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民政局,上海市社会福利中心、上海市众仁慈善服务中心、上海市社会福利行业协会: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沪民福发〔2017〕13号)精神,市民政局研究制定了市级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区积极配合并抓好贯彻落实。
上海市民政局
2017年9月5日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市级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民政部关于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要求,上海市民政局拟在机构自查、区级核查的基础上,结合“服务质量年”及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工作安排,开展市级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组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市级抽查的专家团队,并邀请相关职能部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统一运用民政部大检查115项指标,重点对照54项基础指标进行检查,旨在全面了解机构自查与区级核查实效,掌握养老机构和区民政部门整治方案和措施,找到提升服务质量的关键点,破解发展中的瓶颈问题,为转入大整治阶段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检查对象
根据民政部服务质量专项行动要求,市级抽查率不低于10%,本次检查拟运用定向抽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在全市共抽取100家养老机构(占14.2%)。定向抽查对象为近几年在审计、信访举报、民非年检、安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养老机构和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中数据显示异常,特别是针对服务管理薄弱、事故率投诉率高、与养老地产界限不清、名存实亡、历年实事项目未投入运营的养老机构。随机抽查对象将按照各区机构数比例抽取,其中市区两级福利院以及等级评定达到三级的养老机构不纳入本次抽取范围。本次检查对象不包括长者照护之家。
三、检查内容
本次市级抽查主要检查内容如下:
1.依据民政部《整治指南》要求,对《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中存在基础指标不符合的养老机构列入整治范围,结合机构自查及区级核查的结果,重点对基础指标发现的问题及整治措施进行指导和检查。(100家)
2.除基础指标外,重点对各机构护理人员配置比例、服务协议签订、收费管理、有无非法集资行为、有无欺老虐老行为等违法违规不符合相关制度和标准的情况作相关检查。(100家)
3.是否具有《养老院设立许可证》;是否具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是否具有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评价审批意见》;是否具有建设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自主提供餐饮服务的,是否具有食药监部门出具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委托餐饮服务企业提供餐饮服务的,是否签订了协议,且服务企业具备有效许可证。自行设置内设医疗机构的,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取得《养老院设立许可证》等证照的情况,了解具体原因和整改措施。(100家)
4.养老机构针对自查和区级核查时存在的问题是否制订了“一院一策”的整改方案,采取哪些具体整改措施,效果如何,仍有哪些难点问题。(100家)
5.区民政局有否对区级核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具体的指导,帮助养老机构解决困难、提高服务质量。(100家)
6.院长、管理层及全体工作人员是否对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知晓。(100家)
7.养老机构对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在日常指导、监管、服务上有哪些意见或建议。(100家)
除上述检查内容之外,拟抽取1—2家疑似养老地产或养老社区的项目,了解其建筑形态、管理运营模式、人员配置、收费方式、服务协议等现状,从严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管理。同时,拟抽取3—4家多年前列入市府实事项目,但至今处于停建、未开业、转为其他用途的项目,了解其具体情况。
四、检查方式
1.本次市级抽查工作由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结合督导工作年度计划组织部署,由上海市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大整治活动检查工作小组具体实施(名单见《关于开展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沪民福发〔2017〕13号)。
2.专家团队将分成10个检查小组开展工作,每组4人,由3名检查人员与1名相关职能部门人员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每组设分组组长1名。
3.检查小组到养老机构开展服务质量抽查要有工作记录(检查表单附后),并按时提交书面报告。
4.为确保抽查工作的客观公正,要求有直接利害关系者须回避,检查组成员不参加与本人有关联养老机构的抽查,包括所就职或曾经就职、本年度已被某区聘为第三方评估、考核、检查的组织或个人、本年度已被某区聘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区级核查的组织或个人。
5.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将适时随机派人参加本次服务质量市级抽查工作,并对检查小组的工作予以监督。
五、工作实施
1.样本选取:由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负责定向抽样养老机构并形成名单,剩余样本由检查工作小组按各区机构数比例随机抽取。
2.工作培训:2017年8月。
3.实地检查:2017年9月。
4.分析汇总:2017年10月。由检查工作组负责形成书面报告,包括“一机构一报告”、分区报告、总报告。报告于2017年10月15日前报送至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联系人:胡亮,电子版发至邮箱:63610924@qq.com。
5.后续工作:上海市民政局将于10月下旬迎接国家督查组的督查;11月在民政部数据报送系统中进行全市第二轮填报和摸底;12月对此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分析并报民政部,同时表彰一批我市质量优秀的养老机构,曝光一批严重违法违规且整治不力的养老机构,对区民政局开展养老机构大检查、大整治工作进行整体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本年度《区政府质量工作绩效考核》中衡量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指标的主要依据。在大检查、大整治工作的基础上,还将确定2018年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任务。
六、检查要求
1.检查组成员受上海市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大整治活动检查工作小组委托开展工作,对自身行为的客观公正性负责,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各检查小组在开展专项检查的过程中,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权力寻租行为。
3.检查组成员不得借用本次检查员身份开展任何培训、指导、辅导等行为。
七、资金保障
本次市级抽查工作经费包括培训经费和实地检查工作经费,由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纳入年度督导工作预算予以解决。
八、结果应用
本次检查结果将纳入全市养老机构诚信档案记录,对存在欺老、虐老等严重失信行为的将列入养老机构黑名单,并与奖补政策挂钩。检查结果同时作为本年度督导工作的成果。
附件:
1.《关于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市级抽查抽取办法的说明》
2.《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大检查抽查工具表》
3.《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大检查存在问题清单》
附件1
关于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市级抽查抽取办法的说明
抽取原则:
1.本次检查拟运用定向抽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在全市共抽取100家(占14.2%)。
2.定向抽查对象为近几年在审计、信访、民非年检、安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养老机构,特别是针对民办薄弱、事故率投诉率高、与养老地产界限不清、名存实亡、历年实事项目未投入运营的养老机构。
3.随机抽查对象按照各区机构数比例抽取,以各区2016年报为依据,抽取以某个固定数值为尾数的机构,其中市区两级福利院、等级评定达到三级的养老机构、长者照护之家以及今年刚开业的不作抽取。
4.结合定向抽查数量,具体比例为:黄浦区拟抽取5家,占比4.6%;徐汇区拟抽取6家,占比6.3%;长宁区拟抽取5家,占比4.9%;静安区拟抽取6家,占比5.8%;普陀区拟抽取7家,占比6.8%;虹口区拟抽取6家,占比5.7%;杨浦区拟抽取7家,占比7.4%;闵行区拟抽取7家,占比6.8%;宝山区拟抽取7家,占比6.7%;嘉定区拟抽取4家,占比4.2%;浦东新区拟抽取19家,占比18.9%;金山区拟抽取4家,占比4.1%;松江区拟抽取3家,占比3%;青浦区拟抽取3家,占比3%;奉贤区拟抽取4家,占比4.3%;崇明区拟抽取7家、占比6.7%。共100家。
附件2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大检查抽查工具表
机构名称: 检查日期:
一、基础指标
序号(原编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细则 | 检查 方式 | 检查结果对照 | 整改情况 | ||||||||||||
机构自查 | 区级核查 | 市级抽查 | 已整改 | 计划整改 | 无计划整改 | 无计划整改说明原因 | |||||||||||
A | B | C | A | B | C | A | B | C | |||||||||
1 (1) | 依法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 未取得许可证,为不符合。不符合的,请列明原因。 | 查看证照 | ||||||||||||||
2 (2) | 提供餐饮服务的养老院,应当依法办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 1、自主提供餐饮服务的,不具备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为不符合; 2、委托餐饮服务企业提供餐饮服务的,签订了协议,服务企业具备有效许可证,为符合。 | 查看证照;委托服务的,查看协议和提供方有效许可证。 | ||||||||||||||
3 (3) | 如有内设医疗机构,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3、内设医疗机构的,不具备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为不符合。 | 查看证照 | ||||||||||||||
4 (5) | 持有国家职业资格的养老护理员占养老护理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或所有养老护理员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合格 | 养老护理员应接受岗前培训 | 两种情况满足其一的即为符合;持有国家职业资格的养老护理员占养老护理员总数的比例低于30%或60%养老护理员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合格,为部分符合。 | 查看证书、相关记录 | |||||||||||||
小计 | |||||||||||||||||
序号(原编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细则 | 检查 方式 | 检查结果对照 | 整改情况 | |||||||||||
机构自查 | 区级核查 | 市级抽查 | 已整改 | 计划整改 | 无计划整改 | 无计划整改原因 | ||||||||||
A | B | C | A | B | C | A | B | C | ||||||||
5 (6) | 餐饮服务人员必须经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后上岗 | 如有,100%持证上岗为符合 | 查看证照,对照本人;如果由签约餐饮服务企业提供服务,则查看签约协议。 | |||||||||||||
6 (7) | 在养老院内开展服务的医生、护士等依法需要持证上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 | 如有,100%持证上岗为符合。 | 查看证照,对照本人;如果由签约医疗机构提供服务,则查看签约协议。 | |||||||||||||
7 (9) | 定期开展人员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以人为本、爱老尊老孝老服务理念、相关政策法规及管理服务技能 | 3--6个月开展一次培训,为符合,6个月以上培训一次为部分符合。 | 查看培训记录 | |||||||||||||
小计 |
序号(原编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细则 | 检查 方式 | 检查结果对照 | 整改情况 | |||||||||||
机构自查 | 区级核查 | 市级抽查 | 已整改 | 计划整改 | 无计划整改 | 无计划整改原因 | ||||||||||
A | B | C | A | B | C | A | B | C | ||||||||
8 (11) | 对老年人进行入院评估,根据老年人需求特点提供服务 | 有入院评估制度且已开展评估工作为部分符合,并能据此提供相应养老服务的为符合。 | 查看制度、评估记录、照护记录 | |||||||||||||
9 (12) | 老年人确认入住后签署入住合同 | 养老机构100﹪签入住合同为符合;未做到100%签合同或协议,为不符合。 | 查看制度、合同和手续 | |||||||||||||
10 (15) | 建立老年人生活和健康档案,包括入住合同、入住人员及其家属(监护人)或代理人(机构)基本信息、老年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并妥善保存 | 建立档案,且档案中包含2项材料为部分符合,包含3项以上材料的为符合。 | 查看制度、文件 | |||||||||||||
11 (17) | 未经老年人及监护人同意,不得泄露老年人及监护人个人信息 | 发现此类问题投诉,为不符合。 | 查看制度,相关记录;询问老年人 | |||||||||||||
12 (20) | 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或考核,无虐老、欺老现象 | 至少每年开展1次评估或考核为符合;如有欺老、虐老现象的,则不符合,必须整改。 | 查看制度、记录;询问老年人 | |||||||||||||
小计 |
序号(原编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细则 | 检查 方式 | 检查结果对照 | 整改情况 | |||||||||||
机构自查 | 区级核查 | 市级抽查 | 已整改 | 计划整改 | 无计划整改 | 无计划整改原因 | ||||||||||
A | B | C | A | B | C | A | B | C | ||||||||
13 (25) | 院内公布服务管理信息,包括服务管理部门、人员资质、相关证照、服务项目等 | 满足2项的为部分符合,满足3项及以上为符合。 | 现场查看 | |||||||||||||
14 (26) | 养老院接受社会捐赠应统一登记,按捐赠方意愿和相关规定使用受赠物资 | 如有此项内容,应有统一记录,为部分符合分,且使用合规,则为符合。 | 查看记录 | |||||||||||||
15 (30) | 食品管理应符合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 有1项不满足,则为不符合。 | 查看制度,现场查看,照护记录 | |||||||||||||
16 (34) | 药品管理应符合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 有2项及以上不满足,为不符合。 | 查看制度,现场查看 | |||||||||||||
17 (39) | (自理)提醒,指导做好洗漱、沐浴个人卫生。保持口腔清洁、容貌整洁、无长指(趾)甲、身体清洁无异味 | 有1项未做到,为不符合。 | 查看制度,现场查看老人,照护记录 | |||||||||||||
18 (40) | (自理) 定期更换、清洗、晾晒老年人衣物及床上用品 | 有1项未做到,为不符合。 | 查看制度,现场查看老人居室,照护记录 | |||||||||||||
小计 |
序号(原编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细则 | 检查 方式 | 检查结果对照 | 整改情况 | |||||||||||
机构自查 | 区级核查 | 市级抽查 | 已整改 | 计划整改 | 无计划整改 | 无计划整改原因 | ||||||||||
A | B | C | A | B | C | A | B | C | ||||||||
19 (42) | (自理)每日房间巡查,观察老年人的身心状况,特殊情况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理 | 有每日房间巡查,但无巡查记录,为部分符合,二者均有则符合。 | 查看制度,流程,记录查看老人, | |||||||||||||
20 (43) | (自理) 提供24小时当班、值班服务,并做好记录和交接班 | 提供24小时服务,且有相关记录,为符合,无当班、值班记录为部分符合,二者皆无为不符合。 | 查看制度,记录,交接班记录 | |||||||||||||
21 (46) | (半失能) 协助老年人做好洗漱、理发、修剪指(趾)甲等个人清洁卫生。保持口腔清洁、容貌整洁、无长指(趾)甲、身体清洁无异味 | 有1项未做到即为不符合。 | 查看制度,现场查看老人,记录 | |||||||||||||
22 (47) | (半失能)及时整理床铺,及时更换、清洗、晾晒老年人衣物及床上用品,保持床铺整洁。 | 有1项未做到即为不符合。 | 看制度,现场看老人,照护记录 | |||||||||||||
23 (50) | (半失能) 注意观察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并通知监护人 | 交接班本是否有观察记录,报告及处理记载,1项未达到,为部分符合,2项及以上未达到为不符合。 | 查看照护记录 | |||||||||||||
小计 |
序号(原编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细则 | 检查 方式 | 检查结果对照 | 整改情况 | |||||||||||
机构自查 | 区级核查 | 市级抽查 | 已整改 | 计划整改 | 无计划整改 | 无计划整改原因 | ||||||||||
A | B | C | A | B | C | A | B | C | ||||||||
24 (51) | (半失能) 提供24小时当班、值班服务,并做好记录和交接班 | 提供24小时服务,且有相关记录,为符合,无当班、值班记录为部分符合,二者皆无为不符合。 | 查看制度、照护记录、交接班记录 | |||||||||||||
25 (54) | (失能) 为老年人穿(脱)衣、洗漱、剪指(趾)甲、剃须、理发、洗浴(擦浴)、清洁会阴部。保持口腔清洁、容貌整洁、无长指(趾)甲、身体清洁无异味 | 有1项未做则为不符合。 | 查看制度、现场查看老人、照护记录 | |||||||||||||
26 (55) | (失能) 及时整理床铺,及时更换、清洗、晾晒老年人衣物及床上用品,保持床铺整洁 | 有1项未做到为不符合。 | 查看制度、现场查看老人、照护记录 | |||||||||||||
27 (58) | (失能) 注意观察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并通知监护人 | 有观察记录,报告及处理记录,1项未达到,为部分符合,2项及以上未达到即为不符合。 | 查看制度、现场查看老人、照护记录 | |||||||||||||
小计 |
序号(原编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细则 | 检查 方式 | 检查结果对照 | 整改情况 | |||||||||||
机构自查 | 区级核查 | 市级抽查 | 已整改 | 计划整改 | 无计划整改 | 无计划整改原因 | ||||||||||
A | B | C | A | B | C | A | B | C | ||||||||
28 (59) | (失能) 提供24小时服务,并做好记录和交接班 | 有24小时服务且有工作记录,为符合,二者满足一项即为部分符合。 | 查制度,现场看老人,照护记录 | |||||||||||||
29 (62) | 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及需求、地域特点、民族、宗教习惯提供膳食 | 如有餐饮服务,做到2项即为部分符合,3项及以上为符合。 | 查看制度,现场查看,询问,查看膳食记录 | |||||||||||||
30 (64) | 建立食品留样备查制度,留样时间不少于48小时 | 如有餐饮服务,有1项未做到即为不符合。 | 查看制度,相关记录,现场查看 | |||||||||||||
31 (65) | 做好餐(饮)具消毒,餐厨垃圾每日处理,餐(饮)具,厨房和就餐区卫生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如有餐饮服务,有1项未做到即为不符合。 | 查看制度,相关记录,现场查看 | |||||||||||||
32 (66) | 做到生与熟、成品与半成品分开制作、存储 | 如有餐饮服务,有1项未做到即为不符合。 | 查看制度,现场查看 | |||||||||||||
33 (70) | 每日定期清扫房间、整理老年人个人物品及生活用品、清洗消毒卫浴设备,保持老年人居室整洁、地面干燥、无异味 | 有1项未做到,即为不符合。 | 查看制度,现场查看老人,照护记录 | |||||||||||||
小计 |
序号(原编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细则 | 检查 方式 | 检查结果对照 | 整改情况 | |||||||||||
机构自查 | 区级核查 | 市级抽查 | 已整改 | 计划整改 | 无计划整改 | 无计划整改原因 | ||||||||||
A | B | C | A | B | C | A | B | C | ||||||||
34 (71) | 定期对走廊、功能活动区及设施设备进行清洁和消毒,保持公共服务区域整洁卫生、无异味 | 有1项未做到,即为不符合。 | 查看制度、现场查看 | |||||||||||||
35 (74) | 院内医疗机构管理服务符合卫生计生部门规定 | 如有院内医疗机构,且符合规定,则为符合。 | 查看文件、现场查看 | |||||||||||||
36 (75) | 定期为老年人体检 | 做到老年人每年体检1次,即为符合。 | 查看制度、照护记录 | |||||||||||||
37 (76) | 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 | 100﹪老年人有健康档案,即为符合。 | 现场查看档案 | |||||||||||||
38 (82) | 有传染病预防措施 | 应有制度、工作流程,有1项做不到,即为不符合。 | 查看制度、流程 | |||||||||||||
39 (90) | 开展适合老年人身心特点的歌舞、书画、手工、棋牌等文化娱乐活动和康乐活动,培养老年人兴趣爱好 | 开展3项活动为部分符合,4项及以上为符合。 | 查看制度、现场查看老人、照护记录 | |||||||||||||
小计 |
序号(原编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细则 | 检查 方式 | 检查结果对照 | 整改情况 | |||||||||||||||
机构自查 | 区级核查 | 市级抽查 | 已整改 | 计划整改 | 无计划整改 | 无计划整改原因 | ||||||||||||||
A | B | C | A | B | C | A | B | C | ||||||||||||
40 (94) | 为卧床老年人提供电视、广播、阅读等文化娱乐项目 | 如收住这类老年人,提供2项活动为部分符合,3项及以上即为符合。 | 现场查看 | |||||||||||||||||
41 (96) | 制定消防安全、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突发事件等相关管理制度、预警机制及应急预案 | 有1项未做到即为不符合;如果没有特种设备,则不对特种设备管理做要求。 | 查看制度 | |||||||||||||||||
42 (98) | 人员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严禁使用易燃可燃装饰装修材料,严禁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符合级的彩钢板搭建有人居住或者活动的建筑 | 有1项未做到就不符合。 | 现场查看,询问 | |||||||||||||||||
43 (100) | 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每日防火巡查、夜间防火巡查不少于二次,并做好记录。 | 有一项未做到九不符合 | 查看制度,现场查看记录,人员操作,询问 | |||||||||||||||||
44 (102) | 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畅通,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完好。保证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 | 有1项未做到就不符合。 | 现场查看 | |||||||||||||||||
小计 | ||||||||||||||||||||
序号(原编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细则 | 检查 方式 | 检查结果对照 | 整改情况 | |||||||||||
机构自查 | 区级核查 | 市级抽查 | 已整改 | 计划整改 | 无计划整改 | 无计划整改原因 | ||||||||||
A | B | C | A | B | C | A | B | C | ||||||||
45 (103) | 制定消防演练、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 有1项未做到就不符合。 | 查看记录,资料,人员操作,询问 | |||||||||||||
46 (104) | 设立吸烟室,人员住宿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 有1项未做到就不符合。 | 现场查看 | |||||||||||||
47 (105) | 定期组织对电器产品及其线路、管路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及时整改电气火灾隐患 | 有1项未做到就不符合。 | 现场查看维护记录 | |||||||||||||
48 (106) | 燃气安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 如有,有1项未做到就不符合。 | 现场查看 | |||||||||||||
49 (107) | 定期维护保养燃气设施设备 | 如有1项未做到就不符合。 | 现场查看维护记录 | |||||||||||||
小计 |
序号(原编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细则 | 检查 方式 | 检查结果对照 | 整改情况 | |||||||||||
机构自查 | 区级核查 | 市级抽查 | 已整改 | 计划整改 | 无计划整改 | 无计划整改原因 | ||||||||||
A | B | C | A | B | C | A | B | C | ||||||||
50 (108) | 燃气设施使用正确,无私自拆,移,改燃气装置,无私自使用燃气热水器,取暖器及其他燃气器具 | 如有,有1项未做到就不符合。 | 现场查看 | |||||||||||||
51 (109) | 燃气设施清洁干净卫生,周围无可燃物品和其他杂物堆放 | 如有,有1项未做到就不符合。 | 现场查看 | |||||||||||||
52 (110) | 购置、使用和更换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符合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 如有,有1项未做到就不符合。 | 现场查看 | |||||||||||||
53 (113) | 建立出入、探视、请销假等制度,防止老年人走失 | 有1项未做到就不符合。 | 查看制度,记录 | |||||||||||||
54 (115) | 建立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对自伤,伤人,跌倒,坠床,噎食,误吸,走失,烫伤,食物中毒等事件有明确应急处理流程和报告制度 | 有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流程、报告制度,缺少1项即为部分符合。 | 查看制度,流程,文件,记录 | |||||||||||||
小计 | ||||||||||||||||
合计 |
说明:1、自查、核查栏内均分别以他们检查结果为准并在对应栏内打“√”表示;
2、市级抽查对照相关要求进行现场评判,并在对应栏内打“√”表示,A为符合、B为部分符合、C为不符合。
基础性指标汇总统计:
1.检查结果为A(符合)的指标为(此处填写原编号),共()项;
2.检查结果为B(部分符合)的指标为(此处填写原编号),共()项;
3.检查结果为C(不符合)的指标为(此处填写原编号),共()项;
4.未检查项目的指标为(此处填写原编号),共()项。
二、补充指标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细则 | 检查方式 | 市级抽查结果 | 整改情况 | ||||
符合 | 不符合 | 已整改 | 计划整改 | 未计划整改 | 无计划整改(说明原因) | ||||
1 | 人员配置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 主要查护理员,达到地标配置要求为符合,未达到为不符合 | 按“地标”计算 | ||||||
2 | 收费项目和价格向老人公示(收费项目: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一次性保证金) | 有为符合、没有为不符合 | 查看资料 | ||||||
3 | 调价频次符合收费管理办法规定 | 床位费、护理费的调价间隔时间是否达到二年,是为符合、否为不符合, | 现场询问 | ||||||
4 | 是否有非法集资行为 | 无为符合、有为不符合 | 现场询问 | ||||||
5 | 是否有虐老、欺老现象 | 无为符合,有为不符合 | 现场询问 |
填写说明:市级抽查对照相关要求进行现场评判,并在对应栏内打“√”表示。
检查人员签字:(现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检查养老院负责人签字:(现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相关问题询问
1.养老院针对自查和区级核查时存在的问题是否制订了“一院一策”的整改方案。已制定()未制定()
采取哪些具体整改措施,效果如何,仍有哪些难点问题。
2.区民政局有否对区级核查中存在的问题已进行了具体的指导。已指导()未指导()
3.院长、管理层及全体工作人员是否对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知晓。
全部知晓()部分知晓()不知晓()
4/1.(2014年以前设立的机构)
是否具有《养老院设立许可证》是()否()
未取得《养老院设立许可证》,了解具体原因和整改措施。
是否具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是()否()
是否具有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评价审批意见》是()否()
是否具有建设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是()否()
4/2.(2014年以后设立的机构)
是否具有《养老院设立许可证》是()否()
未取得《养老院设立许可证》,了解具体原因和整改措施。
是否具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是()否()
是否具有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评价审批意见》是()否()
是否具有建设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是()否()
5.养老院对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在日常指导、监管、服务上有哪些意见或建议。
6.多年前已列入市府实事项目,但至今处于停建、未开业、转为其他用途的项目
停建()未开业()转为其他用途()
了解其具体情况
说明:1.在相应括号内打“√”表示。
2.需要文字叙述的,请以要点简要归纳。
3.如无此项即不予填写。
附件3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大检查存在问题清单
机构名称: 检查日期:
一、基础指标
序号(原编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
部分符合(B) | 具体存在的问题 | 不符合(C) | 具体存在的问题 | |||
1(1) | 依法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 |||||
2(2) | 提供餐饮服务的养老院,应当依法办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 |||||
3(3) | 如有内设医疗机构,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4(5) | 持有国家职业资格的养老护理员占养老护理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或所有养老护理员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合格 | 养老护理员应接受岗前培训 | ||||
序号(原编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
部分符合(B) | 具体存在的问题 | 不符合(C) | 具体存在的问题 | ||
5(6) | 餐饮服务人员必须经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后上岗 | ||||
6(7) | 在养老院内开展服务的医生、护士等依法需要持证上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 | ||||
7(9) | 定期开展人员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以人为本、爱老尊老孝老服务理念、相关政策法规及管理服务技能 |
序号(原编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
部分符合(B) | 具体存在的问题 | 不符合(C) | 具体存在的问题 | ||||||
8(11) | 对老年人进行入院评估,根据老年人需求特点提供服务 | ||||||||
9(12) | 老年人确认入住后签署入住合同 | ||||||||
10(15) | 建立老年人生活和健康档案,包括入住合同、入住人员及其家属(监护人)或代理人(机构)基本信息、老年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并妥善保存 | ||||||||
11(17) | 未经老年人及监护人同意,不得泄露老年人及监护人个人信息 | ||||||||
12(20) | 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或考核,无虐老、欺老现象 | ||||||||
序号(原编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
部分符合(B) | 具体存在的问题 | 不符合(C) | 具体存在的问题 | ||||||
13(25) | 院内公布服务管理信息,包括服务管理部门、人员资质、相关证照、服务项目等 | ||||||||
14(26) | 养老院接受社会捐赠应统一登记,按捐赠方意愿和相关规定使用受赠物资 | ||||||||
15(30) | 食品管理应符合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 ||||||||
16(34) | 药品管理应符合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 ||||||||
17(39) | (自理)提醒,指导做好洗漱、沐浴个人卫生。保持口腔清洁、容貌整洁、无长指(趾)甲、身体清洁无异味 | ||||||||
18(40) | (自理)定期更换、清洗、晾晒老年人衣物及床上用品 | ||||||||
序号(原编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
部分符合(B) | 具体存在的问题 | 不符合(C) | 具体存在的问题 | ||||||
19(42) | (自理)每日房间巡查,观察老年人的身心状况,特殊情况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理 | ||||||||
20(43) | (自理)提供24小时当班、值班服务,并做好记录和交接班 | ||||||||
21(46) | (半失能)协助老年人做好洗漱、理发、修剪指(趾)甲等个人清洁卫生。保持口腔清洁、容貌整洁、无长指(趾)甲、身体清洁无异味 | ||||||||
22(47) | (半失能)及时整理床铺,及时更换、清洗、晾晒老年人衣物及床上用品,保持床铺整洁。 | ||||||||
23(50) | (半失能)注意观察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并通知监护人 | ||||||||
序号(原编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
部分符合(B) | 具体存在的问题 | 不符合(C) | 具体存在的问题 | |||
24(51) | (半失能)提供24小时当班、值班服务,并做好记录和交接班 | |||||
25(54) | (失能)为老年人穿(脱)衣、洗漱、剪指(趾)甲、剃须、理发、洗浴(擦浴)、清洁会阴部。保持口腔清洁、容貌整洁、无长指(趾)甲、身体清洁无异味 | |||||
26(55) | (失能)及时整理床铺,及时更换、清洗、晾晒老年人衣物及床上用品,保持床铺整洁 | |||||
27(58) | (失能)注意观察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并通知监护人 | |||||
序号(原编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
部分符合(B) | 具体存在的问题 | 不符合(C) | 具体存在的问题 | |||
28(59) | (失能)提供24小时服务,并做好记录和交接班 | |||||
29(62) | 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及需求、地域特点、民族、宗教习惯提供膳食 | |||||
30(64) | 建立食品留样备查制度,留样时间不少于48小时 | |||||
31(65) | 做好餐(饮)具消毒,餐厨垃圾每日处理,餐(饮)具,厨房和就餐区卫生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
32(66) | 做到生与熟、成品与半成品分开制作、存储 | |||||
33(70) | 每日定期清扫房间、整理老年人个人物品及生活用品、清洗消毒卫浴设备,保持老年人居室整洁、地面干燥、无异味 | |||||
序号(原编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
部分符合(B) | 具体存在的问题 | 不符合(C) | 具体存在的问题 | ||
34(71) | 定期对走廊、功能活动区及设施设备进行清洁和消毒,保持公共服务区域整洁卫生、无异味 | ||||
35(74) | 院内医疗机构管理服务符合卫生计生部门规定 | ||||
36(75) | 定期为老年人体检 | ||||
37(76) | 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 | ||||
38(82) | 有传染病预防措施 | ||||
39(90) | 开展适合老年人身心特点的歌舞、书画、手工、棋牌等文化娱乐活动和康乐活动,培养老年人兴趣爱好 |
序号(原编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
部分符合(B) | 具体存在的问题 | 不符合(C) | 具体存在的问题 | ||
40(94) | 为卧床老年人提供电视、广播、阅读等文化娱乐项目 | ||||
41(96) | 制定消防安全、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突发事件等相关管理制度、预警机制及应急预案 | ||||
42(98) | 人员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严禁使用易燃可燃装饰装修材料,严禁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符合级的彩钢板搭建有人居住或者活动的建筑 | ||||
43(100) | 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每日防火巡查、夜间防火巡查不少于二次,并做好记录。 | ||||
44(102) | 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畅通,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完好。保证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 |
序号(原编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
部分符合(B) | 具体存在的问题 | 不符合(C) | 具体存在的问题 | ||
45(103) | 制定消防演练、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 ||||
46(104) | 设立吸烟室,人员住宿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 ||||
47(105) | 定期组织对电器产品及其线路、管路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及时整改电气火灾隐患 | ||||
48(106) | 燃气安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 ||||
49(107) | 定期维护保养燃气设施设备 |
序号(原编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
部分符合(B) | 具体存在的问题 | 不符合(C) | 具体存在的问题 | ||
50(108) | 燃气设施使用正确,无私自拆,移,改燃气装置,无私自使用燃气热水器,取暖器及其他燃气器具 | ||||
51(109) | 燃气设施清洁干净卫生,周围无可燃物品和其他杂物堆放 | ||||
52(110) | 购置、使用和更换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符合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 ||||
53(113) | 建立出入、探视、请销假等制度,防止老年人走失 | ||||
54(115) | 建立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对自伤,伤人,跌倒,坠床,噎食,误吸,走失,烫伤,食物中毒等事件有明确应急处理流程和报告制度 |
说明:在部分符合(B)、不符合(C)栏打√表示。
二、补充指标
序号(原编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
符合 | 不符合 | 不符合项目中具体存在的问题 | ||
1 | 人员配置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 |||
2 | 收费项目和价格向老人公示(收费项目: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一次性保证金) | |||
3 | 调价频次符合收费管理办法规定 | |||
4 | 有否有非法集资行为 | |||
5 | 是否有虐老、欺老现象 |
说明:在符合、不符合栏打√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