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根据《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主要阐明“十三五”时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重大政策措施,是未来五年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第一章“十三五”人社事业发展基础和目标
第一节发展基础
“十二五”时期,面对复杂严峻的经济形势,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主动作为、改革创新、攻坚克难,求实进取,全面完成了“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就业创业工作成效显著。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就业方针,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大力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健全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机制,整合人力资源市场,统筹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加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体系建设,就业局势持续保持稳定。全省五年累计城镇新增就业29万人,完成“十二五”规划目标的116%;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563万人次,完成规划目标的126%;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2%以内,较规划目标降低1个百分点;职业技能培训42万人次,完成规划目标的168%。
——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取得重大突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不断完善,覆盖面稳步扩大,待遇水平显著提高,保障能力明显增强,企业年金制度稳步实施。在全国率先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全覆盖的基础上,有机整合两项制度,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面启动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基本建立。率先在全国建立了城乡居民与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统一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开展商业保险经办城乡居民医保服务试点工作,提前实现全民医保目标。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和促进创业就业政策,失业保险保生活、促就业功能得到较好发挥。全面启动了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五大保险八个险种的基金结余达207亿元,较“十一五”增长220%。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较“十一五”增长606%,城乡居民养老金增长127%;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增长83%;失业保险金增长58%。“十二五”末,全省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人数分别达到333.6万人、550.6万人、40.1万人、58万人、47.9万人,分别完成规划目标的107.6%、144.1%、103%、110%、119.8%。
——人事人才工作进一步加强。全面推行公务员公开考录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制度,五年累计考录招聘3.32万人,占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总数的16%,结构明显优化,素质显著提高。认真贯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在全省范围内建立了以人员聘用和岗位管理为基础的事业单位用人机制,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率达到99.7%。建立了团职军转干部考核选调、营职以下军转干部考试考核与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军转干部安置办
法,全省军转干部安置率一直保持100%。认真履行政府人才管理职能,加强专家选拔、博士后工作站和留学回国人员创业服务工作,专业人才总量达12.9万人,高技能人才达28.4万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积极开展职工技能大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引智援青工程,为各类人才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
——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实施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补贴、乡镇工作岗位补助等工资政策,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和创造条件创新政策并重,加大政策性奖励性补贴力度,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水平稳步提高,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平均工资较“十一五”增长41%。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基本形成,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企业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和最低工资保障四项制度全面实施,省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全面启动,五年企业职工人均收入增长66—1%最低工资标准(平均)提高65.8%。
——劳动关系保持和谐稳定。实施了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行动计划和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专项行动,劳动用工日趋规范,劳动争议调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制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有48家企业和4个工业园区获得“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工业园区”称号,市州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覆盖率达到80%以上,基层调解组织组建率达80%以上,建成仲裁院4个,农民工工资清欠率达98%以上。
——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稳步提高。人社基础条件不断改善,“十二五”完成投资6.37亿元,实现了省、市州、县级三级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全覆盖,公共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能力大幅提升。全面完成“金保工程”一期建设任务,建成全省数据大集中省数据中心、网络监控中心、异地容灾备份中心并投入运行,统一了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软件和人力资源市场业务应用软件,形成部、省、市(州)、县(区)、乡镇五级信息网络系统架构。发放社会保障卡350万张。
“十二五”时期是我省人社领域改革创新力度最大、事业发展速度最快的五年,也是全省民生工作成效最显著、群众得实惠最多的五年,为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也为“十三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注:①以上指标为“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后人社部调高数。
②根据国家调整口径要求,劳动合同签订率由原“规模以上企业”调整为“全部企业”。
第二节发展环境
“十三五”时期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决战时期,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关键时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改革面临新的机遇。
发展机遇和有利条件:一是国家实施创新发展,大力推进大众创新、万众创业,更加注重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更加注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促进我省创业就业,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提供了重大机遇。二是国家坚持协调发展,优先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大对藏区支持和对口支援力度,重点支持西部地区基础设施、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加快推进各项民生事业,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三是国家坚持绿色发展,支持我省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国家循环经济发展先行区建设,加大生态保护和建设力度,构筑低碳循环的现代产业体系,为促进牧区劳动力就业开辟了新的就业渠道。四是国家坚持开放发展,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使我省由内陆腹地转向开放前沿,为人社事业加快发展创造了更广阔的选择路径。五是国家坚持共享战略,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实施扶贫攻坚、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等民生建设工程,补短板、惠民生,为人社事业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同时,经过多年改革发展实践,人社管理体制机制不断完善,积累了坚实的工作基础,人社事业发展在新起点上向更高、更好的目标迈进。
面临困难和挑战:一是从外部环境看,国内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全国用工需求普遍不旺,高校毕业生、进城务工人数逐年增加,就业压力依然较大;化解产能过剩,产业优化重组,处置僵尸企业,隐性失业显性化、结构性失业问题会更加突出。同时,随着一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转移和退出,欠薪欠费、规模裁员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将进一步激化,劳动关系矛盾进入多发期。过去财政连年调整增长,民生支出增加较快,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财政增收减缓,社会保障、工资收入等待遇确定和调整将会受到影响。二是从省内情况看,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影响,省域经济增幅减缓,生态保护和建设任务繁重,区域、城乡发展不平衡,高校毕业生、生态保护区移民、户籍制度改革和城镇化建设加快产生的进城农民工等就业问题交织重叠,有效化解各类就业问题任务艰巨。城乡、区域之间社会保险制度缺乏统筹协调,各类社会群体之间社会保障待遇差距较大,加之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快,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水平逐年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长期支付压力增大。随着社会转型和城镇化、市场化步伐加快,新一代劳动者的利益诉求更趋多样化,构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任务艰巨。三是从自身能力看,新的形势对人社工作提出一系列新要求,适应新常态、把握新常态、引领新常态的能力和水平明显不足。同时,从中央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施扶贫脱贫攻坚,更加注重民生福祉,但人社系统机构队伍、基础工作、基本能力与城乡群众日益增长的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的需求不相适应。
综上所述,“十三五”时期,人社事业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压力与动力共生。人社部门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参与者、社会管理的重要执行者、公共服务的主要提供者、社会公平正义的主要维护者,要深刻认识“十三五”时期人社事业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立足省情、把握关键,着眼发展需要、顺应人民期盼,积极适应和引领新常态,紧紧抓住机遇,积极应对挑战,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任务导向,加快解决突出矛盾,开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新局面。
第三节发展原则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央“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131”﹙实现“一个同步”、奋力建设“三区”、打造“一个高—12—地”﹚的总体要求,全省“十三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坚持民生为本、人才优先的发展主线,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健全完善促进就业创业的体制机制,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和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积极构建更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本服务均等化,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目标,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职能作用,积极适应经济新常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策制度体系,为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坚持深化改革、促进公平。深化人社领域改革,促进形成有利于人力资源平等有序自由流动的市场环境。建立更加公平的社会保障制度,营造人才发展良好环境。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坚持创新驱动、人才引领。加快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13—着力完善聚集人才的体制机制,创新人才引进、培养、评价和使用的长效机制,加快建设一支规模较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高素质的技能人才队伍。
——坚持统筹兼顾、整体推进。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统筹区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加大对藏区、六盘山集中连片扶贫攻坚区和青南地区的支持力度,坚持精准脱贫,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全面、协调、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节发展目标
围绕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目标和省委、省政府“131”发展目标,未来五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
——实现更加充分和更高质量的就业。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大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促进就业规模持续扩大,就业结构更加合理,就业局势持续稳定。“十三五”末,全省实现城镇新增就业3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
制在42%以内,城乡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35万人次。
——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现法定人群全覆盖。建立社会保障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实现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可持续运行。“十三五”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
保人数达到108万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10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8%,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95万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455万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43—5万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62万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50万人。
——进一步深化人事人才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公务员管理制度,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改革退役军官保障和服务机制,加大引才引智工作力度,进一步创新人才引进、培养、开发和评价机制,造就一大批优秀的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十三五”末,专业技术人才总量达到18万人,高技能人才总量达到9万人。
——形成合理有序的工资收入分配格局。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结构、形成反映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工资收入分配格局。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高于同期地区生产总值的增幅。
——构建更加和谐的劳动关系。构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十三五”末,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结案率达到95%以上,农民工工资清欠率达到96%以上。
——基本实现人社公共服务均等化。健全覆盖城乡、普惠可及、保障公平、可持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到2020年力争新建8个市州级创业孵化基地,8个市州级公共实训基地,在人口较多、服务设施缺乏的乡镇建设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
注:①以上指标为“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后人社部调高数。
②根据国家要求,劳动合同签订率由原“规上企业”调整为“全部企业”。
③基本医疗保险扩面目标中尚未剔除重复参保的因素。
第二章实现更加充分和更高质量的就业
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继续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的就业政策,深入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更好发挥市场在促进就业创业中的作用,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就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努力实现更加充分和更高质量的就业。
第一节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坚持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登记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指标,建立宏观经济决策的就业评估机制,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以稳增长促就业,以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带动经济增长。以建设国家循环经济发展先行区为引领,加大青海特色优势产业、循环经济主导产业、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吸纳当地劳动力的力度,巩固提高骨干产业和大中企业促就业的传统优势。以建成全国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为统领,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改革试点为契机,深入推进绿色低碳洁净和节约健康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积极发展环境可承载、就业更充分的产业。以统筹区域发展战略和主体功能区规划为指导,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推动城乡区域就业均衡协调一体化发展。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支持创业型、科技型、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完善积极的就业政策,整合用好财政扶持资金。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支持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加强对灵活就业、新的就业形态的政策支持,密切关注新型产业和新业态的发展,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鼓励就业容量大、社会需求广的家庭服务业、互联网+、物流业等吸纳就业。
第二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大力发展市场主体,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新机制。继续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巩固西宁、格尔木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试点成果,推动海东、德令哈、玉树市深入开展省级创业型城市创建活动,大力推进创业型市州、创业型县区建设。支持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和创业项目、成果展示推介等活动,优化创业环境。每年从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提取10%,设立省级创业促就业扶持资金,加大创业政策补贴力度。鼓励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对创新创业的融资支持。积极支持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和退役军人等人员返乡创业。将返乡创业与县域经济发展、扶贫攻坚计划、美丽乡村建设有机结合,支持发展农畜产品加工、休闲农牧业、乡村旅游、农村牧区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项目,打造具有区域特点的返乡创业园区。围绕“拉面经济”产业发展,开发、培育、扶持特色劳务品牌,探索发展现代商业模式,培育和发展经营研发升级、原料加工、仓货储存、冷链配送等专业化、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或原料配送基地。
第三节统筹推进重点群体就业工作
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结合产业转型升级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落实大学生就业促进计划和创业引领计划,加强职业指导和就业见习,健全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到基层就业的激励政策,完善基层服务保障机制。实施大学生就业专项培训工程,加大各类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力度,着力解决大学生就业突出问题。规范国有企业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工作,加大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力度,促进就业公平。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计划,帮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实施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定制计划,增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的针对性、实效性。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完善服务体系,加大选聘工作力度。完善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制度,强化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基础。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结合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服务业发展、城镇化推进等,开发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加大对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力度,扩大就业援助范围,将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低保家庭成员、残疾人、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登记失业人员等纳入援助范围,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促进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支持农牧区劳动力就地就近向二三产业转移就业。加大劳务经纪人的培训力度,发挥劳务经纪人的作用,积极推进跨区域转移就业,提高转移就业的组织化程度。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四节加强职业教育培训
以就业为导向大力支持现代职业教育发展,不断健全完善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充分发挥现有教育培训资源作用,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区域性实训基地建设,促进教育与市场需求和劳动者就业紧密结合,加大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推动企业与职业院校联合招生、共同培养,大力推行“引厂入校”、“引校进厂”、“厂校合一、人员同训、设备共享”等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模式。结合省情,实施项目引领,增强培训针对性。突出生态保护、精准扶贫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专项就业培训、藏区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和贫困劳动力技能扶贫等重点项目,同时加强转户农牧民的技能培训,按照国家要求,实施新市民培训项目,把失地农民等城镇化进程中进入城镇的未就业人员全部纳入培训扶持范围,加强分类指导,提升培训精细化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政策,提高补贴标准,规范补贴资金使用,统筹推进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加强绩效考核评估,提高培训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培训实施和考核监督的针对性、精准性和实效性。
第五节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
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加强乡镇、社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和创业孵化基地、高校创业孵化园建设。依托“金保工程”二期项目,加快全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建设好省级公共就业招聘网,充分利用大数据和微信、微博、客户端等新媒体技术,推动就业创业服务更便捷、更高效,逐步实现全省人力资源市场数据的集中统一。统筹人力资源市场,破除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限制,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促进劳动力在地区、行业、企业之间自由流动,尊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市场主体地位,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加快推进多元化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制度,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和标准体系建设,逐步形成功能完善、机制健全、运行有序、服务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建立绩效考核和购买服务成果机制,全面推进公共就业服务精细化、专业化和标准化。制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能力提升计划,全面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益。继续完善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在具备条件的地区适时研究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努力防范和缓解失业增加可能带来的经济社会风险。
第三章基本建成覆盖城乡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坚持全民覆盖、适度保障、权利与义务相结合、互助共济、统筹协调的基本原则,实现基本制度逐步定型、体制机制更加完备、法定人群全面覆盖、基本保障更加可靠、基金运行安全有效、管理服务高效便捷,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一节实现法定人群全覆盖
全面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到2018年底建成全面、完整、准确的社会保险参保基础数据库,实现数据全省联网和动态更新,并按国家部署逐步实现全国数据联网。促进和引导各类单位和符合条件的人员长期持续参保。完善居民、个体从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农民工等群体参保政策,鼓励积极参保、持续缴费。鼓励具备条件的进城灵活就业人员和农业产业化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依法加强对从业人数和缴费基数的稽核,强化申报缴纳制度,规范申报、核定制度。
第二节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
健全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全面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缴费基数和比例、养老金计发办法、经办服务、基金管理“五统一”。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逐步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完善个人帐户政策和渐进式延迟退休相关政策。研究出台我省病残津贴政策,完善遗属抚恤政策,继续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办法,职工与居民养老保险实现制度平等和管理资源共享,各种制度内和跨制度转移衔接顺畅便捷。实施企业年金计划,采取多种措施吸引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进一步扩大企业年金覆盖范围。全面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对职业年金基金进行市场化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进一步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积极创造条件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建立更加有效的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缴费激励机制,适时提高最低缴费标准,加快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巩固提高全民医保成果。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成城乡一体化经办运行机制。推进城乡居民医保省级统筹。研究探索职工医保退休人员缴费政策。健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机制,在提高财政补助的同时,适当增加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十三五”末,城乡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标准达到800元左右,个人缴费标准占当年筹资总额的30%左右。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职工大病保险政策,稳步推进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基本医保工作。大力推进医保付费总额控制下的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定额付费、按床位付费等复合型支付方式。加强医保智能审核和监控工作,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和制约。配合深化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和分级诊疗制度,落实分级诊疗及医疗费差别化结报,促进群众就医趋向合理。全面实施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取消家庭(个人)账户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政策,探索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逐步扩大适用范围,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完善并统一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完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措施。全面实现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和省内异地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推进跨省异地就医费用即时结算工作。
进一步完善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制度。修改和完善我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三位一体功能。完善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发放办法,研究制定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建立健全预防、补偿、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积极探索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工伤保险政策。提高基金支撑能力,不断提高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推进生育项目按病种定额付费,实现生育保险统筹区域内和省内异地即时结算,研究制定我省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研究归并“五险一金”具体办法,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政策,切实降低企业成本。
第三节建立正常可持续的待遇调整机制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有序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十三五”末,力争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较“十二五”翻一番。稳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在加强医疗服务管理、降低医疗费用过快增长、保障患者基本医疗需求、调节基金结余的基础上,动态确定和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平均支付比例分别稳定在85%和76%左右。探索建立大病保险向困难群体倾斜的政策。进一步健全完善失业保险标准调整机制,结合省情实际,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待遇水平。完善工伤保险待遇正常调查机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职工收入增长相适应的正常可持续的待遇标准调整机制。
第四节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
编制独立完整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财政预算相衔接,努力实现财政对社会保险投入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建设,建立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实施国家社保基金安全评估指标,建立社保基金监管机构专业化队伍,健全社会保险欺诈查处和防范体制机制。积极稳妥推进社保基金投资运营,拓宽筹资渠道,坚持市场化、多元化方向,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加强基金风险管理,提高投资回报率。制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完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市场化运营机制和治理结构。
第四章深入推进人事人才制度改革
贯彻落实中央《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创新和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健全考核评价制度,促进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公平公正、充满活力的人事管理制度。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落实《青海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为重点,完善政策措施,创新体制机制,健全服务体系,努力造就一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富有创新精神、扎根高原和基层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第一节完善公务员制度
完善公务员管理制度体系,探索公务员分级分类录用考试,继续健全完善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公务员录用政策,改革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制度,推进公务员录用考试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公务员培养选拔机制,完善公务员调任、转任制度,深入开展公开遴选工作。推进公务员分类改革,建立青海省公务员职位分类和管理制度。根据司法体制改革和公安体制改革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探索研究聘任制公务员制度。完善公务员考核奖励制度,加快推行平时考核工作。深入开展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完善公务员培训制度,大力开展公务员通用基本能力和专业基本能力培训,推进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加强公务员培训基础建设。建立公务员日常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公务员辞职辞退管理,健全公务员权益保障制度。
第二节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深入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加快建立以岗位设置、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聘用合同、考核培训、奖励处分、人事监管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配套法规体系。健全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制定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完善不同行业领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相关政策,按国家部署适时推行事业单位职员制。建立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加强聘用合同管理,实现全省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全覆盖。坚持政府宏观管理和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建立符合不同行业、专业和岗位特点的公开招聘制度体系,建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监督机制和信息服务网络,实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全覆盖。制定我省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实施办法,建立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考核奖惩制度、以岗位职责为基础的培训制度,增强事业单位用人和管理的自主性、灵活性。
第三节落实人才强省战略部署
认真履行政府人才管理的职能,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引智引才工作力度。修订和完善青海省优秀专家和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的选拔办法,逐步建立完善全省多层次、多渠道的青年拔尖人才培养体系,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研究制定符合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特点和成长规律的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推荐工作。开展青海省优秀专家、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工作。继续做好博士后管理工作,“十三五”力争新增2个博士后工作站和1个博士后流动站。加强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加强国家级和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实施好国家“万名专家服务基层行动计划”,引导各类人才到基层一线建功立业。
围绕落实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鼓励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指导企业落实高技能人才培养措施,鼓励高技能人才参与科研攻关和企业的技术改造,支持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发展,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继续争取国家支持,建设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搭建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平台。落实国家技能人才培养创新项目,指导技工院校开展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落实国家职业能力保障工程,创新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方式。
聚焦我省重大发展战略,积极申报和实施“外专千人计划”和高端外国专家项目等重大引智工程,引进国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进一步优化出国(境)培训项目结构,重点组织能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和生态环境保护、人才队伍建设等出国(境)培训项目。做好留学回国人员服务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项目、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和海外赤子为国服务行动计划,协调省财政按国家要求落实配套项目经费。落实《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实施方案》,每年引进和培养6名左右杰出人才,40名左右领军人才。落实《青海省中端和初级人才培养实施方案》,每年培养2000名中端、初级人才。
第四节建立集聚人才的体制机制
创新人才工作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人才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高度对接和深度整合,加快聚集一批地方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急需的创新创业人才。以业绩和贡献为导向,完善人才评价体系。完善职称评价机制,分类、分系列推进职称制度改革。探索建立青海省专家考察休假制度。落实职业资格管理制度,按国家要求执行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推进行业组织有序承接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完善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和院校职业资格认证相结合的技能人才多元评价体系。完善人才配置机制,发挥市场配置人才资源决定性作用,保障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促进各类人才在不同性质单位和不同地域间的自由流动。建立与人才贡献相适应的人才激励机制,实施人才优先投入的激励保障政策,创新技术、技能要素等参与收益分配的形式,制定发布紧缺急需人才目录。
第五节推进退役军官安置制度建设
按照国家总体部署,进一步调整退役军官安置政策制度,健全退役军官保障体系,完善退役军官管理体系机制。认真做好军官退役后的安置、管理和服务工作,严格执行退役军官待遇保障制度,认真落实各项政策待遇,积极推行“阳光安置”,坚持在指令性计划指导下,按照市场运作方式,根据转业军官的特长和用人单位的需求,采取考试考核、双向选择的办法,合理配置人才资源,提供多种方式的管理服务,实现退役军官安置、管理、保障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第五章深化工资制度改革
深化工资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工资决定和增长机制,以改革性、奖励性和最低工资为抓手,以增加职工收入、规范分配秩序,缩小分配差距为重点,努力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促进形成合理有序的工资收入分配格局。
第一节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
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依法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形成反映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健全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完善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分类管理办法,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完善最低工资保障确定和调整机制,规范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程序,建立政府、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三方协商最低工资标准的机制。全面落实深化省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意见,构建符合省情特点的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实现省、市(州)二级企业薪酬调查信息发布体系,定期发布职业薪酬信息和重点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企业建立符合本企业特点的工资支付制度,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工资支付法律法规。建立从源头上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大力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银行代发工资等措施。进一步完善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政策措施,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工资保证金制度,落实清偿欠薪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制,依法惩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到工资报酬。
第二节深化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
按照国家部署,健全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水平正常增长调整机制,依据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调查比较制度,建立定期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制度。调整优化工资结构,逐步提高基本工资占比。在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研究建立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在县以下机关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基础上,研究出台市、州和省直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进一步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建立津贴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乡镇工作补助制度和带薪休假补助政策,合理规范改革性和奖励性津补贴标准。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在巩固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基础上,启动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工作。配合医药卫生制度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建立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工资分配制度。
第六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以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为基础,着力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突出问题,加快完善劳动关系协调长效机制,逐步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格局,努力构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
第一节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依法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管,合理调控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规范劳务承揽、劳务外包用工行为。探索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自主协调集体劳动关系的制度和机制,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劳资协商会、劳资恳谈会等多种形式的民主协商制度。全面推进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及时动态掌握企业劳动用工情况,基本实现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劳动用工信息数据的交换与共享。创新三方机制模式和工作方式,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推动劳动立法、制定劳动标准、调处劳动关系突出矛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
第二节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处机制
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提升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组建率。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专业性调解工作,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积极推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不断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健全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制度,简化优化办案程序,加大终局裁决力度,加强裁审衔接。创新仲裁办案方式,规范和改进庭审程序,畅通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提高仲裁效率。完善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办法,有效调处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和集体停工事件。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在预防、化解、调处争议纠纷中的积极作用。推进调解仲裁信息化建设,逐步推行线上办案,建立案件信息监测机制。
第三节创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
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督,减少执法层级,推进执法重心下移。依法处理劳动关系矛盾纠纷,把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调处的全过程纳入法治化轨道。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实现监察执法向主动预防和统筹城乡转变。严格实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创新监察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审查覆盖范围,完善多部门综合治理和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建设,建立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七章加强人社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建设
围绕信息化、标准化、均等化,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善公共服务条件,强化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加快健全覆盖城乡、普惠可及、保障公平、可持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力争到2020年底,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健全,公共服务基本实现均等化。
第一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按照整合、补缺、标准化的原则,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加强就业培训、社会保险、人力资源市场、劳动保障监察和调解仲裁等综合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全面启动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建立“一站式”公共服务平台,集中提供就业、城乡社会保险经办、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监察和调解仲裁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坚持新建、合建与改扩建相结合,在确保建设规模和功能设置的情况下,支持通过购买方式充分利用、整合现有设施,提高综合利用效率。加快城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鼓励与当地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加强省级、市(州)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中心建设,重点加强就业创业指导中心、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大厅、标准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标准化培训教室等就业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十三五”期末省、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得到明显改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优质、便捷、高效“一站式”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
第二节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
以金保工程二期项目建设为契机,建设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础信息库,推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业务系统向省级集中,信息网络向县、乡镇(街道)延伸,实现部、省、市﹙州﹚、县(区)、乡镇(社区)及村级网络贯通。加快全省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整合工作,各项业务数据向省级集中,逐步实现数据、系统的全省“云应用”,形成部、省两级数据中心之间数据双向交换机制。以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核心平台为依托,加快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核心业务经办及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应用;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和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建设全省医疗保险服务智能监控,实现异地就医联网、信息交换。加快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系统、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公务员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等系统建设,提高各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业务协同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全力推进全省社会保障“一卡通”建设,建立全省持卡人基础信息库,实现所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服务对象个人的基础信息入库和全国共享。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推动社会保障卡在社会保险、公共就业服务、人事管理、劳动关系等业务中的广泛应用,向其他公共服务领域拓展,建立全民参保登记信息系统。加强系统安全体系建设,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节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
围绕标准化、均等化、法治化,加快健全符合覆盖城乡、普惠可及、保障公平、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要求,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就业、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体系。统筹城乡、扶贫地区、不同群体的人社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体制机制,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在城镇常住的农民工。在农民工输入相对集中的市州,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整合各部门公共服务资源,设立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为农民工提高便捷、高效、优质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加快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逐步实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流程以及提供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标准化,发挥标准化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的技术支撑和基础保障。
第四节加大扶贫工作力度
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能作用,采取切实有效的支持政策、措施、项目和行动,加大扶贫开发工作力度。通过落实就业扶贫政策和综合运用就业服务手段,促进一批农村贫困人口就业创业,实施劳务对接工程。加强技能培训,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脱贫一户”的目标。以全民参保计划为抓手,努力实现贫困人口中法定人员参保全覆盖,筑牢托底保障机制。强化贫困地区人事人才支撑服务,为贫困地区提供智力支持,加大贫困地区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力度,着力提升贫困地区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支撑和保障。
第八章强化综合保障措施
“十三五”时期,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改革和发展任务艰巨,必须广泛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完善保障措施,努力实现本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第一节强化法治保障
大力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为全面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坚持改革创新与法治规范相衔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各项工作的改革创新,确保各项改革在法治上推进。坚持依法行政与推进人社事业发展相适应,全面推进权力依法设置和公开透明运行机制建设,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创新行政执法和服务方式,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制度,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遵法守法成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坚持依法依规管理与优化服务相结合,建立健全人社法治教育培训制度,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明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健全行政执法考核和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加大对行政许可、社会保险费征收、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查处等公示力度,推进就业创业扶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职业资格认定等社会关注事项的信息公开,依法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加强部门门户网站和“12333”信息平台建设,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节加强队伍建设
坚持以强化基层组织为关键,切实推进系统基层党组织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不断提高民主决策、依法行政、严管队伍、服务群众能力,引导系统党员干部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不断坚定理想信念,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进一步深化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为规划实施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坚持以做实基础工作为路径,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普遍推行岗位责任制,优化人社部门内部管理方式,深入推进系统窗口单位作风建设,推动全省各级人社部门建立职能清晰、管理精细、权责明确、高效规范的工作运行机制。坚持以提升基本能力为手段,建立健全系统干部职工基本能力标准、评价考核体系和岗位能力准入机制,深入推进系统干部基本能力培训、测试、上岗工作,统筹抓好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制定系统干部职工基本能力训练规划和训练大纲,加强对工作人员常态化的业务培训和作风培养,提高系统干部能力素质和业务水平。加大评比表彰力度,及时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激励系统干部爱岗敬业、钻研业务、无私奉献,为规划的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三节加强统计监测
加强财政预算与规划实施的衔接协调。各级政府财政应加大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投入,建立与规划实施相匹配的政府预算安排机制,更好地满足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健全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统计监测体系,建立常规调查、抽样调查、专项调查、统计监测、统计分析等多元统计调查体系。建立统计数据采集、应急体系、针对发展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实现动态统计监测、提高统计时效性。加快建立和完善各级人社统计数据库,尽快实现统计数据采集、汇总和分析自动化。坚持科学性、客观性、全面性、时效性、灵活性原则,健全监测评估机制,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加强年度计划编制工作,科学设定年度计划监测指标。各级人社部门要建立健全规划实施工作监测评估机制,加强对规划实施进展情况的跟踪分析。认真开展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确立量化标准,提高分析结果的时效性和针对性,确保规划实施。
第四节建立责任体系
牢固树立“一分部署、九分落实”的思想,加强规划实施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制定规划目标任务分解落实方案和重大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健全责任明确、分类实施、有效监督的实施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深刻认识“十三五”时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依据本规划,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任务导向,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建立人社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监测、评估、考核机制,要按照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重大工程,明确责任,落实到年度工作计划,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完成。
实现“十三五”时期青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目标,前景光明,任务繁重。全省各级人社部门要深刻认识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艰苦奋斗、砥砺奋进,为夺取青海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伟大胜利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