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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对口支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等 发布日期:2018-04-11 标签: 对口支援

各有关单位:

经市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同意,现将《深圳市对口支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执行中如有问题,请迳向市经贸信息委和市财政委反映。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8年4月11日

深圳市对口支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对口支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口支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每年从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深圳市承担国家、省、市下达的对口支援、对口帮扶、扶贫协作以及对口合作等任务的专项资金,以及专项资金在专户管理所得的增值收益。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专款专用、绩效管理、注重效益以及“谁请款谁把关、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深圳市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审定对口支援年度工作计划、项目计划及专项资金支出计划,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重大问题,统筹调度结余的专项资金等。

第五条 市经贸信息委(市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对口办)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建立、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督促各相关单位及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制度;

(二)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专项资金支出计划和项目计划,按要求和程序报请审批;

(三)按规定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计划,督促各相关单位按照审定的项目计划组织实施,监督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负责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各相关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工作,配合市财政委进行重点绩效评价或再评价工作;

(五)职能范围内其他对口支援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委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配合市经贸信息委(市对口办)制定、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组织协调和预算审核,并按批复的预算下达资金指标;

(三)配合对专项资金支出计划进行合规性复核;

(四)根据工作需要监督抽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资金的重点绩效评价或再评价工作;

(六)职能范围内与对口支援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市派驻受援地区的指挥部或工作组及承担对口支援任务的相关单位(以下简称资金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制度,按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二)提前做好次年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专项资金支出计划和年度项目计划,按程序向市经贸信息委(市对口办)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按照审定的项目计划组织实施,监督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每年度定期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编制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按规定向市经贸信息委(市对口办)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年度决算报告及相关财务报表,同时抄送市财政委;

(五)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验收和审计,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或再评价工作;

(六)职能范围内与对口支援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纳入市经贸信息委(市对口办)部门预算管理,与市经贸信息委(市对口办)一般公共预算同步编报,在申报财政预算时应对专项资金进行深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并设定科学合理的绩效目标,具体由市经贸信息委(市对口办)按照当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出计划以及项目计划有以下情况的,可进行调整:

(一)国家、省或市调整当年对口支援、对口帮扶、扶贫协作以及对口合作任务要求时;

(二)市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资金支出计划、项目计划的调整管理:

(一)已批复的资金支出计划、项目计划因故需要进行调整,在未突破已批复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或专项资金支出计划总额时,由市经贸信息委(市对口办)直接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二)已批复的资金支出计划、项目计划因故需要进行调整,需要突破已批复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或专项资金支出计划总额时,由市经贸信息委(市对口办)报市财政委审核后按程序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市财政委按照领导小组审定文件追加资金。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与资金使用单位的行政经费、工作经费应分户管理、分别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应符合国家、省、市关于对口支援、对口帮扶、扶贫协作以及对口合作等任务的规定、要求和对应的管理办法等。

第十三条 与对口支援专项资金以及项目的管理无关的经费支出,不得在本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结余资金及增值收益由资金使用单位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对口支援、对口帮扶、扶贫协作以及对口合作等工作要求,商受援地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并经市经贸信息委(市对口办)会同市财政委审核后,报领导小组批准后使用。

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对专项资金建立资金运行跟踪监控机制,根据制定的项目计划、绩效目标,定期采集专项资金的有关信息,并进行分析后报市经贸信息委(市对口办)和财政委等相关部门,从而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市经贸信息委(市对口办)应按职责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市财政委可以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市经贸信息委(市对口办)应按职责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估结果作为安排对口支援项目的重要参考,并将绩效评价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同时抄送市财政委。

第十八条 市财政委应按职责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或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年度预算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定期开展对口支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帮扶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应切实加强整改;对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应及时通报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查处。

第二十条 各有关单位应公布受理对口支援资金管理使用领域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举报投诉的电话、邮箱和网站,及时受理贯彻中央、省、市对口支援和扶贫协作工作决策部署中发现或收到的各类问题线索,按照管理权限及时移送办理。

第二十一条 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专项检查和跟踪审计,突出对口支援政策落实和对口支援资金管理使用两条关键主线,发现对口支援资金管理使用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按管理权限移送办理。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力度及时查处对口支援领域的违纪违法案件,对腐败问题以及弄虚作假等严重作风问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职责部门、资金使用单位、资金申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分配及使用等工作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违反规定分配资金等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口支援专项资金的采购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资金使用单位因工作履职需要而申请安排的行政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各相关部门一般公共预算经费进行管理,不得在本专项资金中列支。其行政经费和工作经费的管理按照我市有关预算管理、决算管理、经费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内控管理、绩效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级财政支持广西百色、河池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上解省财政对口支援西藏、四川甘孜州藏区资金,其拨付、使用、监督以及对应项目的管理等按照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区(新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对口支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信息委(市对口办)会同市财政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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