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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审规定
来源: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8-09-30 标签: 交通 运输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审规定》的通知

部属各单位: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交通运输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8年9月30日

抄送:财政部办公厅,部内各司局。

交通运输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

财务决算编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审批行为,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财办建〔201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部本级和部属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的编报、审核和审批。

本规定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部本级和部属单位列入部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部门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部本级和部属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经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是确认投资支出、资产价值及办理资产移交和投资核销的最终依据。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将竣工财务决算整理归档,永久保存。

第七条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且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可简化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内容、报表格式和批复手续;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不需单独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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