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我局对《北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9月30日
北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有效推进各行业、各领域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技术委员会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第三条 北京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技术委员会的组建、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技术委员会管理相关制度;
(二)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等管理事项;
(三)组织技术委员会的考核评估;
(四)直接管理行业领域跨度大、归属不明确的技术委员会;
(五)其他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 北京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分工管理和指导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本行业技术委员会规划、管理建议和组建、换届、调整、撤销申请;
(二)指导本行业技术委员会建立所从事专业领域标准体系、开展标准制修订等业务,为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三)负责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监督与考核;
(四)定期向标准化主管部门报告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五)其他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五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标准化技术机构负责技术委员会日常管理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技术委员会委员管理,并动态更新维护;
(二)提出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初步意见;
(三)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分析本专业领域标准化的需求,研究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和标准体系的建议;
(二)在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地方标准的立项论证、起草、预审、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复审等工作中,为行业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撑;
(三)协助相关单位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
(四)开展或参与本专业领域内标准宣贯、培训,开展标准化咨询、服务等工作;
(五)建立和管理相关标准化工作档案;
(六)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
(七)承担标准化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技术委员会由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可来自企业、教育科研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验检测及认证机构、社会团体、消费者等。
行业主管部门应作为公共利益方代表参与本行业技术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由21-39人之间的单数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不超过5人。
主任委员由本行业领域权威技术专家担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同一单位在同一技术委员会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3名。
第九条 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熟悉并愿意从事标准化工作,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
(三)所在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条件。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原则上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委员比例不得低于委员总数的3/4。
第十条 技术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秘书处承担单位由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承担,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影响力;
(三)能够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规划和日常工作;
(四)有标准化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开展工作所需的资金和办公条件;
(六)标准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可设副秘书长、专职秘书。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当由委员兼任。
秘书长应当是秘书处承担单位人员,原则上应由在职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主要职责有:
(一)领导本技术委员会工作,向标准化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汇报技术委员会工作;
(二)指导本技术委员会履行其职责;
(三)主持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确保各方代表意见充分反映,并组织形成全体委员会议决议;
(四)签署技术委员会工作文件。
副主任委员可受主任委员的委托履行主任委员的职责。
第十三条 秘书长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提出本技术委员会组织机构设置的建议;
(二)组织提出本技术委员会的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及有关技术措施的建议;
(三)组织提出本技术委员会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和科研项目建议,组织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等任务;
(四)组织本技术委员会参加相关的标准化活动;
(五)组织提出本技术委员会年度经费预算,监督管理本技术委员会经费的使用;
(六)组织本专业领域标准的实施和推广服务;
(七)协助主任委员向标准化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汇报技术委员会工作;
(八)负责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向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报告工作。
副秘书长可受秘书长的委托履行秘书长的职责。
第十四条 委员在本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所在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的最高权力归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由与会委员的3/4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收取、发放费用,不得接受社会各界资助,不得收取会费。
第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印章样式由标准化主管部门规定,形状为长方形,刻有技术委员会名称和业务专用字样。
技术委员会印章属于业务专用章,在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时使用,主要用于上报材料、请示工作、征求意见、召开会议、对外联络以及标准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不得超出范围使用。
第三章 组建、换届和调整
第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组建应当遵循行业需要、任务明确、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条 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涉及的专业为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符合首都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要求;
(二)专业技术领域明确,与其他技术委员会原则上无业务交叉;
(三)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较多的标准制修订任务;
(四)秘书处承担单位具有开展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第二十一条 筹建技术委员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报送《北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表》。
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指定有关单位提出筹建技术委员会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要求的筹建申请,标准化主管部门书面予以批复,明确标委会的名称、专业领域、秘书处承担单位。对无法协调一致,但经济社会发展确需组建的,由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根据论证结果决定并予以批复。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技术委员会的委员征集、拟定组成方案等工作。应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组建申请,组建方案应当包括:
(一)《北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
(二)《北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
(三)《北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四)技术委员会章程草案;
(五)任期内工作计划等。
第二十四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方案的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复成立。不符合要求的,由秘书处承担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调整。调整仍不符合要求的,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商行业主管部门更换秘书处承担单位,也可撤销该技术委员会的筹建。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在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复成立后2个月内组织召开技术委员会成立会议,审议技术委员会章程、工作计划等文件,审议通过后报标准化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对新成立的技术委员会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应当换届。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在技术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拟定换届方案。应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换届申请,换届方案应当包括:
(一)换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工作范围、名称、秘书处承担单位等调整情况;
(二)《北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
(三)《北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
(四)《北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五)新一届技术委员会章程;
(六)标准体系表及专家论证意见;
(七)工作总结、计划等。
换届调整委员数(含届中调整)应不少于新一届技术委员会委员总数的1/4。
第二十八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按照技术委员会应当履行的职责对换届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批复准予换届。对不符合要求的,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商行业主管部门作出限期调整换届方案、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重新组建、撤销等处理。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在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复换届后2个月内组织召开技术委员会换届会议,审议技术委员会章程、工作计划等文件,审议通过后报标准化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因工作需要调整技术委员会工作范围或者名称、变更秘书处承担单位、撤销技术委员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三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以提出增补、解聘委员等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自律管理,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每年向标准化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北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就技术委员会及其秘书处承担单位或委员在履行技术委员会职责相关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向标准化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第三十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对技术委员会负有监督职责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
第三十六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技术委员会提出考核评估建议。
批准成立后不满一年的技术委员会不参加考核评估。
第三十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三十八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适时将考核结果通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监督本行业考核不合格的技术委员会落实整改要求。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术委员会,予以撤销、收回印章:
(一)行业主管部门检查确认应当予以撤销的;
(二)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
(三)两年以上未开展标准化工作的;
(四)标准质量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存在其它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其它应当予以撤销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予以解聘、收回委员聘书:
(一)无故连续两次以上不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的;
(二)未履行所在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职责的;
(三)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求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行为使技术委员会不能正常工作的;
(五)因工作变动、身体原因等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六)存在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须使用的配套表格等在标准化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布,并根据需要适时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京质监发〔2014〕77号)自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