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上海市市级水务海洋财政专项项目审核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21日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
2015年12月25日
上海市市级水务海洋财政专项项目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市级水务、海洋财政专项项目的审核管理工作,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升专项项目前期成果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负责审批的市级水务海洋财政专项项目的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等技术和概估算审核事项。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负责本市市级水务、海洋财政专项项目的审核工作,其所属的上海市水务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市海洋规划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市水务(海洋)规划院”)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概估算审核机构的选择)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综合评定,以竞争择优的方式选取不少于3家概估算审核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服务机构”),承担项目的概估算审核工作。专业服务机构每三年综合评定一次。
第五条(专业服务机构的条件)
入选的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程造价相应资质;
(二)三年内承担2000万元以上项目的概估算审核不少于20项,并具有水务工程相关业绩;
(三)信誉良好,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第六条(合同签订和委托)
市水务(海洋)规划院与专业服务机构签订《概估算审核委托协议》,并根据待审核项目专业特点、回避条款以及专业服务机构的专业优势、技术质量水平,出具概估算审核委托单,明确委托审核的内容、重点、要求以及完成时限。
第七条(回避原则)
委托审核工作应实行回避原则,承担或参与某一项目前期研究工作,或与项目单位、前期研究单位存在关联关系的专业服务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审核工作。
第八条(费用来源)
审核费用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计取,由市级财政预算支出。承担审核任务的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收受审核费用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九条(业务开展)
市水务(海洋)规划院和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时完成技术和概估算审核报告,报送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并对审核报告的质量和相关结论负责。
第十条(责任追究)
市水务(海洋)规划院和专业服务机构在审核工作中,应对待审项目的资料信息和审核的中间成果保密,如有拒绝接受委托任务、审核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结论严重失实或私自外泄信息等情形的,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可采取警告、通报、解除委托等措施,并提请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附则(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