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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等关于印发《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补贴办法(2018—2020年)》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等 发布日期:2018-09-13 标签: 环保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补贴办法(2018—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8年9月13日

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补贴办法(2018—2020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提升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市政府《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计划(2017—2020年)》(深府〔2017〕1号)及《2018年“深圳蓝”可持续行动计划》(深府办规〔2018〕6号)要求,全面推进电厂、锅炉、挥发性有机物(VOC)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鼓励企业加快各项治理措施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深圳市注册且具备本市环保审批手续的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完成各项治理措施且审查合格的,给予适当补贴。已经申请或者取得其他财政资金补贴的改造项目不得再重复申请。

第三条 申请补贴的单位,必须于2017年1月1日后启动改造,并于市政府要求时限前完成改造。

2017年1月1日前已启动改造或者已完成改造的企业和2017年1月1日起新建、扩建的企业或者设施,不在本次补贴范围。

本次补贴资金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30日。

第四条 区级环保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区管企业补贴申请、资料初审、改造情况跟踪核查工作。

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全市申请补贴企业的资料审核及项目绩效评估和市管企业补贴申请、资料初审、改造情况跟踪核查工作。

市财政委负责补贴资金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第五条 发电企业补贴:

(一)全市现有发电企业完成烟气脱硝、低氮燃烧器升级改造及其他形式大气污染物排放升级改造,且运行稳定的,可申请补贴。

燃气发电机组完成烟气脱硝或者低氮燃烧器升级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5毫克/立方米。

(二)燃气发电机组于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烟气脱硝或者低氮燃烧器升级改造的,对同一发电企业首台完成改造的机组按改造费用全额予以补贴,第二台及之后完成改造的机组按改造费用50%予以补贴。

燃气发电机组于2018年11月1日及之后完成烟气脱硝或者低氮燃烧器升级改造的,按改造费用50%予以补贴。

燃煤发电企业和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完成煤堆场全封闭等大气污染物排放升级改造的,按改造费用50%予以补贴。

(三)发电企业签订设备采购、改造施工等合同,设备入厂且已停机改造的,可以申请补贴金额的40%。剩余补贴金额待全部改造完成后,另行申请。

第六条 锅炉淘汰、改造补贴:

全市现有使用锅炉的企业,按规定要求和时限完成改造的,可申请补贴。

(一)污染锅炉改造补贴。

对原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企业,改造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的,每蒸吨予以5.5万元补贴;对原使用柴油锅炉的企业,改造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的,每蒸吨予以3万元补贴。

(二)锅炉低氮燃烧改造补贴。

现有锅炉整体更换为配置低氮燃烧器的天然气锅炉,或者现有天然气锅炉加装低氮燃烧器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规定浓度的,可申请补贴。补贴金额不得超过改造费用。补贴金额计算公式见下表:

改造方式

补贴金额(万元)

改造后氮氧化物应达到的排放浓度

现有锅炉整体更换为配置低氮燃烧器的天然气锅炉

10×锅炉容量(蒸吨)+8

小于等于30毫克/立方米

现有天然气锅炉加装低氮燃烧器

3.5×锅炉容量(蒸吨)+6

小于等于80毫克/立方米

第七条 对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企业的补贴:

(一)全市现有使用有机溶剂型涂料进行涂装的家具、自行车、电子产品、塑胶、金属制品、家用电器制造等涂装行业的企业,凡按规定将原涂装生产线全部改造使用水性涂料、高固份涂料、粉末涂料或者UV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可申请补贴。每条涂装生产线按设备改造费用40%予以补贴。

(二)全市现有印刷企业,凡按规定将原印刷生产线全部改造使用水性、醇性及大豆油墨的,可申请补贴。每条涂装生产线按设备改造费用40%予以补贴。

(三)全市现有使用有机溶剂型清洗剂的电子、电气机械制造及塑胶制造企业,凡按规定将原生产线全部改造使用水性涂料清洗剂的,可申请补贴。每条涂装生产线按设备改造费用40%予以补贴。

(四)全市现有使用有机溶剂型涂料进行涂装的汽车维修企业,凡按规定将原涂装生产线改造使用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可申请补贴。每条涂装生产线按设备改造费用总价的25%予以补贴。

(五)全市现有餐饮类经营企业(含自办食堂),凡按规定进行改造,油烟排放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控制规范》(SZDB/Z254-2017)要求的,可申请补贴。每套油烟处理设施按设备改造费用总价的40%予以补贴。

第八条 对推广电动叉车或者完成燃油叉车治理企业的补贴:

(一)达到国Ⅱ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柴油叉车,安装符合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在用柴油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安装颗粒捕集器技术规范》(SZDB/Z280-2017)要求的柴油颗粒物捕集器,并经有资质检测机构检测达到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SZJG49-2015)排放限值要求,且承诺在机器寿命期一直使用柴油颗粒物捕集器的,每套柴油颗粒物捕集器按购置费用一次性给予补贴1万元。补贴金额不得超过柴油颗粒物捕集器购置费用。

(二)2018年1月1日起,全市新注册登记的电动叉车,按照电池容量每千瓦时予以800元补贴,每台电动叉车最高补贴不超过4万元。

第九条 除电力、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公用市政项目废气治理改造外,其余单项目申请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三章 补贴申报、审查程序

第十条 开展各类项目改造的企业应当通知经市人居环境委确定的技术评估机构对改造情况进行评估,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对生产废气排放进行监测。

第十一条 经技术评估机构评估符合补贴办法,且监测达标排放的企业,向区级环保部门(或者市环境监察支队、东深水源保护办公室)提交补贴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电厂、锅炉、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类补贴的企业应当提交如下申报材料(一式2份):

(一)补贴申报表。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环保审批文件。

(四)项目改造工程设计方案。

(五)改造施工合同(附详细的设备、费用清单)。

(六)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的废气监测报告(燃煤发电企业煤堆场封闭项目除外)。

(七)市人居环境委经公开招标确定的技术评估机构在企业完成改造后出具的评估报告。

(八)申请补助企业与供货商及改造工程承包方银行转账等资金支付凭证。

发电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分两次申请补贴的,第一次补贴应当提供上述(一)至(五)项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非道路移动机械类补贴的企业应当提交如下申报材料(一式2份):

(一)补贴申报表。

(二)加盖申请企业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环保审批文件。

(四)深圳市厂内机动车辆注册登记证。

(五)电动叉车或者柴油颗粒物捕集器采购合同。

(六)有资质排气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申请电动叉车补贴的企业除外)。

(七)有检测资质机构对柴油颗粒捕集器产品性能出具的发动机性能评价试验台架检测报告(申请电动叉车补贴的企业除外)。

(八)市人居环境委经公开招标确定的技术评估机构出具的现场核查意见。

(九)申请补助企业与供货商银行转账、发票等资金支付凭证。

第十四条 区级环保部门对区管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市人居环境委。

市管企业申报材料由市人居环境委(市环境监察支队、东深水源保护办公室)进行审查,出具初审意见。

第十五条 市人居环境委对补贴申请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行确认。市人居环境委可以根据申报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现场复查。

市人居环境委做出审查决定后,应当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上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申请,由市人居环境委组织辖区环保部门及技术评估机构进行现场复核,对存在异议的事项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人居环境委与经审查合格的企业签订补贴协议。补贴协议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申请企业应当作出如下承诺:

(一)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二)改造后不得将生产设施改回原污染生产工艺,不得重新使用原来的污染燃料或者原料。

(三)不得闲置或者停用改造后的污染防治设施。

第十七条 市人居环境委对已签订补贴协议的企业办理补贴资金拨付手续。

市人居环境委应当对补贴申请企业提供的原始申请材料进行分类、归档及保管,政策到期后将进行相关的财政资金绩效审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申请补贴企业应当确保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谎报、瞒报相关信息骗取补贴的,取消其补贴资格。申请企业除退还补贴外,还应当根据补贴协议支付与补贴金额等额的违约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申请补贴企业违反承诺,将生产设施改回原污染生产工艺,重新使用原来的污染燃料或者原料,或者闲置、停用改造后的污染防治设施的,取消其补贴资格。申请企业除退还补贴外,还应当根据补贴协议支付与补贴金额等额的违约金。

第二十条 补贴专项资金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帮助申请企业骗取补贴的,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监测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受委托的技术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废气监测及项目评估过程中,玩忽职守,或者弄虚作假帮助申请企业骗取补贴的,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参与技术评估及评审的专家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的,通知其所在单位依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依本办法进行锅炉改造的差额拨款或者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根据本办法进行改造并获发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补贴的企业,不得用同一改造项目再次申请其他财政补贴资金或者奖励资金。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次补贴完成后即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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