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航道工程建设活动,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我部起草了《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http://www.mot.gov.cn),进入首页右侧的“意见征集”点击“关于《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jtbtfc@mot.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法制司条法一处(1007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25日。
交通运输部
2018年10月26日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航道工程建设活动,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根据《航道法》《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交通运输行业航道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航道工程建设,是指新建航道以及为改善航道条件而进行的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和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工程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工程建设。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所辖区域航道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所辖航道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航道工程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遵守国家关于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有关法规,符合航道规划,执行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第五条鼓励航道工程建设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推行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管理,加强施工安全风险管控,科学组织建设。
第六条航道工程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当通过登录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进行项目申报,并按照要求填写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信息。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在线平台进行在线审批、在线监测、协同监管等,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七条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应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