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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职业能力提升补贴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1-01 标签: 经济

第一条 为充分促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人力资源职业能力建设工作,提升员工的职业能力水平、创新能力和就业能力,保障经开区在科创中心建设中的人才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开区每年通过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用于支持开展职业能力提升工作。

职业能力提升工作具体包括:

(一)员工自我职业能力提升;

(二)企业组织员工开展职业能力提升工作;

(三)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承接大兴区劳动力开展基础技能培训。

第三条 职业能力提升补贴由经开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劳局)和经开区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负责管理。

人劳局负责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日常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

财政局负责补贴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 职业能力提升补贴按照年度进行申请拨付,具体工作要求以人劳局当年通知为准。

第五条 由员工个人出资或由用人单位出资组织,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进行学习并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可申请职业能力提升补贴。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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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由员工个人出资或由用人单位出资组织,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参加与本单位业务领域工作相关的专业学习,并取得国家承认学历或学位的,可申请职业能力提升补贴。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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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由员工个人出资或由用人单位出资组织,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 经北京市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高级职称的,可申请职业能力提升补贴。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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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承接大兴区劳动力基础技能培训的高等院校、职业学院可申请职业能力提升补贴。培训应由人劳局、镇街或经开区各企业组织开展,参加培训人员应在大兴区、经开区范围内就业。按照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获得补贴的培训单位不再向大兴劳动力收取培训费用。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用人单位是指在经开区登记注册、纳税、劳动用工备案的企业、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

本办法所指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是指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在京津冀地区设立的教育机构,其中天津、河北地区的职业院校应为省部级及以上重点职业院校。

本办法所指员工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通过派遣、服务外包等形式在用人单位内工作,且在申请职业能力提升补贴时仍在用人单位工作,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其中,第五条、第六条所指员工年龄不超过50周岁(按申报时间计算)。

第十条 补贴资金拨付程序:由用人单位或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向人劳局提出职业能力提升补贴申请,人劳局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在经开区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经开区管理委员会主管领导批准,批准后由财政局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享受职业能力提升补贴的,补贴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其中,由员工个人出资的,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偶然所得税后,发放给个人;由用人单位出资的,按照国家政策缴纳税费后使用。

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享受职业能力提升补贴的,补贴资金拨付到帐后,应按照国家政策缴纳税费后使用。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建立与培训结果相关的薪酬、福利、激励制度。

第十三条 在职业能力提升补贴申报、使用、管理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和挤占、挪用、虚列、套取、骗取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资助资金尚未拨付的,取消其申请的各类培训资金的拨付,且不得再次申请资助资金;资助资金已拨付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退回资助资金,且不得再次申请资助资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经开区其他政策有重合的,执行优惠条款,不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经开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两年。《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京技管字〔2013〕42号)同时废止。2017年度取得职业资格等级证书,未在当年申请补贴的,按照2018年通知要求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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