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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实施意见
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8-11-23 标签: 装备制造业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用示范的意见》(发改产业〔2018〕558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的通知》精神,为加快推动我市装备制造业水平整体提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聚焦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着力加强协同创新、完善政策体系、健全保障机制、营造良好环境,推动我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取得突破性进展,促进装备制造业优化升级。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发挥政府部门在制度设计、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加强科技、产业、财税、金融、军民融合等政策衔接,建立有利于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政策体系和保障机制;坚持企业主体地位,调动各类市场主体参与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的积极性。

坚持供给提升与需求牵引相结合。提高重大技术装备研发设计的前瞻性和针对性,补齐检验检测和公共服务短板,提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供给能力和市场认可度;深入分析我市产业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加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供需对接,形成市场需求与研发示范相互促进、良性互动的格局。

坚持重点突破与协同推进相结合。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确定重大技术装备创新发展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主攻方向,实施重点突破;发挥行业和企业的积极性,分业施策,在我市优势和特色领域协同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提升重大技术装备对经济发展的支撑能力。

坚持争取支持与自主发展相结合。抓住国家大力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机遇,争取有关政策、资金、项目支持,融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和示范应用体系;整合我市各类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加快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市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体系、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体系、示范应用体系、政策支撑体系全面形成,保障机制基本建立,实施一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项目。到2025年,建立起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我市装备制造业综合实力。

二、主要任务

(四)完善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体系。

对接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目录,编制我市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目录;争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涉及重大技术装备现有专项、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和重点研发计划待启动专项等支持。依托我市大型科技型企业、重点研发机构,设立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究院;以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基地为基础,构建重大技术装备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组建由科研院所、制造企业、行业协会等参加的重大技术装备创新联盟,支持研发、制造、使用单位合作建立重大技术装备中试基地。落实国家重大技术装备众创研发指引,发挥众创、众筹、众包和虚拟创新创业社区等多种创新模式的作用,引导中小企业等创新主体参与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加强众创成果评定和供需对接,支持项目路演活动,搭建对接交流平台,促进创新成果加速转化。(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国防科工办等配合)

(五)建立健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体系。

贯彻落实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办法,发布并动态调整通过评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目录,作为示范应用的依据。依托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究院、各类科技创新基地、行业协会和检验检测机构等,利用现有设施和平台,加快建设我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机构体系,争取将一批机构纳入国家评定机构体系。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对评定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需求,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质量检验中心、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等建设,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在流程工业等在线检测需求突出的行业,试点建设生产试验线,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质量、安全、环保、可靠性等进行检测评定。(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国防科工办等配合)

(六)构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体系。

依托重大工程建设和有条件的行业骨干企业等,建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基地,将示范应用基地作为长期承担相关行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任务的平台。统筹示范应用基地建设与相关领域发展规划实施,优化示范应用基地布局。加强示范应用基地管理评估和动态调整。围绕重点建设项目,实施一批效果突出、带动性强、关联度高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工程。依托有关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组建由用户、工程设计、设备成套、研发、制造、检测等单位参加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联盟。鼓励组建示范应用联合体,建设示范应用生产线。贯彻落实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方案,积极发挥工程公司、设备成套商的集成作用。依托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机构等单位,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效果开展评价,评价意见作为标准制定(修订)、保险理赔、评审评比、表彰奖励等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牵头,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国防科工办等配合)

(七)推动军民两用技术和装备融合发展。

争取将我市更多优势技术和知识产权纳入国家军用技术转民用推广目录和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转化目录。逐步扩大军工科研设施向民口单位开放程度,推动建立军民融合、产学研一体的科技协同创新平台。通过联合孵化、专利转让、技术入股和知识产权托管等方式,加快军工科技成果转化。从军品研制实际需求出发,积极稳妥推进“民参军”相关工作,通过军品装备采购体系、定价机制等改革,促进民口企业参与军品研制和配套,鼓励军工企业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建立军民两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及示范应用会商机制和合作平台,研究推动军民两用技术和装备研发创新、成果转化、交流合作、示范应用等重大问题,组织实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项目和工程等。(市经济信息委、市国防科工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配合)

(八)加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

争取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核心关键专利申请依法给予优先审查支持。加强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和技术的知识产权预警分析和战略布局,防范知识产权风险。围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业链和价值链,加快培育高价值专利。鼓励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加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知识产权服务。鼓励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系统集成、示范应用等企业知识产权成果依法分享。推动重大技术装备专利池建设,在重点领域引导建立知识产权联盟。以重大技术装备为重点,根据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目录,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办案工作力度,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在重大技术装备等重点领域探索开展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市知识产权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委等配合)

三、支持政策

(九)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争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和安排市级有关科技计划、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重大技术装备及相关共性技术的研发、孵化、新产品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国际合作平台建设等。对符合重大技术装备众创研发指引,经过评定并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填补国内空白的众创成果,鼓励其加快成果转化和应用。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加大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相关公共平台的支持,重点推动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究院、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和检测评定机构等平台的建设和运行。完善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购买及风险补偿政策,对首购首用或远期约定购买经评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企业,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支持我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企业“走出去”开拓市场,鼓励市外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来渝投资,全市各级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应依法依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支持。(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务委等配合)

(十)落实税收政策。

贯彻执行国家涉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从事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制造的企业,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优惠;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按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按规定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规定依一定比例实行所得税税额抵免。(重庆市税务局牵头,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重庆海关等配合)

(十一)优化金融支持和服务。

鼓励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以租代购、分期偿还、设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租赁部门或专业子公司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发挥好货币政策的窗口指导作用,引导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建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企业和项目贷款“绿色通道”,推动构建内外部评级相结合的专门信用评价体系,开展专利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方式进行融资。争取国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支持,发挥我市各级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吸引撬动社会资本参与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制造和示范应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增强保险“稳定器”作用。

总结我市试点工作经验,继续实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政策。优化保险机构共保体的运行模式和机制,完善能进能出的动态调整机制。引导保险机构成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专业团队,优化事故责任鉴定流程,建立健全理赔快速通道,积累有关保险数据,不断优化保险方案,提供优质服务。结合产业实际,加强自主研究保险补偿政策的力度,并做好与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政策的区分和衔接。鼓励我市保险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在国家和我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政策之外,创新险种、扩大承保范围。(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重庆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发挥国有企业作用。

推动和支持国有企业参与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平台、检测评定机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基地、示范应用联盟等建设。国有企业积极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和服务的采购、使用及推广,提高采购比例,在业绩考核中将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示范应用情况等纳入特殊事项清单,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建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过失宽容机制,合理界定并适当豁免相关企业及负责人的行政、经济、安全等责任。围绕重大技术装备创新链,引导和鼓励国有企业之间、国有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之间,以资本为纽带加快兼并重组,通过强强联合、优势互补,横向拓展、纵向延伸,大力培育集研发制造、工程设计、系统集成和建设运营于一体的大型企业集团,增强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示范能力。(市国资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应急局、市审计局等配合)

(十四)强化法律法规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重大技术装备创新能力建设,加快发展自主可控的战略高新技术和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点领域,开展和大力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制造和示范应用,鼓励使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关键技术、装备产品和服务等,加强安全审查。根据通过评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目录,项目单位在招标采购同类型产品时,原则上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投标时,招标单位不得提出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不得超出招标项目实际需要或套用特定产品设置评价标准、技术参数等。对于已投保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一般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对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投标的行为,全市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鼓励优先采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

市政府有关部门在核准或审批重点建设工程和政府投资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应用工程,并要求项目业主和装备生产企业联合制定详细的装备自主化制造实施方案。依法可以邀请招标或者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鼓励项目法人优先选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企业作为被邀请对象或者设备供应商。在政府采购项目中,鼓励优先采购或远期约定购买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健全优先使用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制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购和订购的政策。全市各级政府采购主体可采用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供应商的方式,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本地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企业参与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询价采购活动。(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组织实施领导。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工作推进机制,统筹做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评估等工作,按年度明确和分解重点任务,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各区县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配合)

(十七)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根据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总体要求和重点任务,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牵头贯彻落实国家推动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检测评定、示范应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以及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军民融合、知识产权、资金、金融、保险、国资监管等实施细则或政策措施,并抓紧完善我市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尽快形成完备的政策支撑体系。(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强化监督检查评估。

加强对政策落实和执行情况的督查检查、跟踪分析工作,适时开展第三方评估,及时报告重要工作进展、存在问题等情况。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及时研究解决。(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建立咨询保障机制。

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咨询机构的作用,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及时反映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等手段,搭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信息服务平台,跟踪和研究国内外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动态,为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配合)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23日

服务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