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商情报网 中商官网
研究报告 产业规划 商业计划书 可行性报告 文库 数据库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资讯 > 详情
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8-05-11 标签: 房屋建筑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8年5月11日

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下同)施工图审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进行施工图审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对施工图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并及时公布审查机构名录及其审查业务范围。

区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监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审查机构,是指在本市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审查机构的设立数量及业务承接方式,应当结合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规模和施工图审查市场情况确定。

第六条 按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市、区主管部门不得依据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颁发施工许可证。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监理及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设计单位不得依据未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第七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图审查信息管理系统和审查机构信用评价机制。推行数字化及基于BIM技术的审查方式。针对审查机构管理、质量、市场和人员等情况,开展信用评价,并按规定将信用情况向社会公布。信用情况将与审查机构业务承接挂钩。

第八条 施工图审查管理应当坚持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审查机构所在行业协会,应当协助市主管部门开展施工图审查的质量检查、市场管理、信用评价和宣贯培训等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章 审查委托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在甲级工程项目勘察之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确定勘察文件审查机构。

第十条 同一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所涉及的各专业或专项工程的施工图原则上委托同一家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一条 轨道交通等技术复杂的重大工程项目,在满足施工图审查条件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可以按需求分段送审。审查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出具审查结果。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审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不得压缩合理审查周期、压低合理审查费用。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一)施工图审查送审表;

(二)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三)全套施工图;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五条 审查机构应当在认定范围内从事审查业务。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其承接工程项目按照现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执行;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其承接工程项目按照现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施工图委托审查的,建设单位与审查机构应当签订审查合同,并在施工图审查信息管理系统备案。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十七条 审查机构应当依据施工图出图时有效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

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不一致的标准设计(图集),不应作为施工图审查依据。

第十八条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进行如下审查:

(一)程序性审查:

1.是否取得政府部门关于工程项目的批准文件;

2.送审资料是否完整、格式是否规范;

3.勘察设计单位或注册执业人员是否越级或超范围执业;

4.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前,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开工告知;

5.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是否已在初步设计阶段通过技术认定;

6.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否已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技术性审查:

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3.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4.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签字或盖章;

5.基坑工程和交通隧道工程是否落实确保安全的评审意见;

6.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政府部门有关工程项目批准文件的要求;

7.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制定的施工图审查要点;

8.装配式建筑是否符合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及要求;

9.设有海绵城市设施的工程项目,是否符合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及要求;

10.含有水土保持内容的工程项目,是否符合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及要求;

11.工程项目中是否采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相关设计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及要求;

1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是否落实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中的专家意见或建议;

13.无障碍设计是否符合《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无障碍设计规范》等法规、技术标准的相关要求;

14.对于规划许可文件中明确位于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内的工程项目,其勘察、设计是否落实市轨道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审批意见;

15.防雷装置设计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和相关要求;

16.除特定情况外,施工图中是否存在设计单位指定建筑设备材料生产厂、供应商的内容;

17.依法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勘察单位应当在开展勘察作业前,按规定进行开工告知。对于甲级工程勘察项目,勘察文件审查机构还应当到作业现场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

(一)勘察纲要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

(二)现场作业是否按勘察纲要执行;

(三)勘探孔位、孔深、采取率、取样及各种原位测试等原始记录是否真实;

(四)室内试验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勘察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在现场核查后2个工作日内,将核查记录上传至施工图审查信息管理系统。

勘察文件审查机构开展作业现场核查工作时,建设单位、勘察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非甲级工程勘察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行组织或委托勘察文件审查机构开展作业现场核查工作。

第二十条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但项目及条件特别复杂的,审查时限可适当延长:

(一)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0个工作日;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以上时限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复审时间。

第二十一条 审查机构在审查或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问题需要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补充、修改的,应当书面反馈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补正,并将补正材料一次性送审查机构审查。

第二十二条 审查完成后,审查机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出具审查合格书(建设单位、审查机构和设计单位各自至少1份)和审查报告,并连同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同时,审查机构还应当及时将审查情况在施工图审查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

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相关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全套施工图每页图纸上应当加盖审查专用章;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还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意见告知书以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及时在施工图审查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

第二十三条 审查机构将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退还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完善及逐条回复审查意见,并将修改完善后的施工图送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已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变更且涉及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第1点至第13点内容,或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必须审查的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勘察设计单位须对修改部分的内容特别标明。图纸修改后的施工图审查费用,由建设单位和审查机构按实际审查工作量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 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施工图审查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审查报告、审查意见告知书以及由审查机构加盖审查专用章的全套施工图等有关资料应当依法归档保存。

提交审查机构审查的施工图与存档施工图内容、版次应当一致。

第二十六条 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执业注册继续教育。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参加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审查机构对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但不替代、不减轻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而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施工图进行抽查。针对以下情形,应当重点抽查:

(一)存在恶性低价竞争,可能影响审查质量的;

(二)审查业务量与审查技术力量不匹配,可能影响审查质量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开展作业现场核查的;

(四)聘请的审查机构从业信用记录排序靠后的。

第二十九条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审查机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二)是否超出业务范围从事审查业务;

(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四)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五)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

(七)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八)是否在规定的审查时限内完成施工图审查;

(九)是否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市、区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施工图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应当依法对审查机构报告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审查机构列入名录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区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市主管部门可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建议,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第三十一条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市主管部门还可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建议,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一)超出认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审查业务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

(四)勘察文件审查机构未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开展作业现场核查的;

(五)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

(七)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八)经其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第三十二条 市、区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以下行为的,应当责令相关单位整改,依法给予处罚:

(一)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擅自修改施工图,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

(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四)施工图内容已作修改,但未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报原审查机构审查的;

(五)施工单位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的。

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发现以上不良行为,应当及时告知市、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区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规定将上述不良行为记录情况报送市主管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市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施工图审查送审表、审查意见告知书和审查合格书等本办法所涉及相关审查表格(详见附表),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审查机构应当采用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表:施工图审查送审表、审查意见告知书和审查合格书等相关审查表格(略)

服务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