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水务局、中心城区建委、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水务局执法总队: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水务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已于2018年4月4日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18年4月10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水务执法工作的意见
党的十九大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巩固扩大环保督察整改成果,更好地服务保障本市水安全、水资源管理、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保护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水务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
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紧紧围绕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水务发展中心工作,对标精细化管理和优化营商环境的目标和要求,全面加强本市各级水务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理清职责、增强合力、提升效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依法治水管水能力,推进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为上海加快推进“五个中心”建设、迈向卓越的全球城市作出应有贡献。总体要求和基本思路是:
(一)坚持职权法定、依法行政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开展工作,将依法行政贯穿于行业规划、工程建设、行政许可、行业监管和行政执法等各环节、全过程。各级水务行政执法机构要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二)坚持谁审批、谁批后执法监管原则。对已发证的水务行政许可事项,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市、区水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开展批后执行情况的检测、评估工作,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设施管理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执法机构要关口前移,跟踪推进执法监管工作。
(三)坚持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原则。落实地方政府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负总责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属地监管主体责任,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全市性专项执法行动,提高协同联动执法效能,建立健全与河长制、湖长制相统一、与网格化管理相衔接、与资源环境审计相匹配的水务综合监管体系。
(四)坚持统一规范、严格执法原则。根据水务行政执法专业性强的特点,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执法的服务指导,规范执法程序、执法文书、执法标准,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本市水务行政执法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进一步明晰工作职责
按照履行法定职权、落实属地责任、以及谁审批谁批后执法监管的原则,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的职责如下:
(一)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市水务局要加强对全市水务行政执法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统筹规划,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市水务行政执法工作,拟订各项水务行政管理规章制度;指导全市水务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全市性重大水务行政执法专项行动。
市级水务执法机构要按照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者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市级水务行政执法活动包括市级水务许可事项的批后执法监管;对全市有重大影响、流域性或者跨区的案件进行查处;对区级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组织实施重大执法专项行动;加强执法业务研究;在市水务局领导下组织开展执法监督、考核、培训工作。
(二)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辖区内水务行政执法监管职责,包括区级许可事项的批后监管;辖区内水利、供水、排水的行业监管;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和督办案件办理;协同开展全市性水务执法专项行动。
区级水务执法机构要强化现场执法职能,依法查处辖区内各类水务违法案件;协助市级水务执法机构查处有关案件;落实执法案件报备和统计上报制度,接受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水务执法机构的业务指导。
三、进一步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能力建设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推进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建立完善日常管理与行政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并协调有关各方,进一步加强水务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为加强执法工作配备必要的人员、装备、车辆以及工作经费保障。
(二)推进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
区级水务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因能力薄弱需要市级提供专业技术支撑的,或因区域环境整治任务重而需要协助的,市级水务执法机构应给予必要协助。根据水务管理需要开展全市性执法专项行动时,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务执法机构应协同行动,服务服从大局。各区可根据需要协商开展区域联动执法。市局应建立本市相关信息平台,市、区两级各自负责审批的许可、备案等管理信息,以及市、区各级执法机构开展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应按要求上传报备,做到数据互通、资源共享。
(三)完善案件管辖和协同机制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的投诉、举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可以指定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级水务执法机构进行立案查处。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属于市级专属执法事权的,或者违法行为人在其他行政区域内也有同样违法行为的,可以提请市级水务执法机构管辖。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区与区交界处的违法行为约定由一方进行管辖;没有约定的,认定为共同管辖,共同管辖区内发生的违法行为,由首先发现的一方查处,其他有管辖权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四)强化执法培训和指导考核
市水务局、市级水务执法单位应采取专题讲座、案例讨论以及网络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组织全市水务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法律知识和行政执法能力培训,不断提升执法人员的能力与水平。市水务局应完善水务行政执法创先争优和考核管理办法,对本市水务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市对各区水资源管理、河长制考核指标体系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