审,出具综合评审报告。

(二)市海洋局拟定扶持项目名单和金额,征求市财政委、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和科技创新委意见,并在市规划国土委(市海洋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三)公示结束无异议或异议妥善处理后,市海洋局将扶持项目名单和金额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扶持项目名单和金额经批准后,市海洋局与申报单位、协作单位签订扶持项目合同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和协作单位应严格按合同要求组织扶持项目实施,做好年度考核、验收等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应于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向市海洋局提交扶持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纳入国家统计局《海洋统计报表制度》(国统制〔2016〕7号)直报节点的企业类项目单位,按要求每月及时报送有关统计数据。

第十五条 市海洋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扶持项目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将在市规划国土委(市海洋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考核内容包括工作组织、扶持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内容。考核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资助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十六条 扶持项目建设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在变更前向市海洋局提出申请,未经市海洋局批准不得变更。

项目建设内容变更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总投资额因客观原因确需调减的,调减金额不得超过总投资额的10%。

(二)协作单位、建设内容确需变更的,不得影响扶持项目绩效目标。

(三)扶持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申报单位应在扶持项目实施期限结束前3个月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应在规定的建设完成时间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按规定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市海洋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扶持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将在市规划国土委(市海洋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扶持项目终止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申报单位或协作单位在扶持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未经批准停止建设、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隐瞒重大事实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市海洋局可单方提出终止要求,停止对该项目的扶持,并收回扶持资金。

(二)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实施,经专家论证后确需终止的,申报单位和协作单位应将结余资金退回市海洋局。对于已支出资金,符合规定使用的不再退回,违法违规使用的由市海洋局予以收回。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采取直接资助方式进行扶持。

第二十条 扶持项目投资构成包括固定资产投资、研发费用和流动资金,其中:

(一)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费、软硬件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含专用仪器设备试制费)、安装工程费、设备改造和租赁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投资等。

(二)研发费用包括自主研发费和委托开发费。其中,自主研发费主要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费、专家咨询费、研发人员绩效支出(不包括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劳务费等;委托开发费主要是指购买研发外包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三)流动资金主要包括燃料动力费、原材料费、人员工资、场地租赁费等。

扶持项目投资构成中,委托开发费不超过自主研发费的60%。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固定资产(不包括建筑工程费)及自主研发投入(专项资金不能用于企业劳务费支出),其中用于固定资产的比例不低于扶持金额的50%。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持额度综合考虑扶持项目发展前景与重要性、产业特点及发展状况、风险程度、区域布局等因素,按扶持项目投资总额一定比例予以核定。扶持项目资金安排比例和额度,原则上按下列标准额度执行:

(一)产业链协同创新类项目。专项资金支持的额度不超过扶持项目总投资额的30%且资助金额不超过4500万元。

(二)产业孵化聚集创新类项目。专项资金支持的额度不超过扶持项目总投资额的30%且资助金额不超过4500万元。

(三)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专项资金资助企业最高额度不超过该企业投资额的30%,财政预算单位可全额资助,扶持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4500万元。

(四)预算分配申报单位所获得资助金额不超过扶持项目获得资助金额的50%。

第二十三条 市海洋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要求,并根据中央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拨付进度和扶持项目年度考核结果分批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海洋局加强扶持项目实施及专项资金使用的过程监管,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申报单位、协作单位、专业机构、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等在专项资金的申请、评审、使用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专项资金等情形的,由市海洋局按照市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扶持项目资金需要收回的,由市海洋局向申报单位和协作单位作出关于收回扶持资金的决定,如申报单位或协作单位未按要求上缴资金,由市海洋局循司法途径处理。遇到以下情形之一的,扶持项目资金需要收回:

(一)因申报单位或协作单位虚假申报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二)因申报单位或协作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

(三)本办法第十八条所述情形。

(四)其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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