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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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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目录》共包括50个审批事项。其中,应办理审批事项15个,可能涉及办理的审批事项35个,已涵盖《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明确适用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所有事项,除此之外,各审批部门一律不得另行增加。

二、应办理审批事项为每个建设项目均必须办理的审批事项,主要为控制节点事项。除此之外的可能涉及办理的审批事项,为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可能需要办理的审批事项,均为非控制节点事项。

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纳入市权责清单系统,向社会公开发布,并作为投资建设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各审批部门业务系统的审批事项数据源。各审批部门应在2018年7月31日前完成权责清单的更新调整。

四、《目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办理的事项名称、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办理结果等均做了规范和明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报建审批应严格按照《目录》办理,申请材料标注为系统共享的,由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推送获取。

五、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的综合窗口应按照《目录》中列明的办理条件和申请材料受理申请,审批部门据此办理。落实情况纳入综合窗口绩效考核、进驻单位考评和审批部门政府绩效考核。

六、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或相关政策变动,或国家、省下放审批权,需要对《目录》进行调整的,按权责清单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环节的事项办理参照《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附件:1.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目录

2.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办理流程(房建类)(略)

3.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办理流程(市政类线性工程)(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12日

1 项目首次前期经费下达

一、实施机构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办理条件

1.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并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印发的项目,或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市委市政府决策议定并有相应的市委常委会会议纪要或市政府常务会会议纪要的其他项目;

2.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

3.项目全部或部分利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

三、申请材料

无。

四、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项目首次前期经费下达文件。

2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一、实施机构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办理条件

1.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

2.项目全部或部分利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

3.对于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有项目生成启动凭证依据文件;

4.对于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或经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免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直接审批项目总概算。

三、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报告;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项目生成启动凭证文件。

四、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审批办理7个工作日,技术审查13个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3 项目概算备案或审批

一、实施机构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办理条件

1.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

2.项目全部或部分利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

3.对于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对于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项目,有项目生成启动凭证依据文件;

4.经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免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直接审批项目总概算;

5.项目申报概算的总投资在可研批复范围内,建设内容及规模与可研批复一致的,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

6.项目概算超批复可研估算20%以内的,由建设单位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概算超批复可研估算20%以上的,由建设单位开展可研修编,经市政府同意调整功能定位、建设内容及规模、标准等的项目,免于可研修编,直接审批项目概算。

三、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报告;

3.初步设计图纸;

4.项目总概算材料;

5.项目生成启动凭证文件。

四、办理时限

审批:20个工作日(审批办理7个工作日,技术审查13个工作日);

备案:5个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项目总概算的批复或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项目总概算备案的批复。

4 资金申请报告审批

一、实施机构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办理条件

1.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

2.项目全部或部分利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

3.对于单纯装修装饰、设备购置、维修改造、绿化提升以及公交停靠站、交通安全设施、城市照明等建设项目或者投资补助类项目,可直接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三、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报告;

3.资金申请报告。

四、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审批办理7个工作日,技术审查13个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

5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一、实施机构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办理条件

1.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

2.项目全部或部分利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

3.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只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加入对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平分析等相关内容,发展改革部门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一是抽水蓄能电站、水利、铁路、城市道路等行业项目;二是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项目;

4.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进行单独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三、申请材料

节能评估报告书。

四、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审批办理7个工作日,技术审查13个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复函。

6 出具选址及用地预审意见和规划设计要点

一、实施机构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及各管理局。

二、办理条件

1.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和协议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2.我市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开展的项目,已有前期经费下达文件;

3.市政线性类工程须取得方案设计审查意见(交通运输部门与规划国土部门并联审查方案设计),方案设计审查时间含在本事项内;

4.符合选址预审条件的,由市规划国土部门主动出具相关文件。

三、申请材料

深圳市市政工程报建审批意见书(方案设计)(市政类线性工程需提供,系统共享)。

四、办理时限

25个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深圳市规划国土委××管理局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规划设计要点。

7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一、实施机构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及各管理局。

二、办理条件

1.房建类工程:

(1)以划拨和协议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

① 取得发改部门的项目首次前期经费下达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批复;

② 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市政类线性工程:

① 已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备案文件;

② 完成建设工程方案设计;

③ 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建设项目涉及地质灾害、文物保护、环境保护、机场、气象、危险品、轨道交通等事项的,由规土部门征求意见;若上述事项涉及国家级或省级主管部门,由市级主管部门向其对口上级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并反馈规土部门。

三、申请材料

1.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业务申请表;

2.选址意见书或用地预审意见或规划设计要点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系统共享);

3.项目首次前期经费下达文件(系统共享);

4.规划设计方案或总平面示意图;

5.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方案设计文件(市政类线性工程需提供);

6.设计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资格证明文件(市政类线性工程需提供)。

四、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8 海域使用权的审核、审批

一、实施机构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

二、办理条件

用于深圳市海域持续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排他性用海活动海域使用权的审批;

由海洋部门征求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意见及涉海部门意见办理。

三、申请材料

1.海域使用申请书;

2.社会风险评估(围填海项目或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系统共享);

4.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报批稿);

5.项目公示材料;

6.申请海域的图件(宗海位置图、界址图);

7.项目首次前期经费下达文件(系统共享)。

四、办理时限

12个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关于×××项目使用海域的批复。

9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审批

一、实施机构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

二、办理条件

1.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不影响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

4.报告书(表)经专家评审同意其上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5.海事、渔业、军队等部门及利益相关方没有提出反对意见。

三、申请材料

1.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审批申请表;

2.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

3.法人证书(系统共享);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系统共享);

5.法人代表身份证(系统共享);

6.授权委托书(系统共享);

7.代理人身份证(系统共享)。

四、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深圳市海洋局关于××工程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0 划拨土地决定书或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一、实施机构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及各管理局。

二、办理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年度实施计划、用地规模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不涉及土地整备及农转用问题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规划国土部门即核发划拨土地决定书或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其余建设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核发划拨决定书或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申请材料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申请表;

2.选址意见书或用地预审意见或规划设计要点或用地规划许可证(系统共享);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5.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

6.法人代表身份证;

7.被授权人身份证。

四、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11 出具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审查意见(市政类线性工程)

一、实施机构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及各管理局。

二、办理条件

1.属于市政类线性工程;

2.取得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有关图纸;

3.已取得项目首次前期经费下达文件。

三、申请材料

1.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业务申请表〔出具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市政类)〕;

2.设计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资格证明文件;

3.项目首次前期经费下达文件(系统共享);

4.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有关图纸;

5.法人证书(系统共享);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系统共享);

7.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系统共享);

8.法人授权委托书(系统共享);

9.代理人身份证(系统共享)。

四、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深圳市市政工程报建审批意见书(方案设计)。

12 出具开设路口审批、市政管线接口审批审查意见

一、实施机构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及各管理局。

二、办理条件

1.属于在市政道路上开设永久路口或在市政道路上开设永久市政管线的接口的;

2.已取得选址意见书或用地预审意见或规划设计要点或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建类);

3.已取得相关管线运营单位的书面意见。

三、申请材料

1.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业务申请表;

2.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方案设计文件;

3.设计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资格证明文件;

4.涉及压覆或跨越市政管线的,已取得相应管线运营单位的书面意见;

5.选址意见书或用地预审意见或规划设计要点或用地规划许可证(系统共享);

6.法人证书(系统共享);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系统共享);

8.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系统共享);

9.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系统共享);

10.代理人身份证(系统共享)。

四、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类线性工程)、建设工程审查意见函。

1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房建类)

一、实施机构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及各管理局。

二、办理条件

1.取得选址意见书或用地预审意见或规划设计要点或用地规划许可证;

2.完成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文件;

3.位于国家安全区域的,通过国家安全部门审批;

4.位于地铁保护范围内的,取得地铁运营单位意见;

5.位于文物保护范围内的,通过文物保护部门审批。

三、申请材料

1.申请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业务申请表、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修改备案)申请附表〕;

2.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文件;

3.选址意见书或用地预审意见或规划设计要点或用地规划许可证(系统共享);

4.位于国家安全区域的,需提交国家安全部门批复;位于地铁保护范围内的,需提交地铁运营单位意见;位于文物保护范围内的,需提交文物保护部门批复;建设项目中配建公共设施的,需提交公共设施接受单位意见;

5.项目涉及油气及其他危险品的,应提供安监部门的审查意见(系统共享);

6.既有建筑申请改建、扩建的,还需提交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的文件;

7.申请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还应提供规划确认文件、质检消防安全部门意见以及规划监察部门处理的意见。

四、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建设工程规划审查意见的函、工程规划审查意见。

1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市政类线性工程)

一、实施机构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及各管理局。

二、办理条件

1.取得相关部门的投资计划批文;

2.通过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审查;

3.设计单位资质或资格在有效期内、且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

4.建设项目位于轨道交通、电力、油气、危险品、水工程等保护区或安全防护范围内,取得相关运营单位书面同意;

5.建设项目属出入境口岸等重要设施或位于安全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取得深圳市国家安全机关关于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许可文件;

6.位于文物保护范围内的,通过文物保护部门审批;

7.河道治理类及非独立占地的管、线类工程等项目涉及其他权属用地的,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

8.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

9.取得选址意见书或用地预审意见或规划设计要点或用地规划许可证(河道治理类及非独立占地的管、线类工程除外)。

三、申请材料

1.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业务申请表;

2.施工图设计文件;

3.发改概算批复文件(系统共享);

4.设计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资格证明文件;

5.建设项目位于轨道交通、电力、油气、危险品、水工程等保护区或安全防护范围内,应提交相关运营单位书面意见;

6.位于文物保护范围内的,应提交文物保护部门的批复(系统共享);

7.建设项目属出入境口岸等重要设施或位于安全控制区内的,应提交深圳市国家安全机关关于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许可文件;

8.河道治理类及非独立占地的管、线类工程等项目涉及其他权属用地的,应提交相关权利人书面意见;

9.项目首次前期经费下达文件(系统共享);

10.规土部门出具的方案设计审查意见(系统共享);

11.选址意见书或用地预审意见或规划设计要点或用地规划许可证(系统共享);

12.法人证书(系统共享);

1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系统共享);

1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系统共享);

15.法人授权委托书(系统共享);

16.代理人身份证(系统共享)。

四、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类线性工程)、深圳市市政工程报建审批意见书(施工图设计)、工程规划审查意见。

15 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备案

一、实施机构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及各管理局。

二、办理条件

1.取得选址意见书或用地预审意见或规划设计要点或用地规划许可证;

2.已编制完成项目招标文件;

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

(1)位于福田中心区、香蜜湖片区、前海深港合作区、后海中心区、深圳湾超级总部片区和深南大道、滨海大道沿线,且建筑面积不小于2万平方米的项目;

(2)位于空港新城、留仙洞总部基地、宝安中心区、龙岗大运新城、深圳北站周边地区、光明凤凰城、坪山中心区,且建筑面积不小于5万平方米的非居住项目;

(3)东部滨海岸线沿线范围的项目。

三、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备案申请表;

2.招标文件(含设计任务书);

3.属于邀请招标的,提供被邀请投标单位的资质证明及主创建筑师简历。

四、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备案复函。

16 地名批复(建筑物命名核准/公共设施名称核准/专业设施名称备案)

一、实施机构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及各管理局。

二、办理条件

(一)建筑物命名核准。

1.房地产开发类项目,土地使用权利人为申请人;自用类项目,房屋所有权人或者经房屋所有权人委托的管理单位为申请人;

2.除涉及保密要求项目外的具有居住、商业服务业、行政办公、工业、仓储等用途的建筑物(群);

3.用地面积10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上;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含本数)以上;楼层在8层(含本数)以上;具有特别地名意义的重要建筑,不受以上规定限制;

4.规划国土部门的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审核、地名批复(建筑物命名核准/公共设施名称核准/专业设施名称备案)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合并办理,分别核发相关证件;

(二)公共设施名称核准。

1.适用于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交通线性工程和城市公园、公共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名称核准;

2.项目首次前期经费下达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

3.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选址意见书或用地预审意见或规划设计要点或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专业设施名称备案。

1.适用于属于文教卫体、旅游、社会福利、宗教活动场所、市政公用设施等需由上级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名称的设施;

2.已取得项目首次前期经费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

3.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选址意见书或用地预审意见或规划设计要点或用地规划许可证;

4.规划国土部门的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审核、地名批复(建筑物命名核准/公共设施名称核准/专业设施名称备案)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合并办理,分别核发相关证件。

三、申请材料

情形一 建筑物命名核准申报材料:

1.深圳市建筑物命名、更名核准申请表;

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或取得选址意见书或用地预审意见(系统共享);

3.规划设计要点或用地规划许可证(系统共享);

4.总平面图。

情形二 公共设施名称核准申报材料:

1.深圳市公共设施名称核准申请表;

2.项目首次前期经费下达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系统共享);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选址意见书或用地预审意见(系统共享)。

情形三 专业设施名称备案申报材料:

1.深圳市专业设施名称备案申请表;

2.项目首次前期经费下达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系统共享);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选址意见书或用地预审意见(系统共享);

4.专业设施上级主管部门对命名方案的意见。

四、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深圳市建筑物命名批复书或深圳市公共设施名称核准意见书或深圳市专业设施名称备案凭证。

17 拆除或闲置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审批

一、实施机构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

二、办理条件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主管部门批准;

2.环保设施的运转情况,环保设施拆除或闲置后污染物处理能力满足生产要求;因生产工艺改变、污染防治设施维修或停产等原因确有必要拆除或闲置的;

3.环保设施拆除或闲置后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4.污染物的排放、处置情况,施工过程中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拆除或闲置后应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不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隐患。

三、申请材料

1.海洋环境保护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书;

2.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转情况说明;

3.法人证书(系统共享);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系统共享);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系统共享);

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系统共享);

7.授权委托人身份证(系统共享)。

四、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深圳市海洋局关于同意拆除或闲置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批复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8 建设工程公开招标改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直接发包审批

一、实施机构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二、办理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

三、申请材料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改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直接发包申请表;

2.项目首次前期经费下达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系统共享);

3.申请公开招标改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直接发包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行政许可决定书。

19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一、实施机构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二、办理条件

符合《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号)规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三、申请材料

1.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

2.高层建筑工程超限设计的可行性报告;

3.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4.结构初步设计计算书(主要结果);

5.初步设计深度的图纸(建筑和结构部分)和设计说明;

6.深圳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书(系统共享)。

四、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批复。

20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一、实施机构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二、办理条件

1.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除专项开工外的其他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按程序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

6.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7.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申请材料

情形一 土石方、基坑支护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材料:

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2.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3.项目首次前期经费下达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系统共享);

4.承诺书;

5.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关键页;

6.地下燃气管道现状查询及燃气管道保护协议;

7.选址意见书或用地预审意见或规划设计要点或用地规划许可证(系统共享);

8.土石方、基坑支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或承诺书(系统共享)。

情形二 桩基础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材料:

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2.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3.项目首次前期经费下达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系统共享);

4.承诺书;

5.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关键页;

6.地下燃气管道现状查询及燃气管道保护协议;

7.选址意见书或用地预审意见或规划设计要点或用地规划许可证(系统共享);

8.桩基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或承诺书。

情形三 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材料:

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2.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3.项目首次前期经费下达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系统共享);

4.承诺书;

5.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关键页;

6.地下燃气管道现状查询及燃气管道保护协议;

7.用地规划许可证(系统共享);

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系统共享);

9.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或承诺书;

10.消防设计审核意见(消防设计备案的项目无需提交)(系统共享)。

四、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1 建设工程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和招标组织形式备案

一、实施机构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二、办理条件

已取得项目首次前期经费下达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

三、申请材料

前期经费下达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系统共享)。

四、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公示。

2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一、实施机构

深圳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二、办理条件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评价结论为可行;

2.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范围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及《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确定;

3.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府〔2012〕143号)、《关于发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17年本)的通知》(粤环〔2017〕45号)、《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发布<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8年本)>的通知》(深人环〔2018〕26号)的规定。

三、申请材料

1.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报告书项目可系统共享,报告表项目需填写);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3.公众参与意见汇编(进行公众参与的项目提供);

4.建设单位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材料(进行公众参与的项目提供);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编制报告书的项目需提供,系统共享);

6.组织机构代码证(系统共享);

7.经办人身份证信息(系统共享)。

四、办理时限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20个工作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10个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

一、实施机构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下属深圳市人居环境技术审查中心。

二、办理条件

1.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优先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必要时配套设置防治污染设施;

2.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符合相关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拟建地区整体环境质量的保护和改善;

3.建设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政策;

4.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明确建设项目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可行。

三、申请材料

1.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审查申请表(与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内容一致);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四、办理时限

12个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深圳市人居环境技术审查中心关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审查意见。

24 交通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审查

一、实施机构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二、办理条件

深圳市的交通建设项目(以下满足其中一个):

1.新建、扩建、改造的城市主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

2.城市主干道及以上等级非道路平面的人行过街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天桥和地下通道);

3.新建、扩建、改造的独立占地交通枢纽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公交或长途客运枢纽,公交综合车场和公交首末站)及配建公交首末站。

三、申请材料

情形一 公路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含隧道、桥梁、立体人行过街设施)申请材料:

1.方案设计审查申请书;

2.项目首次前期经费下达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系统共享);

3.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4.方案设计文件和图纸。

情形二 独立占地交通枢纽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公交或长途客运枢纽,公交综合车场和公交首末站)及配建公交首末站申请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表;

2.项目首次前期经费下达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系统共享);

3.选址意见书或用地预审意见或规划设计要点或用地规划许可证(系统共享);

4.方案设计文件和图纸。

四、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项目配建公交首末站方案设计意见的复函、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工程方案设计审查的意见。

25 道路、港口建设工程招标备案

一、实施机构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二、办理条件

项目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项目。

三、申请材料

1.招标文件;

2.招标补遗书。

四、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建设工程交易网公示。

26 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一、实施机构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二、办理条件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复,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取得发改立项文件。

三、申请材料

1.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市政道路及附属工程)申请表;

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提供,系统共享);

3.初步设计全套文件和图纸;

4.初步勘察报告;

5.项目首次前期经费下达文件(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项目提供,系统共享)。

四、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初步设计的审查意见。

27 占用、挖掘道路审批

一、实施机构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二、办理条件

1.因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挖掘道路及道路用地或开设路口,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或埋设管线设施,以及在道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2.申请许可事项主体、程序、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路政管理的规定;

3.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等)占用挖掘期限不得超过工程工期;其他建设项目封闭期限根据具体工期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确需延长占用挖掘期限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4.设计、施工方案除了应当符合相关的公路或城市道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指引的要求;

5.无需提交交通疏解方案的情形:占用挖掘非高速公路,未造成车道减少(含压缩车道宽度保持车道数)的占道施工,或主干道以下、仅占用路段(不含路口范围)单向一车道或双向两车道,未造成交通组织变动、未禁止、限制转向交通的占道施工;占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未造成人行、非机动车交通中断,且占道期限在7个自然日内(含本数)的占道施工;以及占用路肩且占道期限在7个自然日内(含本数)的占道施工;

6.不得影响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建设、结构安全和养护维护,不得与在建、拟建或规划的交通工程或现状已设置、已布设的管线等其他设施相冲突;

7.申请人与道路主管部门签订保护协议,挖掘道路应依法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或者损坏公路路产赔偿费。经批准挖掘新建、扩建、改建后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道路的,应按照规定缴纳1—5倍挖掘修复费;

8.在轨道交通、燃气、电力、电信、水务等设施控制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线、挖掘、打桩、顶进、钻探及其他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影响设施安全的活动,应制定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保护挖掘道路范围内的地下管线;

9.管线因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但必须同时通知道路主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10.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以及涉及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已经征求相关意见或者签订了相关民事或者行政协议;

11.占用、挖掘高速公路在市级主管部门办理,除此之外在区级主管部门办理。

三、申请材料

情形一 占用、挖掘非高速公路审批申请材料: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1.深圳市路政许可申请表;

2.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含可系统共享的项目首次前期经费下达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或用地规划许可证,上级单位建设任务下达文件等);

3.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开设永久路口批文(系统共享,仅属开设永久路口的提供);

4.建设工程涉路部分设计文件和图纸;

5.施工组织方案;

6.地下管线安全保护承诺书(不涉及地下管线的无需提供);

7.日常养护作业方案(仅道路及附属设施养护作业、交通及治安监控维护、绿化带修剪等工程提交);

8.涉及在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提交原桥梁设计单位提出的技术安全意见或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

9.涉及增加桥梁荷载和改变原桥梁、隧道结构的,应当提交原桥梁、隧道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和相应的风载、荷载试验报告或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

10.涉及在轨道交通、燃气、电力、电信、水务等设施控制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线、挖掘、打桩、顶进、钻探及其他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影响设施安全活动的,提供保护方案;

11.书面延期申请报告(工程延期需提供);

12.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许可证(工程延期需提供)。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1.深圳市路政许可申请表(系统共享);

2.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含可系统共享的项目首次前期经费下达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或用地规划许可证,上级单位建设任务下达文件等);

3.施工组织方案;

4.交通疏解方案(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工程延期需重新提交);

5.临时占用道路交通疏解方案征求意见表(需制作交通疏解方案的提供);

6.书面延期申请报告(工程延期需提供);

7.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许可证(工程延期需提供)。

情形二 占用挖掘高速公路审批申请材料: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1.高速公路路政许可申请书;

2.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含可系统共享的项目首次前期经费下达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或用地规划许可证,上级单位建设任务下达文件等);

3.建设工程涉路部分设计文件和图纸(铁路与高速公路交叉或近距离并行的,提交省交通运输厅对涉路施工图设计的审查意见;高速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与高速公路交叉的,提交市交通主管部门对涉路施工方案的技术审查意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使高速公路改线的,应提交有权限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批复意见);

4.施工组织方案;

5.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6.安全技术评价报告以及评价单位资质;

7.签订相关协议(涉及公路路产的,申请人与公路管养单位或者公路经营企业的公路赔(补)偿或者管理协议;涉及公路路产以外的,申请人与权属人的土地征(补)协议或者同意函件)。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1.高速公路路政许可申请书(系统共享);

2.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含可系统共享的项目首次前期经费下达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或用地规划许可证,上级单位建设任务下达文件等);

3.施工组织方案;

4.交通疏解方案。

四、办理时限

交通运输部门12个工作日、交警部门10个工作日(两个部门并联审批)。

五、办理结果

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许可证。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统一打证(盖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和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两个章)或系统自动生成。对象道路不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管理范围的,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需在收件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单独审批后打证(盖一个章)或系统自动生成。

28 建筑工程(市政道路及附属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一、实施机构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二、办理条件

1.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

2.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3.用地手续已办理,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建立建全项目建设、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现场管理机构、人员、质量保证体系;

5.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并签订合同;

6.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专项工程方案〔专项工程包括:临时设施搭建(含临时施工便道)、交通疏解、管线和绿化迁改〕;

符合以上1—5条件可核发施工许可;符合4—6条件交通主管部门可核发同意专项施工许可的函(同步办理监督管理手续)。

三、申请材料

情形一 施工许可证(专项)申请材料:

1.建筑工程(市政道路及附属工程)项目施工申请书;

2.交通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及人员信息一览表;

3.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