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绿化市容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2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本市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6〕22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的意见》(林资发〔2016〕13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上海市森林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提出若干意见如下:
一、明确基本思路和总体目标
(一)基本思路。按照本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生态红线划示结果,落实本市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和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加快推进森林资源分类经营、分级管理,切实加强公益林地管控;建立健全以资源保护为核心、科学经营为重点、综合监测为基础、执法监督为保障的森林资源管理体系,全面提升森林资源管理水平,为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提供有力保障。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森林资源分类经营、分级管理架构基本形成;资源总量持续增长,林分质量稳步提高,林相结构逐步优化,生态功能明显增强;森林覆盖率达到18%。
二、落实管理措施
(一)加强森林资源监测。要完善森林资源监测体系,依托现代化信息技术和生态定位监测,构建森林资源基础数据库平台,建立健全森林资源和生态价值信息化管理系统,促进森林资源监测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系统化,实现对森林资源动态和生态服务价值的综合监测和评价。市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开展森林资源年度监测、林地年度变更调查和生态服务价值评估,及时发布年度森林资源监测成果,并通报各区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
(二)强化征占用林地监管。本市林地为事实林地。各区和各部门要坚持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实施林地用途管制和最严格的保护管理措施,坚决遏制乱占林地的行为,杜绝林地的非法流失。涉及林地的各类项目,在规划编制阶段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前,规划国土资源和发展改革部门要书面征求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因国家、市区政府批准的基础性和公益性等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征收林地的,必须依法办理林地审核(批)手续,实行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进行规划调整。按照“占一补一、占补平衡”的原则,用地单位要落实好补建林地地块,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之中,并签订还林承诺书。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占用林地的批后全过程监管,防止出现少批多占、占而不补等现象,严格执行使用林地定额制度。
(三)规范行政审批权限。本市林业、水务、铁路和公路等多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具有林地征用、林木迁移和采伐审批权。其中,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务用地范围内(除沿海防护林、水源涵养林以外)林木迁移的审批;铁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铁路用地范围内(除沿海防护林、水源涵养林以外)林木迁移和采伐的审批;公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用地范围内防护林更新采伐的审批;水务、铁路和公路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分别将准予迁移和采伐的情况书面告知市林业主管部门。在上述审批事项范围以外,实施其他公益林征用、林木迁移和采伐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审批。采伐林木实行限额管理制度,各审批部门必须在国家核定的限额内审批,严禁越权审批和超限额审批。申请单位必须提供规定的申请材料,向相关主管部门申报征用林地、迁移和采伐林木行政许可。
(四)进一步加大林政稽查力度。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凡发现擅自征用占用林地或无证迁移、盗伐、滥伐林木的案件,以及年度监测中减少的林地,有关部门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对未办结的案件,有关部门要持续跟踪,做到案件不查清不放过、问题不整改不放过、刑事案件不处理不放过、责任追究不到位不放过。对未批先占、少批多占、不批也占、非法转让林地,非法迁移和采伐林地上的林木,以及擅自减免、截留、挪用占用征收林地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非法占用林地面积大、损毁林木数量多、影响恶劣的案件,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认真落实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林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是直接责任人的制度,不断完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任期目标责任制。市政府与各区政府、各区政府与各乡镇政府(街道)签订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书,分解细化森林覆盖率、林地保有量、森林蓄积量等主要指标。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公益林区划界定,明确权益主体和保护管理责任主体,实行属地化、网格化管理,切实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主体责任。
(二)探索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要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纳入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绩效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体系,强化考核评价。要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建立和完善破坏森林资源责任追究制度。对年度林地面积减量多或发生破坏森林资源重大案件的,由市政府领导约谈相关区政府领导、市林业主管部门领导约谈相关区林业主管部门领导。对因监督管理不力、案件查处不到位,导致森林资源破坏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建立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市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林业、绿化、交通、铁路和水务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形成联动和通报工作机制,完善工作程序,依法、妥善处理好土地开发利用与林地保护的问题,共同履行好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职能,从源头上避免违法使用林地、滥伐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发生。要建立和完善纪检、监察和组织等部门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的沟通协作机制。
(四)逐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大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资金投入力度。要用好林地生态补偿政策,落实林业灾害监测预警、森林资源年度动态和功能监测、林地管护设施与基层能力建设等资金,增强生态补偿资金使用的获得感,满足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需要,不断提升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水平。
(五)切实加强队伍建设。要进一步推进林业综合执法,不断加强林政稽查工作,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进一步强化乡镇林业工作站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基层林业工作站的职能作用,配备专业人员,以培养基层实用人才和技能人才为重点,努力造就一支业务强、有战斗力的基层森林资源管理队伍。
(六)强化舆论宣传监督。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监督作用,积极拓展和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众传播媒介,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公开破坏森林资源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强化舆论监督,扩大社会影响,震慑涉林犯罪。将全面排查、严格执法、重点查处和追究问责作为新形势下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新常态,持续保持打击破坏林地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森林资源的氛围。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17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