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应急队伍建设,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市应急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建设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快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和推动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目标,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整合全市应急力量,建立健全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力量,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为中坚力量,驻京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人员组成的应急队伍为突击力量,应急志愿者队伍为辅助力量,其他应急队伍为补充力量的应急队伍体系,提高全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确保首都社会稳定和城市安全运行。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全面有序推进全市应急队伍建设,优化结构布局,建设规模适度的应急队伍体系。重点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不断完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逐步推进由驻京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人员组成的应急队伍建设,大力支持应急志愿者等队伍建设。
2.立足实际,按需建设。综合考虑首都地区突发事件特点和实际需要,兼顾财力、物力和人力现状,充分依托现有应急力量建设应急队伍,加强资源整合,避免重复建设。
3.军地协同,专兼结合。进一步强化驻京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人员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协调联动,建立军民融合长效机制。坚持专业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积极发挥公众和各类社会组织的作用,提高应急队伍的社会参与程度和全社会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4.调度有序,保障有力。建立规范有序的应急队伍指挥调度机制,强化各类应急队伍之间的协调配合,提高合成应急能力。积极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完善各项保障制度建设,提高应急队伍的应急救援水平。
(三)建设目标。通过3年的努力,重点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得到全面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基本完善,驻京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人员组成的应急队伍基本建成,应急志愿者等队伍不断健全,应急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形成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全市应急队伍体系。
二、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建立或确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预防和处置本系统、本行业内突发事件,并根据需要协助处置其它类别突发事件。要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防汛抗旱应急队伍建设。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本市水旱灾害发生的特点和规律,依托供水和排水企业人员、水利工程管理人员、驻京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农技人员和相关单位人员组建完善防汛抗旱队伍,承担汛期寻堤查险、防汛物资运输、险情处置、人员安全转移和干旱紧急情况下应急供水等任务。
(二)推进气象灾害应急队伍建设。市气象局要依托气象专业技术力量组建气象灾害应急队伍,主要负责气象灾害现场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和协助收集气象灾情,同时做好强降雨、大风、沙尘暴、冰雹、雷电等突发气象灾害的短时、临近预警预报以及应急决策气象服务工作,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等工作。逐步完善气象信息员队伍,加强强降雨、大风、沙尘暴、冰雹、雷电等极端天气防范科普知识的宣传。
(三)强化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建设。市国土局要根据本市地质灾害的发生特点和实际需要,依托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单位人员组建完善地质灾害应急队伍,主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估、隐患排查、风险评估和趋势分析,指导、参与地质灾害的群防群控,报告隐患和灾情信息等工作。
(四)进一步推进灾害救助应急队伍建设。市民政局要依托相关行政管理人员、专家、灾害信息员和相关单位人员组建灾害救助应急队伍,主要承担救灾物资储备和拨付、自然灾害灾情核查和发布、组织协调灾民转移安置和灾民生活救助等工作。
(五)加强地震应急队伍建设。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依托地震专业技术人员、公安消防部队、驻京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人员组建完善地震应急队伍,主要开展应急救援、地震灾害损失调查与评估、地震灾害现场建筑物快速安全鉴定及应急知识宣传等工作。
(六)进一步加强森林消防应急队伍建设。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指导各区县、乡镇和有林单位,建设完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承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并协助开展野外救援。要逐步建立以专业森林消防力量为骨干,武警森林部队和经过专业训练的驻京部队为坚强后盾的森林消防应急队伍。森林防火重点山区县、重点有林乡镇(单位)要加快森林消防应急队伍的建设,进一步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七)强化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队伍建设。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依托矿山、危险化学品相关企业建立完善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队伍。不具备单独建立专职应急队伍的小型企业,除建立兼职应急队伍外,还应当与邻近有专职队伍的企业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由专职队伍提供应急救援服务,或联合建立应急队伍。应急队伍在发生事故时要及时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平时要开展或协助开展预防性检查。
(八)推进特种设备应急队伍建设。市质监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组织行政管理人员和相关机构专业力量,建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应急队伍,负责为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开展调查分析等工作,并督促、指导重要特种设备大型企业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队伍。
(九)强化建筑工程应急队伍建设。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依托行业内相关企业组建完善建筑工程应急队伍,承担建筑工程抢险救灾工作。
(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市环保局要组织环境应急机构专业力量组建完善环境应急队伍,主要开展空气质量监测,以及饮用水源地、重点污染源、辐射污染源等重点领域环境监测,组织开展环境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参与涉及环境污染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
(十一)加强核事故应急队伍建设。市国防科工办要会同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等相关部门,根据核应急工作涉及的专业领域,组建完善专业能力强、机动灵活的应急队伍,及时处置各类核事故。
(十二)进一步加强公路及城市道路抢险和运输保障应急队伍建设。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公路和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依托公路和城市道路经营养护企业、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组建完善应急队伍,主要承担道路、一般公路、轨道交通紧急抢通和高速公路清障保畅等任务。要依托重点运输企业组建完善运输保障应急队伍,主要承担人员和应急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
(十三)强化治安和交通秩序保障应急队伍建设。市公安局要依托治安等警种组建完善治安保障应急队伍,承担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现场秩序管控和安全保卫任务。要依托交警组建完善交通秩序保障应急队伍,主要承担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交通维护疏导工作,必要时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十四)进一步强化城市公共设施保障应急队伍建设。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依托燃气、供热、环卫等单位,组建完善城市公共设施保障应急队伍,承担燃气、供热、环卫等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任务。
(十五)加强电力保障应急队伍建设。市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协调电力企业,建立完善电力保障应急队伍,做好电力应急抢修工作。
(十六)加强通信保障及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队伍建设。市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依托通信运营企业及广播电视传输网、有线政务专网、800兆无线政务网等网络的运行部门,组建完善通信保障应急队伍,承担通信保障和应急抢修工作。要会同市保密局、市公安局、市广电局、市通信管理局等部门,组建完善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救援队伍,做好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十七)进一步强化公安消防应急队伍建设。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实际需要,依托专业力量组建完善应急队伍,承担森林、草原、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以外的火灾预防、消防监督和安全宣传、灭火救援以及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十八)加强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别和特点,依托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完善卫生应急队伍,承担传染病、食物中毒和急性职业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其他突发事件伤病人员医疗救治等任务。
(十九)推进食品安全应急队伍建设。市食品办要根据需要,会同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依托专业力量组建完善食品安全应急队伍,做好食品安全监测预警,参与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等工作。
(二十)推进重大动物疫情和突发农业灾害应急队伍建设。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建立完善由相关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和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人员、有关专家、兽医等组成的动物疫情应急队伍,具体承担动物疫情的监测、控制和扑灭任务。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园林绿化局要加强农作物病虫害和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测预警体系建设,组织农技人员组建完善突发农业灾害应急队伍,做好药物器械储备和防控防治工作。
(二十一)进一步加强反恐处突应急队伍建设。市反恐和刑事案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依托巡特警总队建立完善反恐处突应急队伍,并与武警部队建立协同机制,承担全市暴力恐怖性质案(事)件和涉恐袭击事件等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任务。
各区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部门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或确定本系统、本行业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完善队伍组建和管理方案,明确队伍职责、所承担任务和各项管理制度。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区县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制定本系统、本行业内应急队伍的建设标准,根据实际需要积极支持区县应急队伍的建设。
三、完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
市及区县政府依托公安消防部队组建完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主要职责是在做好消防工作的基础上,在各类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配合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重点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综合性应急救援工作,实施社会公众应急救助。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托民兵、预备役人员、保安员、警务人员、医务人员等具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在预防和处置气象灾害、水旱灾害、地震灾害、森林火灾、生产安全事故、环境突发事件、突发群体性事件中发挥就近优势,在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和指挥下开展先期处置,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参与抢险救灾、避难疏散、救援引导、人员转移安置、应急物资发放等工作。同时发挥信息员作用,发现突发事件苗头及时报告,协助做好预警信息传递、灾情收集上报等工作。
四、推进驻京部队、武警、民兵和预备役人员组成的应急队伍建设
深入贯彻落实军民融合式发展战略思想,根据本市实际需要,依托驻京部队、武警、民兵和预备役人员组建应急队伍,积极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配合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结合首都特点和应急队伍建设现状,科学合理确定驻京部队、武警、民兵和预备役人员组成的应急队伍规模、类别和布局,逐步建立军地一体、优势互补、资源共享、运行高效的应急队伍。
五、加强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
依托本市应急管理体系和志愿者工作体系,建立应急志愿者队伍,开发应急类志愿服务项目,开展科普宣教和辅助救援工作。各级应急管理机构要发挥各自优势,结合实际工作组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建立应急志愿者队伍。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根据当地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组织有关人员成立应急志愿者队伍。队伍组建单位要按照本市志愿者管理办法,建立志愿者信息库,并加强对志愿者的培训和管理。市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给予适当支持。
六、加强其他类别应急队伍建设
市、区县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本系统、本行业内专家学者和实践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组成专家队伍,建立专家全程参与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的决策咨询工作机制,加大专家工作保障力度,充分发挥专家的辅助决策作用。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本单位职工成立兼职或专职应急队伍,主要承担突发事件信息报告、预警信息传递、协助开展先期处置、善后工作配合或专业处置等工作。
七、强化应急队伍管理和保障制度建设
(一)明确组织领导责任。各级政府是推进本级应急队伍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的领导下,市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相关部门应急队伍的规划、组建和管理工作。各区县应急办负责统筹本区县各类应急队伍建设工作,推进本区县应急资源的整合和共享,指导、督促区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相关部门应急队伍的规划、组建和管理工作。
(二)完善指挥调度机制。市应急委统筹全市应急队伍的指挥调度,市应急办负责具体协调工作。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和在远郊区县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时,在事发地区县应急委的领导下,由区县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部门指挥调度应急队伍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城六区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和在本市范围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在事发地区县应急委开展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具体指挥调度应急队伍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需要调用非本指挥部成员单位下属应急队伍,以及相关部门需要调用非本部门下属应急队伍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部门通过队伍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应急办协调调度;需要调用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部门报请市应急办协调调度。
本市范围以外发生突发事件时,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请求,由市应急委统一调度本市应急队伍协助开展相关工作。市属相关部门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调度本行业应急队伍时,要立即报告市应急办,由市应急办报请相关市领导批准后调度。
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的地区或部门按照有关协议调用相关应急队伍。由驻京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人员组成的应急队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调用程序。接到调度指令的应急队伍要迅速集结并赶赴现场,积极配合主责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三)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市、区县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各类应急队伍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和应急联动,形成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的合力。
根据实际需要,加强与中央驻京单位和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沟通联系,重点强化军民融合相关机制建设,建立有效的应急队伍指挥调度和应急联动机制,最大程度调集各方应急力量应对突发事件。
(四)组织开展培训演练。制定应急队伍培训和演练计划,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邀请相关专家和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进行集中讲授和现场培训;重点加强应急救护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力度,提高队员的应急意识和专业水平。市、区县应急办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本级应急队伍主管负责人及骨干力量开展培训。
市、区县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相关部门要依托现有设施和条件,定期组织本系统、本行业应急队伍开展应急演练,并积极组织与其他系统、行业应急队伍开展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能力。市、区县应急办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本级应急队伍开展综合应急演练。
(五)加强物资装备保障。根据应急队伍的规模和承担的职责,在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基础上,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技术含量高、救援效果好的新型装备。要根据突发事件的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地储备相关应急物资,或者与相关单位签订协议,进行生产能力储备。
(六)强化技术支持。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相关部门、区县政府要加强相关信息的采集,定期统计汇总本系统、本区县应急队伍的种类、数量、物资装备等基础数据,并依靠信息网络技术,建立全市统一的应急队伍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应急队伍基础数据的动态更新和资源共享。
(七)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市、区县财政部门要按照现行事权、财力划分原则,将应急队伍建设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逐步探索建立多元化的应急队伍经费渠道,形成政府补助、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
(八)完善相关配套制度。逐步建立应急队伍医疗、工伤、保险、抚恤和心理干预制度,为队员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对应急队伍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开展应急队伍建设示范工作,发挥典型引导作用,推动应急管理工作不断提高。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