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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21-08-16 标签: 粮食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持续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黑龙江省提出的“要毫不动摇抓好粮食生产,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要加快推进东北亿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重要指示要求,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按照农业高质量发展要求,以提升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聚焦重点区域,统筹整合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建设内容,加强建设管理,突出抓好黑土耕地保护、地力提升和高效节水灌溉,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快补齐农业基础设施短板,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切实增强农田防灾抗灾减灾能力,为巩固黑龙江省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压舱石”地位提供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夯实基础,确保产能。突出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新建和改造提升相结合,着力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提升耕地质量,持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稳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强化规划引领,根据当地农业生产特征,科学确定高标准农田建设布局、标准和内容,按照“缺什么、补什么”,推进田水林路电综合配套。

坚持依法严管,良田粮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强化用途管控,依法严格管理,确保长期发挥效益。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支持高标准农田主要用于粮食生产。

坚持政府主导,多元参与。切实落实市、县政府主体责任,持续加大资金投入,构建部门配合、运转高效的工作推进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和农民群众筹资投劳,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理。

(三)目标任务。到2022年,全省建成1亿亩集中连片、旱涝保收、节水高效、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高标准农田;到2025年,建成1.11亿亩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1800万亩标准低的老项目区,以此稳定保障1600亿斤以上粮食产能;到2035年,通过持续改造提升,全省高标准农田保有量进一步提高,不断夯实粮食安全保障基础。

二、建立完善“五统一”建设管理新机制

(四)统一规划布局。开展专项清查,全面摸清全省高标准农田数量、质量、分布和利用状况。对接国家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修编省、市、县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找准潜力区域,明确目标任务和建设布局,确定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和时序安排。把节水灌溉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重要内容,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种子繁育基地,集中力量建设高标准农田,提高抗灾减灾能力。粮食主产县要立足打造粮食生产核心区,实施整县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先支持脱贫地区建设高标准农田,持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省农业农村厅、发改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乡村振兴局和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负责,不再列出〕

(五)统一建设标准。根据国家制定的分区域、分类型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研究制定黑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工程预算定额及取费标准,建立耕地质量监测评价地方标准。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内容,统一规范工程建设、科技服务和建后管护等要求。坚持新增建设和改造提升并重、建设数量和建成质量并重、工程建设与建后管护并重,产能提升和绿色发展并重,重点完善田间灌排工程设施,实现高标准农田旱能灌、涝能排。综合考虑农业农村发展要求、市场价格变化和本地财力等因素,因地制宜适时调整建设内容和投资标准。在确保完成新增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基础上,鼓励市、县结合实际,对照行业标准、规范,改造提升已建成的、标准较低的项目区。(省农业农村厅、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统一组织实施。及时分解落实高标准农田年度建设任务,同步发展节水灌溉。统筹整合各渠道农田建设资金,提升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开展项目前期准备、项目评审、申报审批、招标投标、工程施工和监理、竣工验收、监督检查、移交管护等工作,实现农田建设项目集中统一高效管理。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强化项目监督检查和工程质量飞行检查,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和项目建设质量。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调动农民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积极性,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好农民权益。积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高标准农田,引导开展地块以小并大,以宜机化、水利化、生态化、规模化和标准化为目标,规范有序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省农业农村厅、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统一验收考核。建立健全“定期调度、分析研判、通报约谈、奖优罚劣”的任务落实机制,确保高标准农田建设年度任务如期保质保量完成。将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纳入粮食安全责任制和市(地)经济社会发展主要责任指标考核内容,强化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激励评价,对完成任务好的予以倾斜支持,对未完成任务的进行约谈处罚。严格按程序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考评,并将相关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省农业农村厅、发改委、财政厅、粮食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统一上图入库。全面承接高标准农田建设历史数据,统一标准规范、统一数据要求,把农田建设项目立项、实施、验收、使用等各阶段相关信息上图入库,建成全省农田建设“一张图”和监管系统,实现有据可查、全程监控、精准管理、资源共享。加快完成“十二五”以来已建成高标准农田上图入库工作,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数据共享和对接移交等工作。(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发改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测绘地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资金投入和机制创新

(九)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田建设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积极争取国家对黑龙江省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各地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将农田建设作为重点事项,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标准和成本变化,合理保障财政资金投入。加大土地出让收入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支持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和分级负担要求,按规定及时落实高标准农田支出责任。鼓励有条件的市(地)、县(市、区)和有关单位在国家确定的投资标准基础上,结合自身财力状况,扩大项目建设规模、提高项目建设标准。(省财政厅、发改委、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创新投融资模式。发挥政府投入引导和撬动作用,采取投资补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财政贴息等多种方式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和有关单位有序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在严格规范政府债务管理的同时,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结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引导商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完善政银担合作机制,加强与信贷担保等政策衔接。鼓励市、县政府使用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探索利用国外贷款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发改委、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完善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使用机制。将新增耕地和产能列入高标准农田建设目标。优化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和新增产能的核定流程、核定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指标经核定后,及时纳入补充耕地指标库,在满足本区域耕地占补平衡需求的情况下,可用于跨区域耕地占补平衡调剂。加强新增耕地指标跨区域调剂统筹和收益调节分配,拓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投入渠道。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益要按规定用于增加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各地要将省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农田建设再投入和债券偿还、贴息等。(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示范引领。在提升产能潜力大、基础条件好、积极性高的地区,加强资源整合、政策集成,综合组装各种先进技术,提高建设标准,推动建设可复制、可推广的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开展绿色农田建设示范,推动耕地质量保护提升、生态涵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田园生态改善有机融合,提升农田生态功能。选取一批干旱、内涝、水土流失等区域,针对农业生产存在的主要障碍因素,采取专项工程措施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为相同类型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进行试验示范。加强农田生态和防护林建设,实施水土保持工程,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提高水肥利用率。(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生态环境厅、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健全工程管护机制。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管护机制,按照“先建机制、后建工程”“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建立多元化长效管护经费保障机制,调动受益主体管护积极性,确保建成的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将建后管护落实情况纳入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范围。(省农业农村厅、发改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贯彻农田建设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省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各市、县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直接负责的责任制,抓好农田建设各项工作。市级政府是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管理主体,要抓好项目评审、设计审批、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县级政府是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责任主体,要落实项目法人单位,抓好任务落实、组织实施、自验自评、建后管护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要全面履行好农田建设集中统一管理职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规划指导、资金投入、新增耕地核定、水资源利用和管理、金融支持等工作,协同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经验好做法,营造农田建设良好氛围。(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发改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强化基础支撑。推进农田建设法规制度建设,配套完善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监测评价等办法。加强农田建设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队伍建设,重点配强县乡两级工作力量,提升省级农田建设技术支撑单位上图入库、技术审核、标准制定、调查统计、耕地质量监测等业务能力水平,满足项目管理要求。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围绕农田建设关键技术问题,开展科学研究,组织科技攻关。大力引进推广高标准农田建设先进实用技术,加强工程建设与农机农艺技术的集成和应用,推动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加强农田建设行业管理服务,加大相关技术培训力度,提升农田建设管理技术水平。(省农业农村厅、省委编办、省发改委、科技厅、财政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严格保护利用。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要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严格耕地占用审批,经依法批准占用高标准农田的,要及时补充,确保高标准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对水毁等自然损毁的高标准农田,要纳入年度建设任务,及时进行修复或补充。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和种粮激励政策,引导高标准农田集中用于重要农产品特别是粮食生产。严格保护黑土耕地,加强高标准农田耕地质量监测点建设。探索合理耕作制度,实行用地养地相结合,加强后续培肥,防止地力下降。深入推进农药化肥减量增效行动,加强农药化肥科学使用和技术指导。严禁将不达标污水排入农田,严禁将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等倾倒、排放、堆存到农田。(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发改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风险防控。树立良好作风,强化廉政建设,严肃工作纪律,切实防范农田建设管理风险。加强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专项审计,对农田建设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强化结果应用。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严格跟踪问责,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省农业农村厅、发改委、审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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