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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十三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来源: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7-05-09 标签: 民政 十三五

山西省十三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十三五”时期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决胜时期,是全面深化改革、推进我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的攻坚阶段。科学制定民政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对于顺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战略部署,有效促进民政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推进我省“六大发展”,确保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具有十分重大的战略意义。

一、发展基础

“十二五”时期,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我省各级民政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实施《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山西省民政事业“十二五”规划纲要》,以及《山西省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山西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和《山西省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等专项规划,各项民政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全省民政事业总体水平得到全面提升,为“十三五”时期民政事业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不断健全。困难群众保障标准进一步提高,到2015年底,全省城市和农村低保对象分别为60万人、122.5万人,平均保障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月415元、234元;全省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15.4万人,其中集中供养对象2.23万人,集中和分散供养平均保障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年5463元、3516元。健全了社会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运机制,完善了医疗救助制度,扩大了重特大疾病救助试点范围,推进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实现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达到70%。临时救助制度全面建立,社会救助政策体系更加完善。

——防灾减灾工作有效推进。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基本建立,覆盖省、市、县、乡、村五级的救灾应急预案体系初步形成;全省灾害信息员数量达到2.8万余人,基本实现每一个行政村(社区)有1名灾害信息员的目标;省级救灾配套资金由每年2000万元提高到4300万元;全省救灾物资储备库达到108个,仓储总面积、物资储备量实现大幅度提升。省级共下拨救灾资金13.868亿元,救灾专用单帐篷3325顶、棉帐篷1540顶、棉被37630条、棉大衣25050件、棉衣裤1750套,救助受灾群众1417万人次,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成效显著。落实了12小时内对受灾群众进行初步救助的工作要求。防灾减灾综合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由48人组成的山西省减灾委员会专家组正式成立,开始为我省防灾减灾救灾的重大决策提供支持。全省有9个市、56个县成立了减灾委员会,分别占到总数的81.8%和47%。由省减灾委员会牵头,防灾减灾知识宣传与普及活动达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并完成创建126个“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607个“山西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的任务,全省城乡社区防灾减灾能力得到明显提升。

——社会福利和老龄事业不断拓展。省政府印发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措施》和一系列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为推动我省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撑。全省县级福利服务中心达到82所、市级老年公寓达到6个,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29张。完成了3000个农村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启动了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试点工作。继续加强儿童福利保障工作,开展了全省儿童福利机构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完成6所市级儿童福利机构改扩建,新建了2所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市县儿童福利机构达17所。加强对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工作的指导,推进我省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开展。市级精神卫生机构发展迅速,全省新改、扩建机构4所。

——城乡社区和基层政权建设进一步加强。扎实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每百户居民拥有2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服务设施达标覆盖面积,由2012年的16.8%,增长到2015年的50%。全省2407个城市社区全部实行了“网格化”管理服务,省级财政每年对每个社区给予3.5万元经费补助,社区办公经费、社区工作人员待遇均有较大提高。在全省选择了4个城区,100个城乡社区,积极探索构建“三社联动”基层社会治理机制,推动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我省以阳泉城区“11245”基层治理模式为重点,申报并被民政部确定为第三批“全国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深入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全覆盖工作,先后组织六期农村社区实验工作现场培训推进会,太原市清徐县、运城市盐湖区、平陆县、河津市等4个县(市、区)被民政部确定为“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全覆盖示范单位”,平陆县农村社区《邻里互助关爱行动》,荣获民政部“2013年度中国社区治理十大创新成果提名奖”。省级财政每年投入100余万元开展城乡社区干部培训,城乡社区干部的管理服务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全面深化推进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依法有序完成了第九届、第十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全面规范了全省城市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统一了届期,指导完成了第五届城市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基层政权建设得到加强。

——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积极推进政社分开,深入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清理规范和减轻企业负担工作,促进社团和党政机关在机构、职能、人员、经费、场地等方面分离,避免党政领导通过兼职社团向企业会员违规收取有关费用。期间,共清理在社团兼职的超龄处级以上领导144人,其中省级领导24人,厅级领导92人,处级领导28人;清理在社团兼职的在职处级以上领导400人,其中省级领导16人(含任社团职务时为厅级后提拔为省级),厅级领导174人,处级领导210人。清理规范工作达到预期目标,基本消除了极少数党政领导干部干预社团活动的现象,极大避免了其通过社团渠道向企业增加负担的行为。下延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公募基金会,社会力量投身公益事业的积极性大大提高。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有序开展,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水平不断提高。举办了20多期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培训班,社会组织服务社会能力进一步提升。

——拥军优抚安置工作深入开展。广泛开展拥军优属活动,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了军政军民团结。优抚政策体系日臻完善,优抚保障水平大幅提高。残疾军人抚恤金、烈属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平均分别提高109.86%、119%和100.78%,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平均提高93.2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平均提高80.77%,“两参”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平均提高109.09%;连续5次提高1-4级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提标幅度达88.89%,烈士遗属抚慰金标准提高到10万元;提高优抚事业单位集中供养人员生活费标准,伙食费、医药费、零花钱标准提高330-380元/月,新增日常用品费(30元/月)和特护费项目。零散烈士墓及纪念设施抢救保护任务全面完成,5581座零散烈士墓迁入县级以上烈士陵园,11137座烈士墓就地改建,10440座零散烈士墓与烈士家属签订书面协议委托管理,有27158座散葬烈士墓、1769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得到有效抢救保护。优抚事业单位改革稳步推进,争取中央财政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经费51188万元,专项用于全省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争取优抚事业单位维修改造中央补助经费6000余万元,用于6座国家级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单位、7个优抚医院、40余所光荣院医疗设备更新和基础设施改造。全面启动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及时出台了我省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相关政策,积极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全力保证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岗位待遇落实,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扎实推进。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任务圆满完成,退伍军休安置经费得到有力保障。同时开展了《山西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草案)的起草、征求意见、立法调研等工作。

——专项公共事务管理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根据《山西城镇化推进战略研究》的要求,向省委、省政府提交了《关于山西省行政区划有关问题的报告》;对大同市行政区划调整方案、朔州市怀仁县、长治市襄垣县、晋中市灵石县撤县设市方案进行了审理;全面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区大典》山西分卷的编纂工作;《山西省行政区划沿革地图集》、《山西省行政区划调整规划》编制基本完成。完成了晋蒙线、晋豫线、晋陕线、冀晋线4条省界、19条市界、206条县级界线的联检工作,建立月“零报告”制度,省县两级界桩全部建立界桩管护员制度,按新标准更换了69颗界桩。稳步推进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地名法规体系逐步建立,各地级市陆续出台了地名管理办法;全省22个城市全部完成了《地名规划》编制工作;城乡地名标志体系不断完善;建立了《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录入信息近15万条;长治、吕梁、太原、晋中等市被民政部评为全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示范城市。全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稳步推进,成立了省、市、县三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制定了实施方案。襄垣县、交城县、沁水县先后被民政部、联合国地名专家组中国分部确认为“千年古县”。殡葬改革工作深入推进,省政府重新划定了全省火葬区,火葬区由原来的19个市、县、区扩大为现在的93个市、县、区(含开发区)。印发了《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实现了惠民殡葬政策全面覆盖全省低收入群体的目标。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大力推进殡葬改革的意见》,有力推进了殡葬改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不断加强。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救助管理机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明显提高。救助管理机构从2010年的37所增加到目前的86所,9个救助管理机构分别被授予国家一级、二级、三级救助管理机构称号。各救助管理机构在做好日常救助的基础上,开展了“流浪孩子回校园”、“夏送清凉”、“冬送温暖”等一系列专项救助行动,“十二五”期间共救助流浪乞讨人员35.6万人次,有效保障了流浪乞讨人员,尤其是流浪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婚姻收养登记规范化水平明显提高,2011年,建立启用全省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实现了网上实时在线登记,5年累计办理婚姻登记197.2万对,数据库信息量达到464.3万条。积极开展婚姻登记机关标准化创建工作,6个单位被民政部授予“全国3A级婚姻登记机关”称号。依法稳妥开展收养登记工作,不断提高登记规范化水平。

二、面临形势

“十三五”时期,是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稳步推进的重要时期。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的实施,以及人口城镇化、人口老龄化、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为我省民政事业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也给民政部门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一)发展机遇

一是民政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党的十八大提出了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将保障民生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特别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和改革举措,对优化行政区划设置、推进城乡社区建设、统筹城乡低保制度、保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健全防灾减灾机制等方面工作进行了详细阐述,凸显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在国家整体发展战略中的地位,为民政改革发展注入了无限动力、提供了广阔空间。民政部门是管理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在社会建设和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民政工作中几乎每项工作都关系民生,与和谐社会建设密不可分,使得民政事业的发展与整个社会的发展进程融为一体,“执政为民”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参与。

二是发展民政事业的物质基础更加雄厚。“十二五”时期,全省经济保持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国民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不断增加,综合经济实力再上新台阶,经济结构优化取得新成效,社会事业实现新发展,为民政事业发展提供了可靠的物质保障。

三是长期的工作实践奠定了良好的工作基础。经过多年的工作积累,我省的民政事业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健全完善的工作体系、制度体系和资金筹措机制,具备了快速发展的潜质,我省的民政事业正处在一个全面提升的重要发展阶段。

(二)面临挑战

一是城镇人口的大量增加,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贫富差距加大,使得发展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实现社会公平等方面面临诸多问题。

二是人口老龄化的进程加快,对城市社区建设、社会养老等社会福利设施建设都带来了巨大压力,解决设施数量不多、功能不完善、服务管理水平不高等方面的问题,成为摆在民政部门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三是自然灾害仍然呈多发、频发态势,很多地方城市高风险、农村不设防的状况尚未改变,灾害信息化建设、物资储备、应急装备等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存在短板,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仍显不足,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缺乏动员机制和支持政策,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四是维护国家安全统一,对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加强军政军民团结提出了更高的标准。

五是与民政事业相关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执法手段不足,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不相适应。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提高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对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民间组织管理在协调利益、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化解矛盾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挑战。

六是基层民政机构不健全、工作经费短缺、保障能力差等问题日益显现,严重制约了工作的顺利开展,成为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三、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十三五”时期,全省民政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遵循“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廉洁和安全发展”的理念,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目标,把维护群众利益、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作为民政事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深化民政领域改革,充分发挥民政在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全面提升民政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兜底作用、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中的基础作用、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的支持作用、在提供和强化基本社会服务中的支撑作用,努力开创民政事业发展新局面,为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发展目标

“十三五”期间,我省民政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依法行政为手段,以能力建设为保障,加大资金投入,创新体制机制,拓展工作领域,加快社会服务发展,提升民生保障、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能力,加快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民生事业发展相适应的民政格局。基层民主自治和社会活力明显增强,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更加有力有效。民政工作更加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科学化、精细化。

——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更加完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100%建立,并逐步提高核对质量和服务水平;建立低保标准量化调整机制,完善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根据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当地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地方财力状况适度调整低保标准,逐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差距,确保农村低保标准到2020年不低于国家扶贫标准;完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符合资助条件的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100%获得资助;提高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贫困患者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特困供养人员达到90%,低保对象达到80%;提升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质量,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

——救灾减灾能力显著提升。继续加强救灾工作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建设,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更加完善。完善以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灾区民房恢复重建为主要内容的灾民生活救助政策,达到与小康社会相适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水平。建成“省-市-县-乡”四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发生后12小时内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初步救助。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库安全管理,确保救灾物资储备库及存储物资绝对安全。健全防灾减灾综合协调机制,推进以社区、学校、乡村为重点的减灾宣传工作,积极创建国家和省级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

——社会福利事业持续发展。加大政府投入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到2020年,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5张,农村60%以上社区完成日间照料幸福工程,119个县(市、区)全部建立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城市社区全部建成日间照料机构,60%以上社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进一步扩大儿童福利范围,全面构建城乡一体、保障有力、服务专业、覆盖全面的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基本形成依法治理、制度完善、作用显著、管理规范、健康有序的慈善事业发展格局,慈善事业在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方面的作用明显增强。

——社会治理水平显著提高。进一步完善街道(乡镇)党工委(党委)领导、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基层社会治理体制,形成共治+自治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显著提升,城市社区覆盖率达到100%,农村社区覆盖率达到50%。城乡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拓展应用,城市社区覆盖率达到60%,农村社区覆盖率达到30%。城市社区建设提档升级,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全面展开,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更加健全,城乡社区协商新局面基本形成,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初步建立,“三社联动”基层社会治理机制推广运用,社区治理水平不断提升。

——社会组织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营造法制健全、政策完善、待遇公平的社会组织发展环境,构建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诚信自律、有序竞争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

——拥军优抚安置制度逐步完善。完善优抚对象抚恤优待和医疗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完善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城乡一体的新型退役士兵安置制度,落实退役士兵安置各项政策;规范工作程序,改进交接办法,完成军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任务;广泛开展烈士纪念活动,大力弘扬烈士精神。

——专项公共事务管理水平明显提升。构建与依法行政、城镇化进程、区域发展战略相适应的行政区划管理体制机制。形成内容丰富、标准规范、方便及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区划、地名、界线公共服务体系。平安边界创建深入推进,边界地区更加和谐稳定。加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覆盖城乡的殡葬服务网络健全完善。加强救助管理基础设施和机构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救助管理保护机制和关爱服务体系。提高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水平,依法规范开展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工作。

四、战略任务和重大工程

(一)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促进社会稳定有序

1、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继续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特困人员供养制度,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能力和质量,畅通社会救助申请受理渠道,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完善社会救助统筹协调机制,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层面建立化解急难问题的“绿色通道”。强化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与住房、教育、医疗、就业等专项救助制度的衔接。加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力度,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率,力争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2、提升减灾救灾能力。健全灾害管理体制,落实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体制,完善救灾准备、应急救助、灾后救助、恢复重建相衔接的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强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岗位职责,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方便快捷的储备、调运、接收、发放、回收相衔接的救灾物资应急调度体系,健全以抢险、搜救、救护、救助、捐赠为基本内容的救灾应急社会动员机制,使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建设标准规范、安全实用的应急避难场所,推广普及防灾文化。加强全国和省级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开展减灾宣传教育,定期开展避灾救灾演练,使城乡社区居民熟悉灾害知识,掌握防救自救技能。坚持灾前预防与应急处置并重,推进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结合,健全部门协同、基层组织负责、居民参与的社区减灾体制机制,提高城乡社区的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采取新建、改扩建和代储等方式,因地制宜,统筹推进全省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十三五”期间,在国家支持我省建设5个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30个县(市、区)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同时,省级支持新建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2个,新建县(市、区)救灾物资储备库20个,改扩建县(市、区)救灾物资储备库20个,初步建成分级管理,反应迅速、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种类齐全、功能完备、保障有力的“省-市-县-乡”四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确保自然灾害发生12小时内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得到初步救助。

3、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全面建设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层次多样、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医养融合工作全面实施。社会养老服务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基本覆盖老年人所需的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诸多需求,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一是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积极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网络,逐步形成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会养老服务组织、家政服务、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多形式、多层面的居家养老服务渠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高龄补贴等政策措施,引导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上门为日间无人或无力照护的居家老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服务,打造“一刻钟养老服务圈”。二是推进养老机构建设。通过用地保障、民办公助、政府补贴、信贷支持等多种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保障作用,到2020年,市、县两级公办养老机构不能满足当地养老服务需求的,要予以新建或改扩建,重点为“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通过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方式转变运营模式,实行市场化运营。三是推动医养融合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完善养老机构服务功能、拓展服务内容、建立“住、养、医、护、康”五位一体的养老服务模式。四是推进养老服务产业化发展。扶持发展龙头企业,鼓励有实力、竞争力强的养老服务企业走集团化、连锁化发展道路,试点建设集休闲养老、旅游养老、康复护理于一体的养老基地。五是完善投融资政策。拓宽信贷抵押担保范围,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信贷需求。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探索设立养老产业投资基金和公益性养老救助基金,支持养老机构利用资本市场依法融资。

4、发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事业。按照“分层推进、分类立标、分地立制、分标施保”的原则,结合民政部普惠型儿童福利试点,出台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政策,建立我省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完善困境儿童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就学资助、监护等制度。为满足全省各类孤残儿童保障服务,新建、改扩建20个市县两级儿童福利服务设施,新增床位5000张,每年在全省建设50个农村儿童福利爱心家园。

5、促进慈善事业稳步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类慈善组织,积极引导基层建立完善组织,扩大经常性社会捐赠站(点)覆盖范围。加强对慈善组织的法律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公众监督,推动慈善组织做好信息公开,促进慈善事业的公开透明度。推动将社工、志愿者服务等公益慈善行为列入文明单位、文明城市考核指标,积极探索全民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方式与途径,逐步建立社会化、常态化的公益慈善参与机制。

(二)进一步健全社会协调体系,促进社会和谐文明

1、深化基层群众自治。加强和改进城乡社区自治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全面推进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深入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践,拓宽城乡居民参加社会治理的范围和途径,丰富城乡居民参加社会治理的内容和形式,促进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城乡社区协商,加强城乡社区协商规范化建设,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和其他形式协商有机结合,充分保障城乡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完善村(居)务等信息公开制度,健全信息公开目录,规范民主评议活动,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推动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2、创新城乡社区治理。全面深化城市社区建设,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培育农村社区建设示范典型,提升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能力,努力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推进社区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多元主体参与,创新城乡社区治理体制。依法厘清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权责边界,大力推进社区减负增效,促进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完善社区治理结构,推动形成社区党组织领导,自治组织主导,社区各类主体多元参与、共同治理的社区治理格局。建立社区、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三社联动”机制,促进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培育发展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和社区社会组织,探索设立社区基金会。加强城乡社区协商,推动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进一步激发社区活力。

3、完善城乡社区服务体系。优化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布局,拓展社区服务功能,建立公共服务、便民利民服务、志愿互助服务有机衔接的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大力推进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农村社区公共服务指导目录,加强农村社区服务标准化建设,促进城乡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重点发展面向农村留守老人、留守妇女、留守儿童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的照料、帮扶等服务。整合社区公共服务信息资源,加快推进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实行“前台一口受理、后台协同办理”运行模式,实现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全人群覆盖、全口径集成和全区域通办,推动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向农村社区延伸。推行政府购买社区公共服务制度,建立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有机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完善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机制,提高社区工作者服务人才队伍职业化、专业化水平,力争每个城市社区至少拥有1名社区社会工作者,每个农村社区有1名社区社会工作者。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为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4、创新街道(乡镇)服务管理。深入推进基层服务型政府建设,加快街道(乡镇)职能转变,强化公共服务功能。健全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机制,按照区域覆盖、制度统筹的要求,打破城乡界限,统筹空间布局,加快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推动街道(乡镇)公共服务供给侧改革,在坚持政府负责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采取有针对性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动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的多元化。健全公共服务需求表达机制和评价机制,逐步变政府“端菜”为群众“点菜”,强化居民群众对公共服务供给决策及运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需求表达和监督评价方面的作用。按照科技引领、信息支撑的思路,加快构建纵向贯通、横向集成、共享共用、标准统一的乡镇公共服务信息系统和基础信息数据库,逐步实现不同信息系统间信息共享,积极推进街道(乡镇)服务管理的数字化、精细化和智慧化。实行街道(乡镇)公共服务中心与区(县)级行政服务中心的互联互通,规范街道(乡镇)的服务流程和办事环节,逐步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咨询、办理和反馈服务。

5、创新街道(乡镇)社会治理体制。完善街道(乡镇)社会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街道(乡镇)党工委(党委)领导、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基层社会治理体制,形成共治+自治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进一步理顺街道(乡镇)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权责边界,推进基层行政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机结合。推动街道(乡镇)建立健全政策咨询、孵化培育、项目对接、专业培训等平台运行管理机制,规范和引领农村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发展。探索制定各类社会组织参与街道(乡镇)社会治理目录清单,推进社会服务产品项目化,健全社会组织参与创新社会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制度渠道。健全街道(乡镇)民主协商机制,制定街道(乡镇)协商规程,健全各类社会组织参与街道(乡镇)社会治理的制度平台。强化街道(乡镇)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功能,充分发挥精神文化育人化人的重要作用。

6、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相统一,坚持规范行政审批与完善管理制度相统一,坚持社会组织培育扶持与规范监管相统一。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创新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激发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提升行业服务功能,促进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着力构建社会组织“发展、改革、党建”三位一体建设新格局,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文化和党的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推动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深入开展行业协会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树立社会组织服务社会活动典型,打造品牌。推动非公募基金会市县级登记,加大基金会信息公开力度。探索建立社会组织信用名单,清理一批活动不正常、超越章程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建立健全直接登记与双重管理相结合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7、促进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深入发展。按照立足省情、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的要求,加强社会工作及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逐步扩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规模,提升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水平。建立健全以培养、评价、使用、激励、流动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和制度保障。以专业化、职业化为目标,逐步健全学历教育、专业培训和知识普及有机结合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体系,逐步完善初中高级紧密衔接、符合省情、科学合理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评价体系,提高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的职业水平和专业素养,使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结构进一步优化、能力素质进一步提升。推动在城乡社区公共服务平台、相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开发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通过多种渠道吸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逐步加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使用力度。指导各地加快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步伐,面向城乡基层设立社会工作服务站点,加快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的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基本确立以社会工作行政部门为主导、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和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协同发展的“一体两翼”格局。深化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广泛开展以扶贫、助弱、帮困为核心的专业社会工作服务,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建立健全“三社联动”服务机制,推进脱贫攻坚、防灾减灾、职工帮扶、婚姻家庭、精神卫生、社区矫正、残障康复等重点领域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发展,实施以农村留守人员、城市流动人员、特困人员等为重点的社会工作重大工程项目,充分发挥专业社会工作在完善现代社会服务体系、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支撑作用。力争到2020年,建立较为完善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运行机制和工作格局,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为创新社会治理、构建和谐山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人才和智力保障。

深入贯彻落实《山西省志愿服务条例》,推广使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招募注册、教育培训、记录管理、激励评价专项制度,加快推动志愿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发展。健全面向全社会的志愿服务动员系统,普及志愿理念,弘扬志愿精神,培育一支参与广、功能强、作用好的志愿者队伍。大力支持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筹备成立山西省志愿服务联合会。广泛建立志愿服务站点,推动志愿服务信息化建设,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提供线上线下的广阔平台。建立健全志愿服务项目化运作机制,完善社会工作者与志愿者协同服务机制,建立推广“菜单式”志愿服务机制,探索发展志愿服务互助循环机制。以需求为导向大力推进社区志愿服务,鼓励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扶贫志愿服务,构建养老助残、生态环保、城市流动人口社会融入、农村留守人员关爱、禁毒戒毒、应急救援、助医助学等重点服务领域志愿服务长效机制。实施志愿者能力提升计划、志愿服务组织培育和志愿服务站点建设工程、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工程和志愿服务品牌示范工程,促进志愿服务活动全面深入开展,在扩大社会参与、激发社会活力、润滑社会关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等方面发挥更重要作用。

(三)进一步健全优抚安置体系,促进军队和国防建设

1、调整完善优抚政策法规体系。围绕户籍制度改革、医疗制度变革对优抚工作的影响,进一步调整完善优抚政策法规体系,为优抚工作有序开展提供法制支撑。

2构建优抚事业单位运行体系。光荣院在以优质服务供养孤老优抚对象的同时,积极向社会开放,探索管理规范化、服务宾馆化、护理医院化、供养社会化的发展之路。优抚医院广泛开展达标创优上等级等活动,通过改善人才结构、更新设施设备、深化内部管理,增强医院核心竞争力。烈士纪念设施继续加大维修改造步伐,重点对省级烈士纪念设施进行维修改造。建立零散烈士纪念设施长效保护机制,真正实现褒扬英烈和社会教育的双重功能目标。

3、大力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协调督导各地全面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指示精神,建立适合我省情况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体系,以鼓励扶持创办小微企业为主要目标,完善放宽准入领域、提供法律援助、实行税费减免、加强技术支持、试办创业园区等多方面优惠政策,鼓励支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4、做好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岗位落实工作。科学合理地编制下达年度安置计划,协调督导各地、各企事业单位完成年度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依法落实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和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各项待遇,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5、不断提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质量。全面开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确保有参训意愿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全部参训。提高教育培训层次,加大中等以上职业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培训占比,推荐就业率达90%以上。

6、构建新型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体系。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构建满足不同年龄、不同身体条件、不同爱好军休干部的新型服务管理模式;整合工作资源,筹建山西省直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统一调配省直各军休机构的人、财、物力,实行军休机构标准化管理建设;加强军休服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建成覆盖全省、实现“省、市、县、服务管理机构”四级联网的军休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全省军休工作步入规范化、科学化轨道。

7、加强军供站正规化建设。适应新形势下军事斗争准备,提高快速保障能力,按照军供正规化建设的需求,建设布局合理、配备齐全、功能完善的军供设备,通过完善改进工作流程,制定严格的质量标准,不断提高服务品质,确保优质、快速、准确、安全保密的完成各项军供任务。

(四)进一步健全社会管理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推进区划调整优化行政区划设置,支持调整部分市中心城区不合理的城、矿区设置,逐步解决“一市一区”问题,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和管理格局,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对达到设市标准的县有序改市;合理制定、完善设镇条件和程序,对具备行政区划调整条件的乡可有序改镇;科学推进城市中心城区的镇(乡)改街道,探索县政府驻地镇的管理模式,探索和试点撤并行政村。健全完善行政区划调整专家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常态化行政区划图审核机制。

2、加强界线管理。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保障界线联检任务全面完成,按照部颁新标准逐步更换界桩,继续健全省、市、县三级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行政区域界线隐患争议辅助决策平台,妥善调处边界纠纷事件,继续深入开展平安边界建设工作,加强界线管理信息化建设。

3、加强地名管理服务。推动地名标准化建设,完善地名管理法规标准,将地名标准化建设纳入山西省地方标准化工作体系。完善省、市、县三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建立地名档案。组织做好山西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强化地名文化内涵挖掘考证,查清地名及相关属性信息,稳妥推进地名命名更名工作。开展地名普查成果转化,推进标准化地名图录典志的编撰工作。开展地名地址库试点示范创建活动,继续推进地名规划,创新服务方式,建立健全地名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形成城乡一体、衔接有序的地名标志导向体系。搞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推进千年古县等的申报工作。

4、加强殡葬管理。大力推进殡葬改革,加强宣传引导和示范引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带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殡葬改革,逐步树立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完善殡葬服务体系。把满足人民群众殡葬服务需求作为殡葬改革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服务便捷的要求,加快完善殡仪馆、骨灰堂、公益性公墓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不断提升殡葬服务水平。“十三五”期间,对现有的27个殡仪馆中建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20个殡仪馆进行迁建或更新改造,对未被现有殡仪馆覆盖的火葬区和有迫切需求的县(市、区),每个市、县(市、区)新建一个殡仪馆。完善惠民殡葬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殡葬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巩固和提高遗体火化率,推行骨灰或遗体规范、集中安葬,倡导树葬、撒散、骨灰存放、小型墓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加大对乱埋乱葬等违规殡葬问题的治理力度。

5、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统筹推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推动各地建立健全以家庭监护干预为核心,集“监测预防、发现报告、评估转介、帮扶干预”于一体的新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加强家庭监护监督指导,规范关爱服务,强化权益保护,形成家庭、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格局。发展儿童社会工作和专业志愿服务,为留守儿童提供专业化的关爱服务。加强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完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继续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疾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规范救助管理和服务流程,推动解决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和永久安置难题。

6、加强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工作。全面规范婚姻登记工作,进一步提高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水平。建立和完善公民婚姻信息数据库,为提升婚姻登记工作提供支撑,更好地服务群众。围绕推进和谐婚姻家庭建设,推动建立结婚登记颁证制度及婚姻家庭辅导工作机制。规范收养登记工作完善收养法规政策,依法规范收养行为。推动建立收养评估制度,推进收养评估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加强涉外收养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积极推进民政法治建设,为民政事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按照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切实加强民政法治建设,更好发挥法治在民政事业发展中的引领和规范作用。积极推动民政立法创制,建立健全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民政法规政策体系;加强民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完善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民政执法体制机制;持续深化法治宣传工作,逐步形成上下联动、多方参与、学用结合、注重实效的民政普法格局;制定实施全省民政系统“七五”普法规划。

(二)拓宽筹资渠道,为民政事业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民政事业发展资金筹措机制。通过增加财政预算、提高财政支出比例、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省财政预算内投资、扩大转移支付以及引导社会资金进入等手段,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为民政事业发展提供资金保障。推动建立与财政收入同步增长的民政事业投入机制,不断加大对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经费投入。通过制度建设、优惠政策落实、补贴机制建立等拓展社会资金进入渠道,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投入民政事业。大力发展社会慈善和社会捐赠事业,稳定扩大福利彩票发行规模和彩票公益筹集额度,提升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效率。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引导民营资本、慈善资金、社会捐赠等社会资本投资社会服务设施建设。加强资金监管,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为民政事业发展提供服务保障

民政公共服务设施是实施民政公共服务的载体,是民政服务人民、造福社会的阵地,是塑造和提升民政为民良好形象的窗口。坚持民政各项基础工程为事业发展服务、为重点工作服务、为基层基础建设服务的原则,针对民政民生公共服务领域的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实施一批基础性和示范性的重大项目,实现重大政策措施和重大工程项目有机结合,促进民政基础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和管理服务能力提升。

(四)提升加强基层能力,为民政事业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优化内部资源配置,整合外部社会资源,通过“借力”促进民政基层能力有效提升。把人、财、物更多引向基层,加大各种资源对基层的倾斜力度。加强骨干队伍建设,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建立人力资本投资的长效机制。加强对基层民政人才队伍教育、培训,积极争取地方党政领导和编办、财政等部门对基层民政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合理调整人员结构和比例,切实缓解基层人员数量不足和素质不高等问题。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乡镇(街道)配备民政公益服务岗位,充实和加强基层民政队伍力量。在提升政府工作效率的同时,加大资源投入,培育和引进优秀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优势,提供优质的专业化社会服务,创建基层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多种合作模式。

(五)注重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为民政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加强民政干部队伍建设,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民政干部的政治素质、理论水平和道德素养,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民政干部队伍。加强民政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健全民政技术职称评定制度,规范职称评定流程和公示程序。推进民政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体系建设,依托培训机构和职业院校对民政专业技术人才进行定期培训,全面提升民政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

服务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