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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关于调整我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模式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1-02-23 标签: 房地产

各区住建委,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各商业银行,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升不动产登记效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模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资金监管机构只对自有交易资金进行监管,贷款资金由贷款银行依据协议支付至出卖人收款账户。存量房屋交易双方在签订《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时,应根据需要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资金监管服务。

自有交易资金是指《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中约定的一次性付款的全部房价款或贷款付款的首付款。

二、办理方式

选择放弃资金监管服务的,交易双方应签订《自愿放弃资金监管服务确认书》;选择接受资金监管服务的,资金监管机构将对自有交易资金进行监管,交易双方将自有交易资金一次性存入监管账户后,双方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待不动产转移登记完成后,资金监管机构三个工作日内将自有交易资金划转至出卖人收款账户。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1年3月15日起施行。此前我市印发的通知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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