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根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规定》,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2018年2月27日
深圳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体育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裁判员应当坚持“恪守职业道德,公正准确执裁”的准则,为赛事提供公平竞赛环境,保证竞赛公平、公正、安全、有序地进行。
第三条 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不得跨地区、跨部门、跨项目认证裁判员技术等级。
第四条 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三级、二级、一级、国家级。获得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员。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二、三级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市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裁判员管理工作和本市二级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所属三级裁判员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级单项体育协会负责全市本项目二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工作,并对各区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培训、考核、注册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不具备裁判员自律管理条件的市级单项体育协会或者未成立市级协会的运动项目,本项目二级裁判员管理工作暂由市体育总会代为行使。相关市级单项体育协会成立且具备裁判员自律管理条件的,可向市体育总会提出本项目裁判员自律管理的申请,由市体育总会审核后进行工作移交。
第八条 区级单项体育协会负责本项目辖区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管理工作。区级单项体育协会组织不健全或者未成立区级协会的运动项目,辖区本项目三级裁判员管理工作可由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委托相应的市单项体育协会进行管理,或者另行作出规定;本项目区级协会成立且具备裁判员自律管理条件的,可向区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同意后负责本项目三级裁判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裁判员委员会
第九条 市、区两级单项体育协会或者裁判员管理单位应当成立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裁委会在各单项体育协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项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十条 市级各单项体育协会的裁委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4年。裁委会在协会领导下,具体负责相应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市级单项体育协会裁委会设主任、副主任、执委、委员等岗位。成员须由在本市注册的裁判员组成,原则上一级(含)以上裁判员不少于3人;成员产生办法由市级单项体育协会或者裁委会做出规定。市级单项体育协会裁委会成立后应当向市体育总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区级单项体育协会裁委会成员原则上由3名二级(含)以上裁判员组成,成立后应当向区体育行政部门及市级单项体育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市、区两级单项体育协会或者裁判员管理单位应当制定该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向社会公布裁判员培训计划,并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资格认证、注册;对本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研究、学习国际、国内单项体育竞赛规则和裁判法,执行国内单项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第三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十四条 区级单项体育协会或者裁判员管理单位不得跨区、跨系统认证裁判员技术等级。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本人注册证明和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相应的注册单位申请变更。
第十五条 对未成立或者未按要求成立裁委会的项目,不得进行技术等级认证工作。区级单项体育协会或者裁判员管理单位可委托具有本项目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资格的上级单位进行技术等级认证工作。
第十六条 市、区两级单项体育协会或者裁判员管理单位原则上至少每2年举办1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合格者颁发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
第十七条 市、区两级单项体育协会或者裁判员管理单位执行全国各单项体育协会制定的各等级裁判员认证的具体标准。
第十八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按照全国、省单项体育协会或者管理单位的规定申领和发放。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十九条 裁判员实行注册制度。市、区两级单项体育协会或者裁判员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所属运动项目特点确定裁判员的注册年龄限制、注册时限、停止注册和取消注册等条件。
第二十条 市级单项体育协会或者裁判员管理单位负责本市二级、三级裁判员注册工作,各区级单项体育协会或者裁判员管理单位负责本辖区内三级裁判员注册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区两级单项体育协会或者裁判员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裁判员注册信息库,并公布以下主要信息:
(一)裁判员姓名、年龄、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
(二)裁判员获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认证的时间以及参加相应等级竞赛裁判工作记录;
(三)裁委会对裁判员裁判工作的考评意见;
(四)参赛单位对注册裁判员的评价意见。
第五章 裁判员选派
第二十二条 在本市举办的全国性、国际性体育竞赛,裁判员的选派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及全国各单项体育协会的相关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全市性体育竞赛的临场技术代表、裁判长、副裁判长、主裁判长及其他裁判员的选派条件、标准和程序,由市级各单项体育协会或者裁判员管理单位作出规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 本市各级体育竞赛裁判员的选派应当遵循公开、择优、中立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市各级体育竞赛临场裁判员的选派应当采取回避、中立或者抽签等方式进行。
第六章 裁判员考核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市、区两级单项体育协会或者裁判员管理单位至少每2年对本单位注册裁判员进行一次考核。
第二十七条 市、区两级单项体育协会或者裁判员管理单位负责对相应等级的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至2年;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撤销裁判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本辖区裁判员管理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2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