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示范区建设成果巩固提升、高质量发展和健康宁夏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康中国重要论述,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按照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和自治区政府工作部署,聚焦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坚持以高质量发展为统领,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数字赋能为路径,通过实施五项行动,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健康医疗大数据、“互联网+医疗健康”、医学人工智能及5G、区块链、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应急救治、远程会诊、临床辅助诊断决策、公共卫生服务等方面的应用更加广泛。建成数据采集、储存、治理、安全等一体化管理服务机制,实现卫生健康信息协同共享。培育一批数字健康管理服务企业,基本形成“互联网+医疗健康”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到2027年,应用生态逐步完善,实现利用数字化手段促进医防融合,居民人均医疗费用负担逐步降低。健康管理持续提质,数字医疗健康服务在居民健康管理、健康养老、中医药现代化等领域充分应用,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持续提升。数据价值深度挖掘,健康医疗大数据合规开放、创新应用和行业治理深度推进。创新技术大力发展,多维度医工信协同创新模式初步建立。健康产业快速增长,互联网医院诊疗、“生成式AI+医疗健康”等产业发展加快推进,数字医疗健康产业集群化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提质扩容行动。
1.促进互联网医院多元发展。探索公立医院互联网医院运营机制,支持中医、妇儿、口腔等专科医院入驻宁夏互联网医院一体化平台,提升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医院服务能力。引入全国专家资源,跨省开展重大、疑难疾病会诊。鼓励中医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中医药签约服务,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常见病防治。(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大数据机构,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搭建互联网健康管理服务平台。健全老年人健康信息基础数据库,构建集居家、社区机构、健康管理、康复护理、养生保健等于一体的全流程医养服务及管理模式。鼓励企业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对有个性化需求的居民开展健康管理服务。鼓励高校、企业参与健康科普、健康传播,制定规范标准和技术指南。(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市场监管厅,宁夏大学〔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研究院〕、宁夏医科大学,数字宁夏公司,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3.提高“互联网+政务服务”效能。依托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完善身份认证、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等共性应用支撑系统建设,推进卫生健康领域专业审批系统“应接尽接”、政务服务事项“应上尽上”。深化“出生一件事”改革创新,实现出生医学证明、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申领等事项“一次提交、多证联办、一站送达”。依托“我的宁夏”政务APP,整合汇聚公立互联网医院线上应用。(责任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保局,宁夏大学〔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研究院〕、宁夏医科大学,数字宁夏公司,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4.推动“互联网+”公共卫生服务发展。建成宁夏智慧化多点触发传染病监测预警平台。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医疗机构与人工智能企业、医疗装备企业合作,开展“居民健康画像”健康服务应用。(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大数据机构,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宁夏大学〔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研究院〕、宁夏医科大学,数字宁夏公司,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5.推广“互联网+”远程会诊应用。通过远程会诊、远程诊断、远程培训等方式,面向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培训和指导,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建立远程诊断分配机制,加深宁夏互联网医院一体化平台业务应用水平,畅通门诊、住院、转诊机制,实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确保医疗救治双向转诊畅通。(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6.探索“互联网+”医疗就诊新机制。探索开展互联网首诊试点、互联网医疗线上医保结算、支付标准、药品网售、远程会诊、多点执业等应用,推动建立互联网医疗行业标准。创建互联网诊疗服务公开清单,扩大互联网诊疗复诊认证范围。推进互联网医院与线下医疗深度融合,探索开具线上检查检验单,引导患者就近前往基层医疗机构检查检验。建设全区卫生健康综合监管平台,加强线上诊疗全流程监管。(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医保局、药监局,数字宁夏公司)
(二)实施“互联网+医疗健康”装备提档扩智行动。
7.推进诊疗装备数字化转型。鼓励医学影像、精准用药检测、细胞分析装备信息采集数字化、远程化,支持传统医疗装备研发集成5G医疗行业模组,嵌入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云计算等新技术。引进医疗装备研发生产及设备、配件、耗材生产企业,推动医疗装备向“互联网+医疗健康”模式转型。(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市场监管厅、药监局,数字宁夏公司,五个地级市人民政府)
8.拓展基层小型医疗装备智能化应用。创新基层医疗机构与企业合作模式,促进新型体外诊断、多功能检验分析、即时即地检验装备和便携式随访箱、医疗机器人等智能化、小型化、快速化装备在基层应用,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药监局)
9.推动多学科医疗装备智能化应用。鼓励医疗机构、健康服务机构及企业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探索推广融合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个人智能健康设备、智能健康机器人、中医特色装备、母婴装备、康复装备等规模化应用。鼓励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及公立医疗机构为研发、应用智能医疗装备提供算力和场景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大数据机构,科技厅、民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宁夏大学〔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研究院〕、宁夏医科大学,数字宁夏公司,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实施医疗机构数字信息建设提级扩能行动。
10.促进智慧医院建设。探索建立统一的“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入口,加快临床诊疗无纸化进程,优化门急诊就医流程,推进院前与院内急救无缝衔接。加大智慧医院建设投入力度,落实国家和行业信息化标准,推动区内二级和三级公立综合医院电子病历应用水平平均级别分别达到3级和4级,智慧服务平均级别基本达到2级和3级,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基本达到3级和4级,智慧管理平均级别基本达到1级和2级,支撑线上线下一体化的医疗服务新模式。(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大数据机构,财政厅、医保局、药监局,数字宁夏公司,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1.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围绕县域医共体改革,建设县域卫生健康综合信息平台,建成统一的县域卫生健康数据交换中心。探索“数字医联体+县域医共体”模式,引入全国专科常见病预防及治疗专家团队参与基本公共卫生及医疗服务建设。构建基层数字化诊室,逐步实现基层数据采集自动抓取、只录一次,满足居民就近、便捷就医和慢病自我管理需求。(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保局,数字宁夏公司,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2.加快公共卫生信息化建设。支持企业与疾病预防控制、专科疾病防治、妇幼保健、急救中心、卫生监督、药品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制定信息化解决方案。建设宁夏精神/心理卫生服务管理信息平台,提升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水平。升级完善全区120院前急救一体化平台,增强院前急救能力。(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药监局,数字宁夏公司,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3.推进中医药信息化建设。支持企业与医疗机构共建互联网中医院,拓展中医线上医疗服务内容。开展“互联网+”中医药健康服务行动,加快自治区中医药数据中心、智慧中药房建设,推动中医医疗机构“一体化”共享、“一站式”结算等服务。推进宁夏中医药信息化数据与宁夏互联网医院一体化平台数据中心实现互联互通。(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医保局,宁夏医科大学,数字宁夏公司,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四)实施“互联网+医疗健康”数据提标扩面行动。
14.推动医疗健康数据互联互通。建设宁夏医疗健康数据资源目录及医疗机构数据库,有序推动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数据融合和共享应用。发展云端协同的大数据存算模式,支撑大数据高效传输与分发,提高数据流动效率。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居民健康档案开放技术标准,逐步向居民开放个人健康档案。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向企业开放部分医疗健康数据,企业对其合法处理医疗健康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享有财产权益。(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大数据机构,工业和信息化厅、医保局,宁夏大学〔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研究院〕、宁夏医科大学,数字宁夏公司)
15.完善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加强数据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完善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制度,加强医疗数据分级分类安全监管,提升对敏感数据泄露、违法跨境流动等安全隐患的监测、分析与处置能力。推动国家信息安全标准与“互联网+医疗健康”融合应用,形成一批数据加密、电子签名、可信通信等安全技术在医疗体系的示范应用,全面推广商用密码应用,完善“互联网+医疗健康”商用密码应用体系。(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大数据机构,数字宁夏公司)
16.加强医疗健康数据治理。通过质量监控、诊断评估、清洗修复、数据维护等方式,提高数据质量。打造分类科学、分级准确、管理有序的数据治理体系,确保数据真实可信。成立自治区“互联网+医疗健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立互联网医院质控中心,制定互联网医院门诊病例的质量规范、质控指标。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研究,推动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等制定,加强医疗互联网诊疗安全。(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厅,大数据机构,工业和信息化厅,宁夏大学〔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研究院〕、宁夏医科大学,数字宁夏公司)
17.强化医疗健康数据要素支撑。制订健康医疗大数据分类、分级、分域应用规范,形成一批健康医疗公共数据集,推动医疗健康数据安全有序共享开放。充分发挥各类诊疗数据生产要素价值,通过数据整合分析平台与智能算法的支持与衔接,从不同层次推动数据在药品研发与生产、疾病预防和居民自主健康管理领域的应用。利用“东数西算”算力资源,打造宁夏“生成式AI+医疗健康”模型基座,支撑医疗健康领域全行业应用场景落地。建立数据要素应急配置机制,提高应急管理、疫情防控、资源调配等紧急状态下的数据要素高效协同配置能力。(责任单位:自治区大数据机构,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医保局、药监局,宁夏大学〔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研究院〕、宁夏医科大学,数字宁夏公司,银川市、中卫市人民政府)
(五)实施“互联网+医疗健康”产业提速扩量行动。
18.优化产业园区功能布局。依托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及产业园,打造医疗健康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积极培育一批“互联网+医疗健康”企业,在银川市重点引入互联网医院资源,发展产业生产与制造基地、研发与创新中心;充分发挥“东数西算”宁夏枢纽节点作用,在中卫市深化建设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医疗云专区,形成产业政策一体化、产业发展一体化、产学研一体化的产业布局。(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宁夏大学〔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研究院〕、宁夏医科大学,数字宁夏公司,银川市、中卫市人民政府)
19.打造特色数字医疗健康产业集群。整合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研究机构、药企和保险机构等服务能力,建设面向大健康产业数字化服务和面向居民健康需求的数字医疗健康平台。借助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等对外合作交流平台,展示“互联网+医疗健康”应用场景,鼓励企业积极参与中阿、中非远程医疗健康服务项目。引进高数据存储、运算需求的智慧医疗健康企业入驻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及产业园。(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科技厅、财政厅、医保局,宁夏大学〔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研究院〕、宁夏医科大学,数字宁夏公司,银川市、中卫市人民政府)
20.推进医工信协同发展。建立“医学+工业”“医院+工厂”“医生+工程师”多维度协同创新模式,鼓励医疗机构、研发机构、生产企业开展协同创新,在人工智能、互联网、新材料等领域探索新型合作模式。编制“互联网+医疗健康”技术需求目录和行业解决方案,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科技成果转化。(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卫生健康委、财政厅、科技厅、发展改革委,数字宁夏公司,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1.推动建设创新服务平台。建立研究院、高校和社会组织在科研领域合作长效机制,加强与央企、互联网医疗健康头部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建立产业联盟和创新中心,提高行业关键技术和先进适用产品供给能力。依托社会组织以市场化方式建设宁夏“互联网+医疗健康”数字场景创新平台,协同区内外研究机构、医疗机构和企业搭建场景应用试点。支持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研究院在东部地区建设外溢机构,建立东西部合作长效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宁夏大学〔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研究院〕、宁夏医科大学,数字宁夏公司)
22.完善产业创新发展体系。强化产业需求牵引,支持医疗装备、电子信息、互联网与医疗机构跨领域、跨行业深度合作,优化“互联网+医疗健康”解决方案,完善“技术创新—方案研制—示范应用—反馈改进—标准建设—辐射推广”的创新发展体系。推动临床应用标准化建设,鼓励医疗机构与企业打造“互联网+医疗健康”临床应用试点,形成“互联网+医疗健康”典型应用案例予以推广。(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宁夏大学〔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研究院〕、宁夏医科大学,数字宁夏公司)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成立自治区“互联网+医疗健康”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党委常委、副主席买彦州担任组长,自治区副主席马宗保、自治区政协副主席马秀珍担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互联网+医疗健康”日常工作,全面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各项重点任务落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成立“互联网+医疗健康”产业发展工作专班,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各明确1名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副组长,专班成员由有关部门和地市抽调人员组成,统筹产业发展推进工作。各市、县(区)要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实施方案扎实有序推进。(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宁夏税务局,自治区医保局、药监局,大数据机构,数字宁夏公司,宁夏大学〔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研究院〕、宁夏医科大学,银川市、中卫市、固原市人民政府)
(二)加强政策支持。加大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监管力度,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资,支持“互联网+医疗健康”企业发展。探索建立医疗机构、科研院所等创新收益新机制,激发医务、科研人员创新活力,鼓励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业务。对来宁设立“互联网+医疗健康”及相关产业链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除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从其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纳税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实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三免三减半”。(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宁夏税务局)
(三)加强人才支撑。支持高校遴选培育学科骨干、带头人和领军人物,支持医学信息、智能医学专业建设,加快培养一批“互联网+医疗健康”紧缺人才。鼓励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与“互联网+医疗健康”企业深化校企、医企合作。实施东西部人才联合培育行动,支持企业设立“飞地”研发中心。落实高层次人才生活补助、科研启动经费、配偶安置、子女教育、医疗服务等政策,共同营造人才引进发展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教育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五个地级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