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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指南》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4-01 标签: 企业技术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6〕2号)的规定,我委制定了《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4月1日

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指南

为规范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指导企业技术中心编制申请材料,根据《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6〕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指南。

一、申请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需根据《管理办法》和当年深圳市经贸信息委通知要求,参照本指南编制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内容应包括:《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1《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评价表及必要证明材料(见附件2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二、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将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3)对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评价。

三、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管理办法》一致。

附件:1.《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2.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3.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1

《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的地位和作用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主要下属企业,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的行业地位和竞争力。结合行业集中度和企业在行业中的综合排序,分析企业在本行业的领先地位和竞争优势,与国际同行业企业相比所具有的规模和技术优势。

3.企业对本行业技术创新的引领作用。包括企业对行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节能减排、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企业技术创新的现状和成绩

1.企业技术中心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历程、组织架构;创新体系建设和运行机制,包括组织管理体系建设、规章制度建立、研发项目组织管理机制、研发经费管理机制、人才激励机制、内外部合作机制等。

2.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资源整合情况。包括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建设情况、研发经费投入情况、研究开发和试验基础条件建设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重大产品创新、工艺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产学研合作、企业间合作、国际化研发活动等。

4.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形成的核心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情况,重点介绍相关技术成果对企业核心产品研发、核心竞争力提升的支撑作用,以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和规划

1.企业制定未来5~10年技术创新发展战略情况,及该战略对企业总体发展目标的支撑情况。

2.企业近期在技术创新方面拟实施的重点举措,包括创新条件建设、创新人才集聚、重点研发项目部署等。

附件2

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下属企业数量


主营业务


统计行业代码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技术中心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技术中心成立的时间


技术中心设立的地点

深圳市/深汕经济区

技术中心面积

(平方米)

技术中心总人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联系传真


企业网址


报告年度


序号

指标名称

单位

数据值

1

(T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万元


2

(T年)纳税额(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万元


3

(T-1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万元


4

(T-1年)纳税额(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万元


5

企业已注册的商标数


6

拥有自主商标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拥有自主商标产品销售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7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

万元


8

企业职工总数


9

技术中心大专以上技术研发人数


10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


11

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12

通过国家(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


13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14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企业在申请之前二年内取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数


企业在申请之前二年内取得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数


建筑业企业国家级工法数(近四年内完成)


建筑业企业省级工法数(近两年内完成)


15

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近一年内完成)


16

被受理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数(近一年内完成)


17

最近三年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数


18

T年技术中心科研立项数(企业立项书)


19

T年技术中心科研在省级或国家立项数


20

T年技术中心科研项目产业化及年效益

项、万元

填写说明:


1.企业名称:企业需在此表上加盖公章,填写企业名称需与企业公章一致。

2.统计行业代码: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1)》,填写企业主营业务对应的统计“大类”(二位码)编号,如主营业务为“农副食品加工业”的企业,填写“13”。

3.报告年度:T年指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说明,均为报告年度。

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结构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免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诺。

2.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B107-1表、B107-2表)。未列入国家统计局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两个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

3.企业上一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和完税证明。

4.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博士、专利信息、省级及以上新工法(建筑业)、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参加制定的标准、国家级和省级研发平台、实验室、设备原值清单和检测机构、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内容。

三、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1.主营业务收入:T年指报告年度内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报。若会计报告和会计报表中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收入”代替填报。(T-1)年指报告年度的前一年。(T-2)年指报告年度的前二年。

2.研究与试验发展(简称研发)经费支出:指报告年度内企业研发活动的经费支出合计,包括企业内部的日常研发经费支出,当年形成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和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

3.企业职工总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内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按照统计指标“从业人员平均人数”计算。

4.技术中心大专以上技术研发人数:指报告年度内直接参加研发项目,获得大专以上(含)学历的人员数。不包括全年累计从事研发活动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10%以下的人员。

5.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指全职或兼职(每年在中心工作183天以上)获得高级工程师职称以上(含)或副教授职称以上(含)的技术专家等。

6.技术中心博士人数:指全职或兼职(每年在中心工作183天以上)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数。在站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

7.通过国家(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指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国家部门和国际组织认证认可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验检测机构数。

8.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指报告年度末企业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中的仪器和设备原价。其中,设备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各类机器和设备、试验测量仪器、运输工具、工装工具等。

对信息系统开发(服务)业企业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指报告年度末企业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中的服务器、正版的软件开发工具(包括软件包、测试包等)以及研发人员的电脑与设备等。

9.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指申请认定日之前的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的、经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予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件数。

10.企业在申请之前二年内取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数:指申请认定日之前的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的、经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予且在有效期内的实用新型专利件数。

11.企业在申请之前二年内取得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数:指申请认定日之前的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的、经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予且在有效期内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数。

12.最近三年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报告年度前二年参加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数量。

附件3

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内容

考察要素与评分标准

权重

一、创新投入(35分)

创新经费(20分)

(T年)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万元)

经费支出达1000万元可得60分,每增加500万元,相应得分可加5分,最高不超过100分;<1000万元得0分。

6%

研究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1)主营业务收入≥40亿元的企业,比重为0.5%可得60分,为及格分;比重每增加0.125%,得分可相应增加10分,最高不超过100分;比重每减少0.125%,得分可相应减10分,最低0分。

(2)主营业务收入≥20亿元的企业,比重为1%可得60分,为及格分;比重每增加0.25%,得分可相应增加10分,最高不超过100分;比重每减少0.25%,得分可相应减10分,最低0分。

(3)主营业务收入≥10~20亿元的企业,比重为2%可得60分,比重每增加0.5%,得分可相应增加10分,最高不超过100分;比重每减少0.3%,得分可相应减10分,最低0分。

(4)主营业务收入≥5~10亿元的企业,比重为3%可得60分,比重每增加0.75%,得分可相应增加10分,最高不超过100分;比重每减少0.5%,得分可相应减10分,最低0分。

(5)主营业务收入≥1.5~5亿元的企业,比重为4%可得60分,比重每增加1%,得分可相应增加10分,最高不超过100分;比重每减少0.75%,得分可相应减10分,最低0分。

(6)主营业务收入≥1~1.5亿元的企业,比重为6%可得60分,比重每增加1%,得分可相应增加10分,最高不超过100分;比重每减少1%,得分可相应减10分,最低0分。

8%

(T-1年)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万元)

经费支出达1000万元可得60分,每增加500万元,相应得分可加5分,最高不超过100分;<1000万元得0分。

6%

创新人才(15分)

技术中心大专以上技术研发人数(人)

20人可得60分,每多8人可加10分,最高不超过100分;≥50人可直接100分,<20人得0分。

8%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博士人数(人)

5人可得50分,每多1人可加10分,≥10人可直接100分;<5人得0分。

7%

二、创新条件(25分)

技术积累(13分)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个)

1个可得30分,每增加1个加10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13%

或者(申请日之前2年内)实用新型专利(个)

5个可得10分,每增加7个,可加10分,最高不超过100分,≥65个可直接100分;<5个得0分。

13%

或者(申请日之前2年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个)

5个可得10分,每增加7个,可加10分,最高不超过100分,≥65个可直接100分;<5个得0分。

13%

技术积累(13分)

或者建筑业企业国家级工法数(近4年内完成)(项)

1项可得30分,每增加1项,可加20分,最高不超过100分;没有得0分。

13%

或者省级工法数(近2年内完成)(项)

5项可得60分,每增加1项,可加5分,最高不超过100分,≥13个可直接100分;<5项得0分。

13%

创新平台(12分)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万元)

原值达600万元可得60分,每增加225万元,可加10分,最高不超过100分,≥1500万元可直接100分;<600万元得0分。

7%

通过国家(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

1个可得60分,每增加1个,可加10分,最高不超过100分,≥5个可直接100分;没有得0分。

5%

三、创新绩效(40分)

技术产出(15分)

(申请日之前1年内)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1个可得50分,每增加1个,可加10分,最高不超过100分,≥6个可直接100分;没有得0分。

6%

(申请日之前1年内)被受理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数

5个可得60分,每增加2个,可加10分,最高不超过100分,≥13个可直接100分;<5个得0分。

5%

最近3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数

(1)1个国家标准可得80分,加1个可加20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2)1个行业标准可得60分,加1个可加10分,最高不超100分。

(3)1个国际标准可直接100分。

4%

创新效益(25分)

(T年)主营业务收入(亿元)

达到1亿元可得60分,每增加0.5亿元,可加10分,最高不超过100分,≥3亿元可直接100分;<1亿元得0分。

5%

或者建筑业企业(T年)主营业务收入(亿元)

达到15亿元可得60分,每增加5亿元,可加10分,最高不超过100分,≥35亿元可直接100分;<15亿元得0分。

5%

(T-1年)主营业务收入(亿元)

达到1亿元可得60分,每增加0.5亿元,可加10分,最高不超过100分,≥3亿元可直接100分;<1亿元得0分。

5%

或者建筑业企业(T-1年)主营业务收入(亿元)

达到15亿元可得60分,每增加5亿元,可加10分,最高不超过100分,≥35亿元可直接100分;<15亿元得0分。

5%

(T年)纳税额(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万元)

达到500万元可得60分,每增加125万元,可加10分,最高不超过100分,≥1000万元可直接100分;<500万元得0分。

5%

或者建筑业(T年)纳税额(万元)

达到3000万元可得60分,每增加3000万元,可加10分,最高不超过100分,≥15000万元可直接100分;<3000万元得0分。

5%

创新效益(25分)

(T-1年)纳税额(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万元)

达到500万元可得60分,每增加125万元,可加10分,最高不超过100分,≥1000万元可直接100分;<500万元得0分。

5%

或者建筑业(T-1年)纳税额(万元)

达到3000万元可得60分,每增加3000万元,可加10分,最高不超过100分,≥15000万元可直接100分;<3000万元得0分。

5%

自主注册商标数

有1个可得80分,每增加1个,可加20分,最高不超过100分;没有得0分。

2%

拥有自主商标产品销售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比重达50%可得60分,每增加5%,可加10分,最高不超过100分,≥70%可直接100分;<50%得0分。

3%

四、体系与机制(20分)

技术创新体系(20分)

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制定与实施效果

效果一般(0~60分),效果较强(60~80分),效果强(80~100分)。

10%

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与运行效果

效果一般(0~60分),效果较强(60~80分),效果强(80~100分)。

10%

五、技术与人才(30分)

创新条件建设(30分)

企业技术创新环境硬件建设情况

先进程度一般(0~60分),先进程度较强(60~80分),先进程度强(80~100分)。

10%

企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情况

(1)项目团队有一定工作经历,人员搭配、素质及能力条件一般(0~60分)。

(2)项目团队较强,人员搭配、素质及能力条件较好(60~80分)。

(3)项目团队强,人员专业搭配合理、素质及能力条件好(80~100分)。

10%

企业信息化建设与运行情况

运行一般(0~60分),运行较好(60~80分),运行好(80~100分)。

10%

六、产出与效益(50分)

技术创新产出(50分)

技术中心T年科研立项数(企业立项书)

立项2项可得50分,每多1项可加10分,最高不超过100分,≥7项可直接100分。

10%

技术中心T年科研在省级或国家立项

(1)在省级立项1项可得60分,每加1项可加10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2)在国家立项1项可得80分,每加1项可加20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20%

技术中心T年科研项目产业化及年效益

技术中心T年科研1个项目产业化且年效益达500万元以上可得60分,每增加1个项目产业化且每个年效益达500万元以上加10分,有4个项目(含)以上产业化且每个年效益达500万元以上可直接得100分。

20%


服务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