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精神,进一步加快城乡义务教育协调均衡发展,着力解决“乡村弱”和“城镇挤”问题,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实现城乡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和“两免一补”政策城乡全覆盖。到2020年,城乡二元结构壁垒基本消除,义务教育与新型城镇化发展基本协调,城乡学校布局更加合理,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城乡师资配置基本均衡,乡村教师待遇稳步提高,乡村教育质量明显提升,教育脱贫任务全面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
二、主要措施
(一)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
1.进一步优化城乡学校布局。全区各地要根据新型城镇化发展和常住人口规模、学龄人口变化趋势,按照既保障交通便利就近入学,又有利于提高质量和办学效益的原则,通过新建、改扩建学校,有效增加学位供给,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原则上,初中主要向县城和乡镇集中,农村完全小学和寄宿制小学主要向乡镇和人口大村集中,教学点主要向行政村集中。要稳妥有序撤并农村小规模学校,提高教育资源使用效益。严格规范学校撤并程序和行为,坚持先建后撤,保障群众充分参与并监督决策过程,坚决杜绝因撤并学校导致学生辍学的现象发生。合理制定闲置校园校舍综合改造利用方案,严格规范权属确认、用途变更、资产处置等程序,并优先用于教育事业,防止教育资源流失。(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统筹城乡学校建设。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落实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套标准化学校建设,老城区改造配套学校建设不足和未达到配建学校标准的小规模居住区的,由当地政府统筹新建或改扩建配套学校,确保足够的学位供给,满足学生就近入学需要。要实施“交钥匙”工程,确保配套学校建设与住宅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采取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等方式,预留足够的教育用地,并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纳入城镇规划并严格实施,切实保障城镇学校建设用地需求。实行教育用地联审联批制度,城镇新建小区配套学校建设方案未征得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变更。完善乡村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加快薄弱学校改造,重点建设寄宿制学校,办好必要的乡村小规模学校,全面改善乡村学校办学条件。要提高教育资源使用效益,避免出现“边建设、边闲置”现象。(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教育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3.科学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实施万校标准化建设项目,力争到2020年,全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率达到80%。全区各地要以县为单位,逐校建立标准化建设台账,按规划和要求加快推进城乡学校标准化建设。有条件的地方,新建城镇义务教育学校要充分考虑学生用餐、午间住宿等校内课后服务用房需求。加快教育信息化建设步伐,重点提升乡村学校信息化水平,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建立学校基本办学标准监测制度,开展标准化学校评估认定。全区各地要在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的基础上,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探索市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现路径,鼓励已经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的地区在更大范围开展城乡一体化改革发展试点,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全面提高城乡教育质量。
1.大力发展素质教育。全区各地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融入教育教学的全过程,切实加强和改进体育,改善美育薄弱局面,重视心理健康教育和家庭教育,开展综合实践活动,发展校外教育,推进研学旅行,发挥校外教育的育人作用。开展开齐开足国家标准课程专项行动,解决因学科教师短缺、设施设备不足等原因造成的课程开设不齐不足问题,特别是农村学校英语、音乐、体育、美术等课程,确保中小学校开齐开足国家课程。(责任单位: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开展中小学课程实施监测工作,优化课程管理,提高课程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有效整合专题教育、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增加课程的基础性、适宜性。推进特色课程建设,充分发挥各学科独特的育人价值。加强学科内和学科间的整合,发挥综合育人功能,不断提高学生综合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推进课堂教学改革,建立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新型教学关系。注重因材施教,鼓励采用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等多种教学方式,让教师成为学生学习的组织者、指导者和促进者。改进学的方式,引导学生运用问题导向式、小组合作式、主题探究式等多种学习方法。变革教学组织形式,灵活采用集中授课、小组讨论、个别辅导、实践体验等多种形式。加快普及信息技术教学应用,提升教师运用信息技术能力,推动信息技术与教育的深度融合。(责任单位:教育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3.推进教育评价改革。加快建立体现素质教育要求、以学生发展为核心、科学多元的中小学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切实扭转单纯以学生学业考试成绩和学校升学率评价中小学教育质量的倾向。丰富和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式,围绕学生品德修养、学习进步、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探索科学多元的学生综合评价机制。突出能力导向,加强过程评价,注重综合评价,全面真实评价每一位学生的发展。探索等级评价方式,淡化“分分计较”。发挥评价的导向和激励功能,义务教育学校要根据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改进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行为,促进学生核心素养发展。(责任单位:教育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着力提升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水平。
1.改革教育治理体系。加强自治区级统筹和市级指导,落实“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深化义务教育治理结构改革,完善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监测评估标准和督导评估机制,切实提高政府教育治理能力。充分发挥中小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全面推进学校章程建设,到2018年,全区中小学校要构建起以学校章程为依据,以校长负责制为主体,校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家长委员会民主参与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学校重大事项决策机制,逐步形成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重点提高乡镇寄宿制学校管理服务水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乡镇寄宿制学校提供工勤和教学辅助服务。进一步完善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机制和管理办法,将村小学和教学点纳入乡村中心学校考核范围,加强乡村中心学校对村小学、教学点的指导和管理。逐步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探索建立学生意外伤害援助机制和涉校涉生矛盾纠纷调解仲裁机制,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推动平安校园建设。落实学校办学自主地位,完善家长委员会制度,推动社区参与学校治理,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提升学校品质。(责任单位:教育厅、公安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全面推进学区制管理改革。全区各地要牢固树立优质均衡发展理念,坚持“改革创新、全面推进、城乡一体、资源共享、优质引领、提升质量”原则,全面推进学区制管理改革。通过改革学校管理体制、教育资源调配机制和教育教学管理方式方法,实现学区内统一进行资源配置、师资调配、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学校招生、质量评价,构建县域、城乡、校际之间深度合作,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融合发展,县域内义务教育城乡一体化改革发展新机制。要科学设置学区,合理确定学区与学校之间的权责,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和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学区的统筹、协调和管理作用,促进学区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2018年各学区要全部成立。(责任单位:教育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3.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全区各地要把规范办学行为作为学校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学校落实义务教育常规管理督导、检查、通报、问责机制。严格规范招生秩序,严禁组织入学考试,严禁举办各种形式的重点校、重点班。科学安排学生作息时间,坚决纠正各种随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的做法。规范学生在校时间、考试次数和课外作业量,不随意加深课程难度,不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课程,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建立校内课后服务制度,鼓励各地中小学校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家长需求,探索实行弹性离校时间,提供丰富多样的课后服务。鼓励探索多渠道投入机制,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使校外培训机构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落实督学责任区制度,及时纠正各种不规范办学行为,切实维护中小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办学秩序。(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商局、物价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4.消除大班额、大通铺。全区各地要统筹“十三五”学校建设项目,按标准班额新建和改扩建校园校舍。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补足配齐各学科教师,解决因师资短缺导致的大班额问题。全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消除大班额、大通铺工作台账,对大班额超标学校实行销号管理,采取限制招生人数,合理分流学生,杜绝“择校”、“择师”行为。各地要把消除大班额、大通铺作为提高办学质量的重要指标,纳入年度工作内容,结合实际制定消除大班额、大通铺专项规划,明确工作任务、时间表和路线图。到2018年,全区基本消除66人及以上超大班额,到2020年,基本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寄宿制学校基本实现“一人一床”。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前消除大班额、大通铺,按标准办学。(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5.落实控辍保学责任。全区各地要按照“一个都不能少”的目标,进一步完善控辍保学“双线四包”目标责任制和联控联保机制,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和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控辍保学责任。县级人民政府切实承担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建立行政督促复学机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控辍保学工作的统筹协调,依托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加强对农村、边远、贫困、民族等重点地区,初中等重点学段,以及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家庭经济贫困儿童等重点群体的监控。各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大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力度,严肃查处违法招用未成年人的单位或个人,共同做好控辍保学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控辍保学属地防控责任,根据学校辍学情况报告,组织力量上门劝返复学。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政府做好控辍保学工作。义务教育学校要加大对学习困难学生的帮扶力度,落实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文化厅、工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四)大力加强城乡教师队伍建设。
1.优化教师编制管理。全区各地要依据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学生规模和教育教学需要,科学核定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含聘用教师控制数,下同)。建立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统筹配置机制和跨区域调整机制,实行教职工编制城乡、区域统筹和动态管理,盘活编制存量,提高使用效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要根据国家规定,研究确定县域统一的义务教育岗位结构比例,完善职称评聘政策,逐步推动县域内同学段学校岗位结构协调并向乡村适当倾斜,实现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吸引优秀教师向农村流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和岗位总量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充分考虑乡村小规模学校、寄宿制学校和城镇学校的需要,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并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责任单位:自治区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合理配置教师资源。推进“县管校聘”改革,按照教师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完善教师招聘机制,统筹调配编内教师资源,着力解决乡村教师结构性缺员和城镇师资不足问题。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聘用编外教师,严禁长期抽调、借用教师从事非教育教学活动和各种形式“吃空饷”。对学科结构性缺员或教师因重病、生育、脱产培训等短期缺员严重,随迁子女激增造成编制紧张等问题,各地要通过设区市内统筹调剂教职工编制、清理回收编制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安排经费按岗位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解决。推动城乡教师交流,城镇学校和优质学校教师每学年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通过培养全科教师、招聘特岗教师、支教走教、顶岗实习等方式,加强乡村教师配置。积极鼓励和引导乡村志愿支教活动。(责任单位:自治区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3.深入推进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大力促进教师专业发展,落实5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重点加强乡村学校体育、音乐、美术等紧缺学科教师培训,提高乡村教师多学科教学能力。提高乡村教师福利待遇,全区各地要建立健全长效联动机制,核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实行乡村教师收入分配倾斜制度,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确保县域内乡村学校教师实际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同职级县镇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健全校长和班主任工作激励机制,根据考核结果合理确定校长绩效工资水平,坚持绩效工资分配向班主任倾斜,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一半计算。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自治区对在乡村学校从教20年以上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各地要对在乡村学校从教10年以上的教师给予鼓励。建立完善乡村教师激励制度,在开展优秀教师表彰奖励活动时应向乡村教师倾斜,鼓励教师在乡村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完善乡村学校教师职称改革,乡村学校教师职称晋升比例不低于当地城区学校教师,核准中、高级教师职称岗位结构比例向乡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大力推进农村教师安居工程,将符合条件的边远艰苦地区乡村学校教师纳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体系,加快教师周转宿舍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五)保障特殊群体教育权益。
1.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全区各地要进一步强化流入地政府责任,切实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进一步优化简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利用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推动“两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鼓励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普惠性民办学校就读。随迁子女特别集中的地方,可根据实际制定随迁子女入学的具体办法。实行混合编班和统一管理,促进随迁子女融入学校和社区。任何学校都不得向随迁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全区各地要落实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建立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要深入排查,建立台账,全面掌握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加强关爱服务和救助保护,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确保留守儿童人身安全。中小学校要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积极开展心理辅导。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鼓励父母取得居住证的适龄儿童随父母在工作地就近入学,外出务工父母要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依法追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责任,依法处置各种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发挥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作用,督促外出务工家长履行监护责任。(责任单位:民政厅、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团区委,自治区妇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3.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全区各地要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社会救助和教育资助力度,优先将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纳入资助范围。深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提高营养膳食质量,改善学生营养状况。继续实施面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的教育精准脱贫专项行动,畅通绿色升学通道,切实提高贫困家庭学生升学信心。(责任单位: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4.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全区各地要加强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资源中心、特殊教育资源教室的建设。坚持“全纳教育”理念,按照“全覆盖、零拒绝”的要求,根据残疾儿童少年的实际制定教育安置方案,逐一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安置工作。通过安排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入读特殊教育学校、送教上门等方式,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落实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确保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进入特殊教育学校或随班就读的学生比例达到国家有关要求。(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残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总体部署和本地城镇化进程,把义务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突出位置,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税收激励等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支持义务教育发展。把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作为各级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机制,健全部门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义务教育改革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工作目标按期实现,促进义务教育与新型城镇化协调发展。
(二)明确部门职责。全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编制完善义务教育规划,积极推动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发展改革部门在编制相关规划时,要统筹考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在安排重大项目和资金投入时优先支持义务教育学校建设。财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建立和完善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公安部门要加强居住证管理,建立随迁子女登记制度,及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有关信息。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流动留守儿童和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纳入社会救助政策保障范围,落实兜底保障职责。机构编制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推动实现统筹分配城乡学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提供政策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督促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支持外出务工父母定期回乡看望留守儿童。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保障学校建设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中小学用地的,应当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学校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三)强化经费保障。依法落实全区各级人民政府教育支出责任,健全各级教育预算拨款制度和投入机制,合理确定并适时提高相关拨款标准和投入水平,确保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确保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财政性教育经费坚持向贫困地区、薄弱环节、关键领域倾斜。鼓励企业和个人以多种形式支持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并依法依规享受有关税收方面的优惠。
(四)加强督导检查。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落实有关义务教育工作情况的专项检查,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工作情况。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开展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主要措施落实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专项督导检查。要完善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强化督导结果运用。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
(五)营造良好氛围。全区各地要加大对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的综合宣传和政策解读力度,进一步凝聚人心,统一认识,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要认真总结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并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深入宣传和推广,使义务教育改革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