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文物行政部门,深圳博物馆,深圳市文物考古鉴定所:
为提高我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技术水平,有效发挥文物保护专家决策咨询、技术指导作用,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2018年8月21日
深圳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文物保护事业发展需求,提高我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专业技术水平,有效发挥文物保护专家决策咨询、技术指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广东省文物保护项目评估和验收专家组成人员选取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文体旅游局建立深圳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专家委员会,为全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相关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市文物管理办公室,负责专家委员会成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 根据我市文物工作需要,专家委员会共设4个组别,分别为考古专业、文物建筑(含保护工程、保护规划)专业、施工监理造价专业、安防专业。同一专家不得同时任两个专业组的成员。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业要求。考古专业组专业范围为考古、历史研究等领域;文物建筑专业组专业范围为建筑学、建筑历史、工民建、遗产保护、城市规划、景观设计等领域;施工监理造价专业组专业范围为建筑学、工民建、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及造价等领域;安防专业组专业范围为安防、消防、气象等领域。
(二)水平要求。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文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有10年及以上的本行业工作经验。
(三)健康要求。身体健康,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参加专家委员会的相关工作和活动,并认真履行专家义务和职责。
(四)职责要求。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严谨的科学精神、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有高度的工作热忱和责任感,无犯罪记录,未受过党纪政纪追究处罚。本人同意以独立身份接受深圳市文体旅游局的委托,参与文物保护的相关工作,并接受市文体旅游局的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深圳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评估,实行专家评审制度,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一)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评审。
(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含安防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评审。
(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工程设计方案评审。
(四)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设计方案评审。
(五)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竣工验收。
(六)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工程设计方案评审。
(七)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迁移、拆除的可行性评审。
(八)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定级文物撤销的可行性评审。
(九)文物考古调查与勘探、发掘计划和结项验收评审。
(十)其他由市文体旅游局委托的重大文物保护项目专业技术评审及验收。
第六条 专家选取工作由专家委员会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专家选取信息需每半年报市文体旅游局备案。
专家组原则上由3名专家组成,并按照以下规则选取(因特殊情况需增加人数的,总人数应为单数,并参照比例选取):
(一)文物建(构)筑类保护规划项目由3名文物建筑保护规划专业专家组成,古墓葬、古遗址类的保护规划由2名考古类、1名文物建筑保护规划类专业专家组成。
(二)文物保护工程评审项目,建(构)筑类的由3名文物建筑保护工程类专家组成,古墓葬、古遗址类的,由2名考古类、1名文物建筑保护工程类专家组成。
(三)文物迁移、拆除、撤销及改变用途评审等项目,建(构)筑类的由2名文物建筑保护工程类、1名文物建筑保护规划类专家组成,古墓葬、古遗址类的,由1名考古类、1名文物建筑保护规划、1名文物建筑保护工程类专家组成。
(四)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其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评审,由1名考古类、1名文物建筑保护工程类、1名文物建筑保护规划类专家组成。
(五)文物建(构)筑安防工程类项目由文物建筑保护工程专业专家1名和相应的文物技防、消防或防雷专业的安防专业专家2名组成。
(六)涉及文物保护工程经费预算审核和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的,专家组由文物建筑保护工程专业专家2名、施工监理造价专业专家1名组成,若申请金额超过100万或工程造价超过500万的,专家组成员增至5名,由文物建筑保护工程专业专家3名、施工监理造价专业专家2名组成。
(七)文物考古调查与勘探、发掘计划评估与验收由3名考古专业专家组成。
(八)市级专家人数不足或专业门类尚不健全的,应从省文物保护专家委员会同专业成员中选取。
(九)同一文物保护项目需进行二次及以上评审、验收的,原则上由第一次专家组成成员进行评审、验收,因专家自身原因无法参加的除外。
第七条 专家应独立出具意见,对委托评审的文物主管部门或其他单位负责,对提出的技术评审意见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专家全部同意的意见应作为审批意见的唯一依据。对专家已全部原则同意但仍需要修改完善的,审批经办人员应随机选取1名参加论证的专家对完善后的内容进行确认并出具确认意见;对未取得专家全部同意的方案,经修改后应按照第六条相关要求重新组织评审。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评审时以独立身份表达意见。
(二)根据需要,参与文化遗产保护调研、培训等工作。
(三)以专家委员会成员身份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业建议。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专家委员会的制度和工作纪律。
(二)提出的意见应客观、公正、负责。
(三)在开展文物保护咨询工作中取得的原始实物和资料应及时移交市有关部门,不得据为己有。
(四)严格遵守保密纪律,遵守知识产权有关规定。
(五)不得以专家委员会成员身份进行《办法》以外的文化遗产保护评审工作。
(六)专家个人如与技术咨询或评审项目的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服务协议或从事技术顾问的,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参加专家所在单位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项目评审及验收工作。专家在方案审查过程中,相关意见应委托文物主管部门转达告知,不得直接与相关单位联系。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市文体旅游局统一组织开展申报、遴选、审核及聘任。专家申报遵循自愿申报、推荐申报相结合的原则,市文体旅游局根据文物保护工作要求,组织相关领域符合条件的专家及单位进行申报,拟定聘任名单、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市文体旅游局批准颁发正式聘任证书。
推荐外籍人士、港澳台人士的,需同时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专家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期间可新增成员,新增成员必须有2名以上专家推荐,经市文体旅游局按专家聘任程序批准后颁发聘书。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出现下列情况,由市文物管理办公室提出,经市文体旅游局批准,终止聘任:
(一)2年以内无特殊原因,未参加过专家委员会活动,不能履行相关职责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违背职业道德、违反本办法的。
(三)违反回避原则的,或违反本办法与相关单位直接联系的。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工作经费,按计划从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