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发〔2017〕337号)要求,结合深圳实际,扎实推进深圳市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深圳市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资助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7年11月13日
深圳市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顺利推进深圳市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根据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发〔2017〕337号)、财政部《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256号),并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助深圳市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于中央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遵循该资金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二章 组织实施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信息委)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资助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方式、申报条件和具体资助标准,编制并发布资金申报通知。
(二)组织资助资金申报审核,拟订资助计划,进行社会公示,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三)根据财政部、商务部相关文件规定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四)负责资助资金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审核资金资助计划。
(二)协助市经贸信息委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资助对象、原则、方式和范围
第五条 在本市依法登记且建设项目为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的待建项目或2017年1月1日后开工但仍未完工的在建项目可依照本实施细则申请资助资金资助。
第六条 对企业(协会)申报项目的资助,实行自愿申报、总额控制、择优选择和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七条 对企业(协会)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的资助采用财政补贴和奖励的形式。每个单位获得的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八条 实行资助资金按进度拨付制度,对资助项目每半年进行专项审计,确定已发生投资额,并根据投资额及补贴标准拨付资助资金。
第九条 资助项目包括物流标准化建设、智慧供应链平台建设以及追溯体系建设。
第十条 物流标准化方面,主要支持:
(一)围绕标准化托盘(符合国家标准1200mm×1000mm规格和质量要求的标准托盘)的循环共用进行的货架、叉车、笼车、公路货运车辆(外廓2550mm)、分拣设备、管理信息系统等相关配套设施设备升级改造。
(二)托盘运营服务商扩大标准托盘规模,建设或改造其运营网点、完善支撑其运营服务的信息系统。
(三)围绕产品包装、周转箱与标准托盘相匹配进行的相关配套设施设备升级改造。
(四)围绕物流链数据单元的信息标准化进行的相关信息系统和物流信息平台改造。
第十一条 智慧供应链平台建设方面,主要支持:
(一)建设专业化的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
(二)建设供应链公共服务平台。
(三)制订供应链相关产品、技术、管理、数据、指标等关键共性标准。
第十二条 追溯体系建设方面,主要支持:
(一)建设全市统一的肉菜追溯管理平台。
(二)企业建设内部追溯系统。
第四章 支持标准和支持条件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租赁标准托盘、围绕托盘标准化及其循环共用进行相关配套设施设备升级改造、以及围绕物流链数据单元的信息标准化进行相关信息系统和物流信息平台改造的,由资助资金予以资助:
(一)年销售额50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含网络零售企业)。
(二)承诺在2019年3月前标准托盘使用率达到80%以上、标准化设施设备数量达到80%以上。
设施设备升级改造以及信息系统改造,由资助资金按照不高于实际投资额(包括设备购置、软件开发等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租赁标准托盘按其租赁费用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四条 运营10万个以上标准托盘的托盘运营服务商,扩大标准托盘规模,建设或改造其运营网点、完善支撑其运营服务的信息系统等,由资助资金给予资助。
扩大标准托盘规模由资助资金按不高于购买或租赁托盘费用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建设或改造其运营网点、完善支撑其运营服务的信息系统等由资助资金按照不高于实际投资额(包括设备购置、软件开发等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供应链综合服务企业,建设提供研发设计、集中采购、物流配送、金融服务、品牌营销等一体化服务的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由资助资金予以资助。
(一)年营业额100亿元以上,直接服务企业数量超过100家。
(二)承诺2018年营业额比2016年增长20%以上。
前款规定的资助项目由资助资金按照不高于实际投资额(包括设备购置、设施建设(经营性房地产等除外)、软件开发、信息资源购置等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总额不超过800万元。
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建设提供政策咨询、信息聚集和人才培训等服务的供应链公共服务平台或供应链科创中心,由资助资金予以资助。
前款规定的资助项目由资助资金按照不高于实际投资额(包括设备购置、设施建设(经营性房地产等除外)、软件开发、信息资源购置等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总额不超过400万元。
第十七条 行业协会或供应链综合服务企业,牵头制定供应链服务有关基础性标准并推广标准的,由资助资金予以奖励。
前款规定的资助项目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认定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每个标准奖励50万元,认定为深圳市技术标准的,每个标准奖励20万元。
第十八条 建设全市肉菜追溯管理平台,由资助资金以政府采购方式全额安排。
第十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重点肉菜流通企业,建设并完善肉菜可追溯系统,并将追溯信息上传至本市肉菜追溯管理平台的,由资助资金予以资助:
(一)深圳本地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连锁超市。
(二)生猪屠宰企业。
(三)经营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农产品批发市场。
前款规定的资助项目由资助资金按照实际投资额(包括设备购置、软件开发等费用)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章 项目申报
第二十条 市经贸信息委根据本细则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供应链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文件要求及下达资金情况发布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第二十一条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需要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的资金申请文件,包括资金申请报告、承诺书及申请表等。
(三)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设计划书(包括项目建设内容,预计投资额,预期效果)。
(四)项目建设承诺书。包括承诺项目建设后相关指标完成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标准托盘使用率、标准化设施设备数量、平台营业额增长情况等。
(五)申报单位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
(六)相关费用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其他需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章 受理及审核
第二十二条 市经贸信息委负责受理审核资助项目申报。项目审核依照项目初审、专家评审、部门核定、社会公示、项目监督检查、项目验收、专项审计等程序。
(一)项目初审。主要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项目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二)专家评审。经初审合格的项目,应当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深府办〔2013〕29号)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重点评审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额的合理性和对我市供应链体系建设的作用,并择优选择拟资助项目。
(三)核定资助项目。市经贸信息委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拟资助项目,经市经贸信息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征求市财政委意见。
(四)项目公示。拟资助项目经市财政委复核后,在市经贸信息委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经贸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委将拟资助项目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经贸信息委展开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异议成立的取消资助。
(五)项目监督检查。市经贸信息委对项目承办单位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建设,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困难与问题。各项目承办单位应当在2019年3月前完成项目建设。
(六)资助资金分期拨付。市经贸信息委按项目进度每半年委托从市财政委公布的原预选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实际投资额进行专项审计,并依据实际投资额及相关资助标准,编制资助资金资助计划,经市经贸信息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并经市财政委复核后办理拨款。
(七)项目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市经贸信息委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完成情况,企业的承诺指标完成情况等。项目验收结果为合格、不合格、限期整改。
(八)末期资助资金拨付。经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市经贸信息委依据实际投资额、已拨付资金及相关资助标准,编制剩余资助资金资助计划,经市经贸信息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并经市财政委复核后,由市经贸信息委办理拨款。
项目不能按期完成或验收不合格的,由市经贸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委停止资助资金拨付,并将已拨付的资金收回财政。
全市肉菜追溯管理平台建设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截至申报之日申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的,对其申报项目不予受理:
(一)1年内存在被财政、审计、海关、工商、税务、安监、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万元(含)以上罚款记录。
(二)3年内存在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记录。
(三)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达1年以上。
(四)验收不合格项目未满3年。
第七章 监督及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经贸信息委及市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向上述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由上述部门依照法定职权范围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经贸信息委应当健全监督机制,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日常监督和检查。并联合市财政委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获得资金资助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资金,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自查、自评;同时建立相关台账制度,妥善保管申请材料以及原始票据单证以备查验,对市经贸信息委、市财政委等部门的专项检查应当积极配合,主动及时提供相应文件、材料。
第二十六条 市经贸信息委应当对资金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财政委。市财政委对市经贸信息委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根据情况组织重点评价或再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单位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对于同一支出事项申报多项市财政资金,以及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资助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市财政委责令改正,并由市经贸信息委责令其将资助资金全部返还,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其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前款违规行为的单位,市经贸信息委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由市财政委将受资助单位及责任人列入财政资金资助“黑名单”。
第二十八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资助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对该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资助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经贸信息委应当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强化专家库管理和专家选取等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参与评审的专家利用工作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应当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市经贸信息委、市财政委的相关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经贸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1月2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