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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行业技术监督工作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10-16 标签: 电力


上海市电力公司、各发电厂、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党的十九大期间电力运行安全,完善电力安全运行长效机制,夯实电力安全基础,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电力运行安全管理、深化电力技术监督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力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确保党的十九大期间电力安全的各项部署,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全面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重点排查并网电厂、涉网安全、电力系统安全防护等,确保电力安全生产、安全检修、安全运行。

二、本市所有接入电网的发电、供电、输电企业、涉及电网安全的重要用电企业为电力技术监督受监单位,应当严格落实电力技术监督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市经委制定的上海市处置供电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沪府办[2007]2号)、原国家电监会《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和DL/T1051-2007《电力技术监督导则》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电力体制改革和本市电力安全实际需要,在以往技术监督工作良好基础上,进一步落实电力运行安全管理措施,切实加强本市电力行业技术监督工作。

三、各电力企业、重要用电企业和各技术监督有关单位要依据现行标准,对电力建设、生产及电能的传输和使用过程中,采用规范的测试方法和管理手段,对电力设备及其构成的系统健康水平以及与安全、质量、经济运行有关的重要参数、性能、指标进行全过程监测、检查、验证及评价,以确保其在安全、环保、优质、经济的工作状态下运行。

电网企业对发电企业涉网设备按专业技术监督和并网协议的内容与要求开展技术监督工作。

并网发电、供电、输电企业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要求,接受、配合电力技术监督单位开展电力技术监督工作,并制订本单位电力技术监督实施细则和有关技术措施,接受国家授权的有关技术机构依法开展各项检验检测工作。

四、电力技术监督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质量管理为中心,以标准、规范为依据,强化监测手段,对电力建设和生产运行全过程实施技术监督管理。

电力技术监督执行单位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监督检查人员提出整改意见。涉及到系统安全的重大问题,应限期整改和报告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并实行闭环管理。

五、电力技术受监单位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电力技术监督单位,电力技术监督单位与受监单位协商确定具体的电力技术监督计划,同时应确保电力技术监督单位监督管理到位。电力技术监督单位应每半年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电力技术监督总结报告。

六、原市经委《上海市电力行业技术监督工作管理办法》(沪经电[2007]298号)有效期至2015年4月30日,已自动失效、不再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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