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桂政发〔2014〕54号)规定,进一步健全我区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