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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西双版纳州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来源: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8-07-04 标签: 房地产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区管委会建设局:

为进一步净化全州房地产市场环境,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相关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重大意义,加强监管创新,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保持高压严查态势,持续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人员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法保护合法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正当利益,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等不正当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二、严厉打击商品房销售违法违规行为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认购、预定、排号等方式或以借款、理财、保险等名义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购房款等任何费用;

2.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未在十日内对外开盘销售,或以分批次、分楼幢销售、虚假预定、房屋抵押等方式,不一次性公开销售全部准售房源,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地产中介机构或个人采取包销、团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房;

4.未及时更新房屋销售状态,发布虚假已售、待售房源信息;

5.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助已售房屋无正当理由变更买受人的行为;

6.未按申报价格明码标价,或者采取多种方式标价、标价内容不一致的;

7.在申报价格之外加价销售房屋或与中介机构、房产电商等经营单位合作,在房价款之外额外收取费用;

8.委托未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

9.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而未签订委托协议,或委托超过3家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10.销售商品房未在5日内完成商品房购销合同网签的。

(二)对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中介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无照经营、异地经营行为;

2.发布虚假广告、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

3.代理销售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

4.未与开发企业签订委托协议销售商品房;

5.代理销售商品房额外收取购房者费用;

6.接受代理商品房销售委托后,又进行层层转委托;

7.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备案经营;

8.接受委托未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9.收取房款或者房屋交易的押金、保证金、定金等;

10.未公示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或不按公示内容规范经营;

11.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

12.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销售人员串通炒卖房屋、哄抬房价;

13.为交易当事人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三、有关措施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通过检查、明察暗访、受理举报投诉等多种方式,对辖区所有在售商品房项目、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对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查严打,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能的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予以查处,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人员,采取书面警告、限期整改、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开通报不正当经营行为、暂停受理(预)销售许可、暂停合同网签等措施,从重从严从快处理,并进行市场主体信用公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查中发现的非法集资、“首付贷”“消费贷”等违法违规金融活动,要积极通报有关管理部门处理。

四、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立即开展行动,建立日常检查、巡查机制和工作长效机制,6月底前完成全面检查,并形成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检查的范围、检查的数量、检查中存在的问题的数量、查处情况等)连同《整顿方案》上报,10月底前将整顿成果形成书面报告报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和物业服务监管科。

联系人:黄吉华;联系电话:2122735;

邮箱:252529646@qq.com。

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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