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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金融支持乡村休闲旅游业发展的通知
来源:农业农村部办公厅、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05-25 标签: 农业 金融

一、明确金融支持乡村休闲旅游业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立足新发展阶段,坚持新发展理念,服务新发展格局,以创新驱动、绿色引领、联农带农、融合发展、市场导向为原则,紧扣乡村休闲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目标,以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路径,拓展乡村多种功能,拓展产业增值增效新空间,聚焦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主体,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发挥中国农业银行资金、技术、网点和综合经营优势,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提高融资能力,拓宽融资渠道,打造乡村休闲旅游精品工程,为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支撑。

“十四五”期间,中国农业银行向中国美丽休闲乡村范围内各类经营主体提供人民币1000亿元意向性信用额度,优先保障中国美丽休闲乡村信贷需求。

二、聚焦金融支持乡村休闲旅游业的重点

(一)聚焦重点支持区域。以农业农村部推介的中国美丽休闲乡村和全国休闲农业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为重点区域,满足该区域内乡村休闲旅游经营主体融资需求。

(二)聚焦重点支持主体。支持重点区域内的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文旅企业、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发展乡村休闲旅游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厅(局、委)、中国农业银行各级行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整合社会信用信息,完善信用共享机制。中国农业银行各级行要用好信用评价体系,综合客流量、人均消费额、项目现金流等因素,推进信用档案建设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农家乐、乡村民宿等小微企业、农户纳入白名单管理,努力做到应贷尽贷。加大对财务制度健全、产业特色鲜明、现金流稳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持力度。

(三)聚焦重点支持领域。支持重点区域内的各类乡村休闲旅游经营主体发展田园观光、农事体验、休闲度假、科普教育、健康养生、红色旅游、特色餐饮、民俗体验、乡村民宿、共享农庄、线上云游等多种业态,完善水电路讯网等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聚焦乡村休闲旅游精品工程,对乡村休闲旅游产业链上经营主体提供全覆盖、全方位、全链条金融服务。

三、创新支持乡村休闲旅游业的金融服务产品

(一)创新金融产品。在中国美丽休闲乡村和重点县范围内,积极推广“景区开发贷”、“景区收益权贷”、“惠农e贷”和“农家乐贷”等中国农业银行特色产品。中国农业银行各一级分行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前提下,因地制宜出台区域性金融产品或服务方案,突破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规定的,按要求报总行批准或备案后实施。中国农业银行各级行针对乡村休闲旅游经营主体出台的融资政策或产品,可优先在中国美丽休闲乡村和重点县开展试点工作,优先满足乡村休闲旅游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

(二)拓宽融资渠道。中国农业银行支持符合条件的乡村休闲旅游企业发行相关债券及证券化产品,提高乡村休闲旅游业直接融资能力。组合运用票据、并购重组、非标融资等方式,多渠道、宽领域提高综合服务水平。

(三)助力行业纾困重振。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乡村休闲旅游企业和经营户恢复经营,在符合中国农业银行信贷政策前提下,坚决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通过重新约期、贷款展期、无还本续贷等方式缓解到期还款压力。针对中国美丽休闲乡村范围内有资源优势、信用条件较好但因疫情导致暂时存在困难的经营主体,要主动让利、切实降低融资成本。

(四)科技赋能智慧金融服务。聚焦“互联网+旅游”,积极提供各类开放银行产品和智慧景区、智慧停车、智慧物业等场景金融服务,推动数字技术在金融服务乡村休闲旅游业中的应用。对于有资金溯源监管需求的项目,探索建立线上资金监管平台,提升资金穿透式监管能力。综合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加强乡村休闲旅游数据积累和共享,为信贷投放提供支持,提高信贷风险的识别和预警能力。

四、强化金融支持中国美丽休闲乡村措施

(一)纳入专项金融产品适用范围。将中国美丽休闲乡村纳入《中国农业银行乡村旅游重点村贷款管理办法》(农银规章〔2019〕191号)适用范围。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中国美丽休闲乡村范围内,单户授信1000万元(含)以下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贷款,需在额度、期限、担保、用信条件、还款方式等方面突破总行政策制度和产品规定的,授权中国农业银行一级分行自主审批或核批授用信业务;各级农业银行可根据经营主体风险特征、项目周期等特点,在利率审批权限内自主定价。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工具,降低经营主体融资成本。

(二)优化信贷投放条件。对拥有独特经营资源、经营效益好、讲诚信的小微企业和农户,以及从业经验丰富、经营前景好的行业带头人、致富带头人,符合条件的可采用信用方式发放贷款,贷款方式可采用自助可循环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逐步加大“首贷户”支持力度,以及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

(三)探索多样化担保方式。中国美丽休闲乡村范围内乡村休闲旅游相关各类主体可采用设施抵押、地上附着物抵押、股权、经营权、订单质押、保证担保等方式贷款。确权颁证、抵押登记等外部条件具备的地区,可按规定办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探索集体资产股份质押融资模式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通过合作社内部联保、互助担保等方式对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信贷支持。鼓励各级农业银行与农业担保公司合作,发挥融资担保基金、产业基金作用,通过第三方增信方式提升承贷主体融资能力。

(四)优化业务办理流程。针对中国美丽休闲乡村范围内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积极推广调查、审查“平行作业”和“最多补充一次+限时办结”工作机制,切实缩短贷款办理时限。为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时,中国农业银行一级分行可在总行授权书范围内整合业务环节,将客户评级、客户分类、授信、用信、定价审批权集中在同一层级,推行多事项一并审批。对于小微信贷产品创新和整体服务方案制定,在确保审查审批独立性前提下,可纳入平行作业范围。

五、建立常态化合作机制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中国农业银行各级行要把支持乡村休闲旅游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高效的部门协调机制,共同做好金融服务。中国美丽休闲乡村和重点县所在地的中国农业银行要及时收集相关客户、项目需求信息,做好乡村休闲旅游金融需求的调查、客户(项目)筛选等工作,确保金融服务落地。加大乡村休闲旅游资源聚集地区金融创新力度,探索金融助推乡村休闲旅游发展的有效模式和长效机制,推进各项工作举措落地生效。

(二)建立科学决策机制。乡村休闲旅游项目的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前瞻性研究,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明确责任、强化担当、综合施策,避免出现“半拉子”工程或“烂尾”项目,着力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中国农业银行各级行要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结合区域规划和市场前景,认真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风险评估,选准、选好融资项目,客观评估融资需求,统筹项目资金和工程进度,合理安排资金投放,提升金融服务的精准性和持续性。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向同级中国农业银行通报乡村休闲旅游政策、发展规划及动态监测情况。中国农业银行要将有关“三农”金融、信贷方面的政策和信息、金融需求情况、金融服务情况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通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和中国农业银行各省行要定期分析项目推荐、贷款投放和经济效益等情况,报送农业农村部乡村产业发展司和中国农业银行三农对公业务部;积极探索依托新农直报系统建立名单信息和信贷情况共享机制,完善农村金融对接平台。

(四)加大典型宣传力度。中国农业银行各级行要认真总结在拓展融资渠道、创新金融产品、探索有效担保方式、优化信贷流程、助力乡村休闲旅游业疫后重振和转型升级等方面的主要模式和典型经验。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中国农业银行通过编发简报、媒体报道、网站发布等方式广泛宣传典型经验,带动更多地区推广金融支持乡村休闲旅游业发展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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