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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通州区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8-01-02 标签: 城乡建设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现将《通州区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

通州区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区内实际情况,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理,进一步改善通州区环境质量,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低排区划定

(一)划定时间

2017年3月1日起划定通州区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区域(简称低排区)。具体实施日期以市政府通告为准。

(二)低排区范围划定

结合通州区实际情况,初步划定低排区执法示范区为155平方公里。执法示范区具体范围为西起通州区行政西边界,东至任李路、京榆旧路、白师路、右堤路、堡东路、潞城中路、武兴路、京塘路(以上道路均不含)组成的边界,北起潞苑北大街(不含),南至京哈高速公路(不含)的区域。东西宽约13公里,南北长约15公里。

二、管理目标

通过低排区建设,实现四个目标。一是提高准入标准,实现低排放,低排区内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需达到《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4-2013)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二是建立承诺制度。通过承诺书,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标准、使用申报、服从监管等方面,做出相应规定。三是完善登记管理。对达到使用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摸排登记,加强检测,严格进出管理等措施。四是建立动态管理平台,适时实现信息化管理。

本意见所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是挖掘机、装载机、挖掘装载机、叉车四类机械。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通州区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区划定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区环保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市政市容委、副中心区协调办、区文化旅游区管委会、通州交通支队、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区质监局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主管领导和一名联络员。

四、工作任务

(一)严格标准,加强排放检测。低排区内严格执行高排放机械禁用措施,即必须使用排放达到《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4-2013)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大对低排区内企业、工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联合检查和排放检测力度。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配合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市政市容委、副中心区协调办、区文化旅游区管委会、通州交通支队、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区质监局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加强管理,落实承诺制度。通过承诺书,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标准、使用申报、服从监管等方面,做出相应规定。

各主责单位应与低排区内主责管理项目签订承诺书。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市政市容委、区文化旅游区管委会、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区质监局

(三)落实责任,强化过程管理。将低排区内施工机械管理与各单位职权范围内的管理程序衔接,制定可行的工作办法,将低排放、环保内容与考核办理项目相关手续等挂钩。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市政市容委、区文化旅游区管委会、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区质监局

(四)联勤联动,加大检查力度。各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在低排区内依法落实管理工作,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积极参加联合执法行动。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市政市容委、区文化旅游区管委会、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区质监局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各单位要提高认识,落实责任,积极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日常管理提出意见建议,共同协调处理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二)联勤联动,依法履职。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日常管理的联勤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积极配合,按要求参加联合执法行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实施行政管理、作出行政决定。

(三)及时通报,信息共享。建立低排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信息平台,各成员单位及时统计上报承诺书签订情况、检查、处罚情况。

附件:通政发【2017】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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