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商情报网 中商官网
研究报告 产业规划 商业计划书 可行性报告 文库 数据库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资讯 > 详情
吉林省关于推进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1-06-22 标签: 乡村旅游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乡村特色资源优势,坚持“三产融合”,立足生产、生活、生态“三生同步”,围绕农业、文化、旅游“三位一体”,推进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三变改革”,实施乡村旅游“十百千万”工程,加快把乡村旅游规模做大、产品做精、特色做足、品牌做强,全面提升乡村旅游发展质量和服务水平,打造吉林乡村旅游“升级版”,走出吉林乡村旅游“新路径”,为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规模扩大。到2025年,全省乡村旅游接待人次年均增长20%以上;实现旅游收入550亿元,年均增长25%以上。

——品质提升。产品从单一型向多元化转变,实现“十”集聚:培育10个县域乡村旅游集聚区;“百”系列:打造乡村旅游100个精品村、100家精品旅游民宿、100个精品节庆、100条精品线路、100家“后备箱”工程示范基地、100家大型商品生产经营企业;“千”个精品:形成1000个乡村旅游精品点;“万”名人才:培养1万名乡村旅游经营管理、创意设计、专业技能、文化传承、市场营销等人才。

——基础进一步完善。以“干净干净再干净”为目标,村容镇貌焕然一新,国家级乡村旅游重点村和A级乡村旅游精品点全部完成“厕所革命”,供电、供水、通信、消防、生态环境、医疗卫生和文化等基础条件明显改善,全部实现网络预约、预订、结算。

——贡献显著提高。乡村旅游带动就业人员突破300万,全省10个县、乡、村旅游综合收入相当于当地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10%,乡村旅游成为当地的主导产业和农民致富增收的重要渠道。

全省形成乡村观光、乡村休闲、乡村度假、乡村生活等满足不同层次消费需求的产品体系,将我省建设成为“点上有风韵、线上有风景、面上有风光”,东北领先、国内知名的乡村旅游目的地。

二、发展布局

对接“一主、六双”产业空间布局,打造“环城、沿路、依江、邻景”乡村旅游产业集群,形成“一环双线三带十区多点”的全省乡村旅游空间发展新格局。

一环。充分利用长吉都市圈的近城优势和巨大的客源市场,大力发展田园观光、农耕体验、文化休闲、科普教育、健康养生等业态,满足城市居民消费需求,构建长吉都市乡村旅游休闲环。

双线。围绕东西旅游双环线,利用重点城市、交通干线、高等级景区的客流集聚优势发展乡村旅游,建设特色鲜明、功能完备、内涵丰富的东部乡村旅游休闲度假旅游环线和西部乡村旅游生态体验环线。

三带。围绕“三江”资源,整治沿江周边村庄及道路环境,打造松花江休闲度假旅游带、鸭绿江边境风情旅游带、图们江避暑休闲旅游带三条沿江最美乡村旅游精品带。

十区。集聚资源、集中力量,以县域为基本单位,建设富有特色、规模适中、带动力强的全省“十大”乡村旅游县域集聚区。分别为:“净月·都市休闲”“双阳·欢乐采摘”“丰满·慢享湖滨”“舒兰·魅力雪乡”“集安·花海民宿”“临江·江畔溪谷”“前郭·湖韵体验”“大安·捺钵水乡”“和龙·民俗风情”“长白山·小镇人家”。

多点。优先打造基础条件好、特色鲜明、交通便利、辐射带动力强的国家及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高等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以及区域内重大文旅综合项目,重点支持和培育九台马鞍山村、净月友好村、吉林孟家村、东辽朝阳村、伊通大孤山村、集安钱湾村、柳河青沟子村、敦化小山村、珲春防川村、和龙光东村、图们水南村、安图松花村、龙井东明村、通化上龙头村、临江松岭村以及四平叶赫满族特色小镇、查干湖生态小镇、向海特色小镇等乡村旅游精品点建设。

三、重点任务

(一)产品提质升级,推进乡村旅游精品化发展。

1.实施乡村旅游精品示范工程。培育100个乡村旅游精品村。培育田园观光型、休闲度假型、民俗体验型等不同类型的乡村旅游精品村,形成乡村旅游融合发展新模式。打造100家乡村旅游精品民宿。按照“外土内洋”标准,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和战略投资商,打造一批旧乡土与新乡愁相结合的乡村旅游精品民宿。培育100个乡村旅游精品节庆。利用冰雪、避暑、红色、森林、康养、温泉、美食、民族文化等特色旅游资源,推出乡村音乐节、帐篷节、采摘节、民俗节等具有吉林地域特色的乡村旅游品牌活动。推出100条乡村旅游精品线路。策划培育具有乡土风情、农事体验、滑雪度假、避暑休闲、康体养生、游学研修等复合功能的乡村旅游线路,形成有影响力的自然风景线、历史人文线和生态民俗线,打造集“食住行游购娱”为一体的“慢游”网络。(各市、县级政府,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市、县级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促进乡村旅游业态融合发展。推进与农业融合,不断挖掘农业多种功能和多重价值,建设一批综合性休闲农业园区、农业公园、休闲农庄,培育一批美丽休闲乡村和休闲星级示范企业。推进与冰雪旅游融合。依托全省冰雪经济优势,以冰雪旅游引客,提升全省雪村、雪乡、雪镇、雪堡等建设水平,推进乡村旅游重点村四季常态化运营。推进与红色文化融合。围绕红色文化,将东北抗联、解放战争、杨靖宇红色故事等红色资源优势转化为乡村旅游发展优势,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同步增长。推进与森林康养融合。围绕特色林业资源,打造乡村森林休闲游憩、乡村研学、乡村康养系列产品,建设一批设施完备、功能多样的乡村森林康养基地、自驾车及房车露营基地。推进与生态旅游融合。坚持保护生态与发展生态旅游相得益彰,擦亮查干湖、嫩江湾等“金字招牌”,打造渔乡人家、民俗博物馆、农耕体验系列产品,彰显乡村生态内涵和绿色韵味。推进与中医药健康旅游融合。加强优势旅游资源和中医药特色养生保健资源的挖掘和整合,在乡村开辟中医药旅游、养老、康养等多样化健康服务,促进医养结合,打造一批以中医药健康和养生宜居为主题的特色乡村。(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实施乡村旅游“后备箱”工程。鼓励和支持农民将土特产品、手工艺品就地就近销售,推动农林牧副渔等产品向旅游商品转化。支持乡村旅游重点村建设电商服务站、农副土特产品商店,在邻近的景区景点、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立特色农产品销售专区。发挥地域文化优势,加强创意设计,推出一批体现吉林文化特色、具有民俗特点的“礼遇吉林”系列乡村旅游商品。重点培育100家乡村旅游“后备箱”工程示范基地、100家大型乡村旅游商品生产经营企业。(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文化赋能,推进乡村旅游特色化发展。

4.丰富乡村旅游文化内涵。传承乡村文化,留住乡愁记忆。支持乡村保护、利用好优秀传统文化资源,通过农耕文化、传统手工艺、优秀戏曲曲艺等传承发展,持续推动乡村旅游文化延续。开发朝鲜族、满族、蒙古族等传统民俗文化旅游项目,激发群众参与热情。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乡村旅游融合发展,支持非遗项目、传承人走进乡村旅游重点村,丰富乡村旅游文化内涵。建设乡村大舞台,“文化下乡”活动在乡村旅游重点村安排的活动不少于1/3,定期组织作家、画家、文艺工作者、非遗传承人等在乡村旅游点展演和传技。(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5.突出乡村旅游文化特色。有效利用农业遗迹、传统建筑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培育一批农民画村、满族剪纸村、传统民俗表演村、手工艺制作村等“非遗”村落。依托历史文化生态资源,打造一批画家村、摄影村、影视村。支持引入地方艺术形式,推出一批吉剧村、二人转村。(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6.举办乡村旅游文化活动。充分挖掘本地乡愁元素符号,依托传统民俗文化氛围,建设一批乡村文化博物馆、乡村慢村,打造一批山会、庙会、乡村大集等精品乡村文化活动。开展“送文化到基层”及乡村旅游文化惠民演出系列活动,让农民群众在家门口看大戏、赶文化大集、享文明新风。开展“旅行社与乡村旅游景区”互联互动行动,组织乡村旅游专题活动,拓展乡村文化旅游市场。(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7.加快发展特色民宿。推动自然环境优美、文化底蕴深厚、基础设施完善的地区打造特色民宿集群,形成梯次配置合理、特色主题鲜明的民宿发展格局。加强主题客房、特色餐饮、农事体验、亲子研学等体验产品和项目开发,建设适应不同需求的特色民宿。实施移动通信信号和无线局域网全覆盖,为游客提供便捷、安全的民宿预订、登记、信息查询和支付服务。制定民宿单体经营用房、消防安全、治安管理、食品卫生、服务规范等行业标准,指导民宿规范有序、健康发展。鼓励适当放宽旅游民宿市场准入,推进实施旅游民宿行业标准。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坚持政策协同,建立快速便捷的准入机制,旅游民宿不纳入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政许可范围,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政许可不作为必须要件,相关部门按职能加强监管。(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标准建设,推进乡村旅游规范化发展。

8.加强乡村旅游规划引领。优化乡村旅游区域整体布局,促进乡村旅游区域协同发展。各地要将乡村旅游发展作为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在规划中充分体现乡村旅游发展要求。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组织编制乡村旅游发展规划,鼓励突破行政区域限制,跨区域整合乡村旅游资源,制定区域性乡村旅游发展规划,注重规划衔接与落地实施。(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9.开展乡村旅游资源普查。组织开展吉林省乡村旅游资源普查工作,对全省乡村旅游资源进行登记、管理、分类和评价,建立全省乡村旅游资源档案库,构建乡村旅游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科学体系,进一步指导乡村旅游开发工作。(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10.完善乡村旅游标准体系。积极探索乡村旅游业态、服务质量等级等相关标准制修订,开展乡村旅游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修订完善吉林省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完成丙级旅游民宿评定和复核管理办法备案,构建具有吉林特色的乡村旅游标准体系,引领乡村旅游科学规范化发展。(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基础设施,推进乡村旅游品质化发展。

11.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加快建设国省干道,通达乡村旅游重点村、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的道路,打通全省涉及乡村旅游景区(村)的“最后一公里”。在高等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道路沿线建设咨询服务点、旅游驿站、汽车营地等配套服务设施。以县域为单元统筹布局县城、乡镇、高等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乡村旅游重点村及4A级以上景区生态停车场建设,解决乡村旅游停车难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整治乡村旅游环境。围绕乡村旅游集聚区建设和精品工程打造,集合资金、政策等要素,整合省、市、县各级部门力量,结合“宜居建造”工程等,加快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建设污水处理、通信宽带等基础设施。合理布局、设置垃圾箱和旅游厕所。实施乡村环境“绿化、美化、亮化”工程,整体提升乡村旅游游览环境。(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草局、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推进智慧旅游发展。推进乡村旅游智慧管理和信息化建设,逐步在高等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和乡村旅游重点村内实行数字化管理。建设乡村旅游监管信息平台,推动线上旅行商与乡村旅游企业合作,实现信息智能推送和网络营销、预订、支付等互联网服务,完善导游、导航等智慧旅游服务。(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科技厅、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宣传推广,推进乡村旅游品牌化发展。

14.打造乡村旅游品牌形象。深挖特色,树立“吉乡吉品、吉美人家”IP品牌,提升我省乡村旅游整体水平和形象。鼓励各地整合优质乡村旅游资源,突出一批特色鲜明、优势明显的乡村旅游品牌,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乡村旅游品牌体系。丰富手段,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扩大宣传,塑造乡村旅游精品、形成品牌认同。示范引领,鼓励支持资源禀赋好、基础设施完善、带动效益强的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创建高等级A级景区、旅游度假区等品牌,扩大乡村旅游知名度和影响力。(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15.创新乡村旅游营销方式。加强全媒体多维度宣传,全面提升乡村旅游新形象,借助新电商大会等平台,扩大乡村旅游宣传。全面启动“吉”字号网红打卡地“乡村生活”类推选活动,重点挖掘优质乡村旅游消费场景、明星企业和网红打卡地,上线“吉林文旅线上旗舰店”乡村消费专区。充分利用县域电商服务中心和乡镇电商服务站展示推介当地的旅游产品,打造多元化的旅游营销方式。(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公共服务,推进乡村旅游精细化发展。

16.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建立乡村旅游咨询服务体系,完善旅游咨询、预订销售、投诉受理、医疗急救等功能。完善和提升乡村旅游景区的外部交通指引标识和内部标识系统。加快建设旅游公共游憩区、特色街区等公共景观和游览设施,加快推进乡村旅游惠民便利产品和公益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强化乡村旅游市场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定期对乡村旅游景区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市场安全有序。结合“两站两员、一村一辅警”机制,增设乡村旅游安全协管职责,指导和支持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推动乡村文明教育,提升乡村旅游从业人员服务能力和文明素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壮大市场主体,推进乡村旅游规模化发展。

18.增强企业竞争力。培育乡村旅游龙头企业,引导其高站位谋划,整合资源、做大特色,创优质量,带动形成全省乡村旅游发展“新雁阵”。促进乡村旅游投资主体多元化,培育和引进有竞争力的知名旅游企业和旅游集团投资乡村旅游建设,促进规模化、品牌化经营,落实乡村旅游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鼓励其向专业化、特色化和创新化发展。积极发挥乡村旅游协会等行业协会的作用,在规划制定、等级评定、标准建设等方面发挥作用,助推全省乡村旅游转型升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完善利益共享机制。引导村集体和村民入股乡村旅游合作社、旅游企业,鼓励企业实行保底分红。推动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支持当地村民和回乡创业人员参与乡村旅游经营和服务,鼓励乡村旅游企业优先吸纳当地村民就业。壮大乡村旅游带头人队伍,鼓励乡村旅游专家以入股、合作等方式参与乡村旅游经营,实现互利共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政策支持

(一)加强乡村旅游资金支持。

1.加强财政资金引导。各市(州)、县(市)可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需要,使用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采取财政贴息、股份合作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乡村旅游产业项目。通过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对新评4A级景区重点村、4A级以上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和等级民宿按照相关标准给予支持。鼓励市(州)政府出台支持乡村旅游发展的奖励措施。(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等相关资金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信贷支撑作用。支持银行机构单列文化旅游企业信贷计划,推动乡村旅游贷款保持稳定较快增长。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乡村旅游企业和项目的金融信贷支持,降低乡村旅游企业融资成本。支持金融机构推出符合乡村旅游特点的金融产品,推动建立全省乡村旅游整村授信信息平台。推动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取消反担保要求,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内,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担保费率压至1.5%以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拓展多元融资方式。通过担保、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促进金融和社会资本更多地投向乡村旅游。在债务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各地区政府发行专项债券用于项目收益能够覆盖债券本息的乡村旅游项目。鼓励社会资本以租赁、承包、联营、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投资开发乡村旅游项目,兴办各种旅游开发性企业和实体。拓展保险服务覆盖面,鼓励保险机构积极研发创新乡村旅游保险产品,为乡村景区、餐饮行业、旅行社、消费者等提供一揽子保险计划。鼓励国有投资平台采用直接投资、联合开发等方式参与乡村旅游项目建设和运营,引导民间投资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建民营等方式参与乡村旅游开发。(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乡村旅游用地保障。

4.强化乡村旅游用地保障。将乡村旅游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新编县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发展乡村旅游。充分利用土地流转、土地整治等政策,通过“点状批地”、“点状供地”、“租让结合”、旧房集体收购和土地复垦等办法,保障乡村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在优先保障农业生产,不改变原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支持利用农业、林业配套设施用地临时用于公共停车,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规划临时公共停车场解决乡村旅游旺季停车难问题。各类经营主体及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利用现有房产(除经批准的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房屋外)兴办乡村住宿、餐饮等旅游接待设施的,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可享受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有效盘活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支持采取整理、复垦、复绿等方式,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为乡村建设和产业发展等提供土地等要素保障。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引导有实力、有意愿、有责任的企业有序参与盘活利用工作。有序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试点示范,整合资源创建一批民宿集中村、乡村旅游目的地等盘活利用样板。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发展乡村旅游等特色产业。(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乡村旅游人才队伍。

6.实施乡村旅游人才培育计划。实施“乡村旅游领军人才”培养计划,通过与专业院校定向培养、合作办学的形式,多层次开发乡村旅游人力资源,全面提高乡村旅游从业人员的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餐饮客房管理、接待礼仪、安全卫生、民俗文化讲解等方面的知识素养和实务技能。鼓励各地结合实际需要,依托高等院校、农民职业培训机构、乡土人才培养基地等资源,对符合条件的乡村旅游带头人、乡村工匠、返乡创业带头人等开展培训,力争培养万名乡村旅游经营管理人才。鼓励各地创建具有地方特色的乡村旅游专家工作站、人才培养基地、名师工作室等,对符合《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服务乡村振兴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吉办发〔2021〕18号)规定条件的,省级给予相应支持。(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7.实施“人才下乡”工程。建立文化和旅游人才定期服务乡村制度,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乡村创新创业,充分保障其在职称评审、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益。成立乡村旅游人才专家库,定期组织文旅规划创意设计、营销宣传推广、建筑景观设计、项目策划包装、文化传承利用、服务礼仪礼节等方面专家深入基层,为乡村和重点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服务,进一步提高乡村旅游发展质量和服务水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8.开展乡村旅游创新创业行动。鼓励各地引导返乡创业成功人士回报家乡、投资家乡、发展家乡,投身乡村旅游发展。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对乡村旅游创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者给予最高2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创新担保方式,扩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乡村旅游中小微企业给予最高4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创新乡村人才评价机制。将乡村旅游人才纳入乡村振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范围,开展与乡村旅游从业相关的乡土人才职称评价工作,按高级、中级、初级职称等级由同级财政每年分别给予补贴3000元、2000元、1000元,连续发放5年,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乡村旅游发展环境。

10.完善政务环境。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在税费、审批等环节扶持乡村旅游发展。落实税收政策,对月营业额不超过15万元(含)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简化乡村旅游项目审批流程和审批手续。在土地、公安、消防、卫生等相关证照办理上,做到政策上倾斜、手续上简化,为乡村旅游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厅、省税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11.营造环境氛围。支持各地开展政策制度创新试验,鼓励探索,允许试错,破解乡村旅游制约瓶颈。加强试点示范,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以点带面,打造乡村旅游样板。各地要把推进乡村旅游发展与乡村建设、农业农村现代化紧密结合起来,广泛深入发动市、县、乡、村各级各有关部门支持并投入到乡村旅游建设中。要加大对乡村旅游发展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报道乡村旅游的新进展、新成效、新经验,宣传好先进典型,大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的舆论氛围。(中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全省推进乡村旅游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强化统筹协调。各市(州)、县(市)政府要建立与发展乡村旅游相适应的管理协调机制,旅游重点乡镇要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做到乡村旅游有人管、有人抓、有人干,形成省、市、县、乡、村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合力推动乡村旅游发展。各级要建立乡村旅游指标体系和统计制度,定期分析乡村旅游发展形势和运行质量,强化目标考核管理,促进乡村旅游持续健康发展。(中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部门协同。按照“省级抓总、市级协调、县级落实”的原则,全面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合力推动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文化和旅游、发展改革、农业农村、乡村振兴、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林草、水利、电力、通信等部门要将乡村旅游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全面抓好乡村旅游重点项目建设、重要产品开发、休闲农业发展等工作,改善乡村道路、人居环境、绿化美化、水电供给、网络通信等乡村旅游发展条件。(中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召开乡村旅游发展大会。将召开乡村旅游发展大会作为推动乡村旅游的创新机制。从2021年起,采取市(州)申办制,每年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一次全省乡村旅游发展大会,整合全省资金、项目、政策等力量支持申办地区的2个乡村基础较好的县(市)发展乡村旅游,充分调动县域党委、政府积极性和创新性,形成竞相发展、比学赶超的态势。支持承办县(市)结合乡村旅游发展大会组织举办节事节庆、文化会展等丰富多彩的活动,丰富和创新乡村旅游发展大会内容和形式。(中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政策落实。各地区要把乡村旅游作为乡村振兴重点产业加以培育和扶持,贯彻落实好国家和省出台的各项政策。各部门要灵活、务实地把政策落实到位,切实让从事乡村旅游的经营者享受到政策实惠。鼓励各地在落实扶持政策的同时,结合当地实际,大胆探索更加有效、有利于乡村旅游发展的支持政策措施,推动乡村旅游更好、更快发展。(中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明确责任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把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统筹乡村旅游发展工作。实行工作责任制,对提出的目标和工作任务进行分解细化,制订工作措施,建立督导机制,形成推动乡村旅游发展的强大合力,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落实。(中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服务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