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8月16日
广西支持社会力量提供
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精神,推动提升我区社会力量提供医疗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健康服务需求,进一步激发医疗领域社会投资活力,充分调动社会办医积极性,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20年,社会力量办医能力明显增强,医疗技术、服务品质、品牌美誉度显著提高,专业人才、健康保险、医药技术等支撑进一步夯实,行业发展环境全面优化。全区社会办医规模进一步扩大,每千常住人口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达0.72张左右,每个设区市至少有一所达到二级水平的社会办医院,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提供的中医壮瑶医服务量达到13%左右。打造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形成若干个在国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特色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基本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医疗服务需求,逐步形成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新格局。
二、拓展多层次多样化服务
(一)鼓励发展全科医疗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运营高水平全科诊所,建立包括全科医生、护士等护理人员以及诊所管理人员在内的专业协作团队,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形式,为居民提供优质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健康管理等签约服务。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签约服务,在转诊、收付费、考核激励等方面与政府办医疗机构提供的签约服务享有同等待遇。鼓励社会办全科诊所进一步丰富和充实签约服务内容,为居民提供个性化签约服务,以诊所为平台、二级以上医院为技术支撑,积极构建诊所、医院、商业保险机构深度合作关系,主动纳入医疗联合体。(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物价局、广西保监局)
(二)支持提供多样化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类医疗机构,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儿童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精神病医院等医疗机构,提供多样化健康医疗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需求。鼓励社会力量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医疗资源相对薄弱、医疗床位增长空间大的区域以及新城区举办具有一定规模的医疗机构。(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加快发展专业化服务。积极支持社会力量深入专科医疗等细分服务领域,扩大服务有效供给,培育专业化优势。在眼科、骨科、口腔科、妇产科、儿科、肿瘤科、精神科、医疗美容科等专科及康复、护理、体检等领域,加快打造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品牌服务机构。鼓励建立品牌化的专科医疗集团、举办有专科优势的大型综合医院。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消毒供应、血液净化、安宁疗护等专业机构,面向区域提供相关服务。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前提下,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和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等资源共享。(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四)全面发展中医药壮瑶医药服务。充分发挥我区中医药壮瑶医药独特的健康服务优势,鼓励社会力量以名医、名药、名科、名术为服务核心,提供流程优化、质量上乘的中医壮瑶医医疗、养生保健、康复、养老、健康旅游等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院、壮瑶医医院、中医壮瑶医诊所、疗养院及中医壮瑶医特色康复服务机构,支持药品经营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养生保健服务项目,培育中医壮瑶医养生保健服务龙头机构,打造现代化养生保健服务品牌,壮大现代化养生保健服务集群。促进有实力的社会办中医壮瑶医诊所和门诊部(中医馆、国医堂)等机构做大做强,实现跨区域连锁经营、规模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合理规划设置相对集中且只提供传统中医药壮瑶医药服务的中医壮瑶医门诊部和诊所,打造中医药壮瑶医药文化氛围浓郁的中医药壮瑶医药服务街区和集聚区域。推动医疗服务从注重疾病治疗转向注重健康维护,发展治未病、康复等多元化服务。积极推进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建设。(牵头单位: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旅游发展委、食品药品监管局)
(五)有序发展前沿医疗服务。立足广西实际,鼓励有实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把握医学前沿,组建优势学科团队,提供以先进医疗技术为特色的医疗服务。主动适应生命科学纵深发展、生物新技术广泛应用和融合创新的新趋势,有序推动精准医疗、个性化医疗等服务发展。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通过前沿医疗技术与公立医疗机构开展课题协作和技术攻关,推动成果共享。推动经依法依规批准的新型个体化生物治疗产品标准化规范化应用。鼓励优势企业开展医疗器械产品自主研发设计、专业化制造和配套服务。鼓励探索基于中医学理论的医疗器械研发,扩大和提升我区医疗器械产业规模和水平。加强高性能医疗器械的研发和推广应用。持续推动成熟可靠的前沿医疗技术进入临床应用的转化机制建设。(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管局)
(六)积极发展个性化就医服务。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注重服务细节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改善群众看病就医体验。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建立方便快捷的就医流程,营造舒适温馨的就医环境,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远程会诊、专人导医陪护、家庭病房等多种个性化的增值、辅助服务,全面提高服务品质。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提供特色诊疗服务。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利用互联网发展智慧医疗,整合线上线下健康医疗资源,开展网上健康咨询、网上预约分诊、健康管理等服务。(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
(七)推动发展多业态融合服务。促进医疗与养老融合,大力发展具有广西特色的健康养老业态,培育养老养生消费市场,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增设老年护理机构或在综合性医院开设老年病科,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家庭提供签约医疗服务。促进医疗与旅游融合,发展健康旅游产业,推进特色高端医疗、中医药壮瑶医药服务、生态养生、滨海养生、温泉疗养等形态的养生旅游发展,重点围绕盘阳河流域、左江流域、桂东北、桂东、广西北部湾沿海地区、大瑶山等6大中医药健康旅游板块,建设一批医药型、滨海型、山水型养生休闲、疗养康复基地,打造若干个健康旅游小镇和若干条健康养生精品旅游线路。推动互联网与健康融合,发展智慧健康产业,促进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与健康服务深度融合,大力发展远程医疗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开发移动医疗、视讯医疗、远程照护、健康监测、智能服药等家庭健康信息产品。支持研发健康医疗相关的人工智能技术、生物三维(3D)打印技术、可穿戴设备以及相关微型传感器件的“广西制造”。促进体育与医疗融合,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以科学健身为核心的体医结合健康管理机构,鼓励健身休闲运动企业走特色化发展的道路,强化特色经营。(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民政厅、旅游发展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体育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管理局)
(八)实施健康产业发展行动计划。围绕健康相关领域,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入,增加有效供给,推动服务升级,顺应群众新兴消费需求。加快发展健康养老、健康旅游、健身休闲运动、智慧健康、医疗(康复)器械、健康食品医药六大产业,形成布局合理、特色鲜明、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健康产业体系。(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旅游发展委、民政厅、卫生计生委、体育局;配合单位:广西健康产业三年专项行动计划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
(九)发展特色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探索以社会力量为主,结合区域特点,引导健康产业资源合理聚集、差异发展,打造若干个特色鲜明、具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坚持科学规划,在土地规划、市政配套、机构准入、人才引进、执业环境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和倾斜。按照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一核四区”产业布局,积极推进健康养老产业集聚区发展,力争到2020年建设15个健康养老养生产业集聚区,每年创建5个以上健康养老小镇。大力推进健康旅游产业集聚区建设,积极打造巴马养生健康旅游产业集聚区、桂东健康旅游产业集聚区。融合休闲运动、智慧健康、医疗康复器械、健康食品以及生物医药等产业,打造若干个健康产业园区。(牵头单位: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旅游发展委、民政厅、卫生计生委、体育局;配合单位:广西健康产业三年专项行动计划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
三、进一步扩大市场开放
(十)统筹规划设置。加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的衔接,合理预留医疗用地指标,并按照一定比例为社会办医配置大型设备预留空间。全区各地要定期公布区域内医疗机构数量、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情况,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未公开公布规划的(涉密除外),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一)放宽市场准入。各级相关部门要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大力支持社会办医发展,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个体诊所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对仅提供传统中医药壮瑶医药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实行备案制管理。在审批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设置时,将审核重点放在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上,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动态调整相关标准规范。及时制定新型机构标准,引导和支持医疗服务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局、中医药管理局)
(十二)简化审批服务。按照国家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指引,研究制定我区实施细则。积极推进一站受理、窗口服务、并联审批,推广网上审批,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取消无法定依据的前置条件或证明材料,严禁违反法定程序增减审批条件。落实连锁经营的服务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政策,鼓励健康服务企业品牌化连锁化经营。加快规范统一营利性医疗机构名称。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要求,执行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工商局、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民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地税局)
(十三)鼓励公私合作办医。积极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在明确权责关系的前提下,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及整体改制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盘活富余公立医疗资源(国家、自治区对公立医院改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下同)。允许公立医院根据规划和需求,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建立协议合作关系。(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四)促进投资与合作。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引入战略投资者与合作方,加强资本与品牌、管理的协同,探索委托知名品牌医疗实体、医院管理公司、医生集团开展经营管理等模式。发展医疗服务领域专业投资机构、并购基金等,加强各类资源整合,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培育上水平、规模化的医疗集团,树立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口碑。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促进有实力的社会资本办医疗机构做大做强,实现跨省区市连锁经营、规模发展。(牵头单位: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卫生计生委、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工商局)
(十五)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立足习近平总书记赋予广西的“三大定位”,主动融入“一带一路”战略,务实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利用广西资源丰富和靠近东盟的天然优势,加强与东盟国家的健康产业合作,打造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医疗和健康服务贸易机构及健康旅游目的地。吸引境外投资者通过合资合作方式来我区举办高水平医疗机构,积极引进专业医学人才、先进医疗技术、成熟管理经验和优秀经营模式。外资投资办医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进一步简化优化审批核准事项。鼓励举办面向境外消费者的社会办中医壮瑶医医疗机构,提升中医药壮瑶医药服务贸易规模和质量,培育国内知名、面向国际的中医药壮瑶医药品牌、服务机构和企业。(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投资促进局、工业和信息化委、中医药管理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民政厅、旅游发展委、体育局)
四、强化政策支持
(十六)加强人力资源保障。适应健康服务产业发展,调整优化医学教育专业结构,加强急需紧缺医学专业人才培养,加大健康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力度,强化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引进中高端人才,组织开展多方面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支持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境)培训。制定我区社会办医疗机构人员管理办法,切实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科研、技术职称考评、人才培养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的政策。全面实行医师执业区域注册,医师个人以合同(协议)为依据,可在多个机构执业,促进医师有序流动。建立医师电子注册制度,方便医师注册。推动建立适应医师多点执业的人员聘用管理机制,鼓励公立医院建立完善医务人员全职、兼职制度。医师可以按规定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鼓励医师到基层开办诊所。鼓励医师利用业余时间、退休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或开设工作室,鼓励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办诊所、中医馆、中医坐堂医诊所。在医疗资源薄弱区域和基层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经历可视为医师专业技术职称晋升前基层服务经历。在社会办医疗机构稳定执业的兼职医务人员,合同(协议)期内可代表该机构参加各类学术活动,其本人在原单位的业务培训、学术地位、职称晋升、选拔任用不受多点执业影响。(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自治区民政厅、工商局、中医药管理局)
(十七)落实完善保险支持政策。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范围,在充分考虑服务内容、数量、质量、参保人员满意度以及诚信经营等因素的基础上,同等享受医保年度总量控制指标和总额预付指标等医保政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在程序、时限、标准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条件及签约流程、规则、结果等要及时向社会公开。丰富健康保险产品,大力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序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的医疗执业保险,积极发展消费型健康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和健康管理机构联合开发健康管理保险产品,加强健康风险评估和干预。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和医疗机构共同开发针对特需医疗、创新疗法、先进检查检验服务、利用高值医疗器械等的保险产品。推动商业保险机构以多种方式整合医疗服务产业链。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区范围实施。(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西保监局;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地税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十八)推进医药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推动企业提高创新、研发能力,实现药品医疗器械质量达到或接近国内国际先进水平,更好支持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发展。支持自主知识产权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相关健康产品的研制应用。推进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加快临床急需的创新药物、医疗器械产品审评。对经确定为创新医疗器械的,按照创新医疗器械审批程序优先审查。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创新医疗器械产品应用示范工程和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试点范围,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合作建设创新药品、医疗器械示范应用基地和培训中心,形成示范应用—临床评价—技术创新—辐射推广的良性循环。促进医研企结合,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区内外科研机构、医学院校、医药企业开展医学科技创新合作,搭建医学科研成果转化平台,打造一批医学研究和健康产业创新中心。(牵头单位: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卫生计生委、质监局、中医药管理局)
(十九)落实税收价格优惠政策。全面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自产自用制剂免征增值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产自用制剂免征增值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落实国家对医疗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在接受政府管理的收费项目方面,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费政策和标准。规范各类医疗收费票据开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具的符合规定的票据,均可作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证。(牵头单位: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配合单位: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
(二十)加强财政政策支持。全区各地可结合实际,逐步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担政府下达的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补偿;对其承担的医疗应急救助费用,经有关部门核实后,按规定给予补助。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120急救网络,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由政府给予相应的补偿。各地可探索对运行5年以上、经有关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办非营利性三级专科医院及床位在2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按照其规模大小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二十一)加强投融资支持。鼓励各类资本以股票、债券、信托投资、保险资管产品等形式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融资。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费和发展资金。积极发挥企业债券对健康产业的支持作用。加快探索社会办医疗机构以其收益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为质押开展融资活动的政策,条件成熟时推广。在充分保障患者权益、不影响医疗机构持续健康运行的前提下,探索扩大营利性医疗机构有偿取得财产的抵押范围。(牵头单位:自治区金融办;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广西保监局)
(二十二)合理加强用地保障。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按照统一的规则依法取得土地,提供医疗服务。根据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社会实际需求,有序适度扩大医疗卫生用地供给。对包括私人诊所在内的各类医疗机构用地,均可按照医疗卫生用地办理供地手续。新供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可按划拨方式供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依法可按协议方式供应。土地出让价款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支持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土地供应方式。(牵头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
五、严格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
(二十三)完善管理制度和标准。推动相关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的制订修订,规范提高服务质量。健全医疗机构评审评价体系,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的评审评价实行同等标准。鼓励行业协会等制定推广服务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推行服务承诺和服务公约制度。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服务质量认证。拓宽公众参与监管的渠道,研究建立医疗服务社会监督员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创业创新。(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管理局)
(二十四)加强全行业监管。推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逐步将所有医疗机构接入全民健康信息化平台。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医疗欺诈,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监管,依法严惩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宣传等行为。对纳入基本医保定点的社会办医机构,要加强对医保资金使用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强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产权归属、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对医疗机构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的,依法依规惩处。加强健康医疗数据安全保障和患者隐私保护。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统一纳入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管理体系。(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自治区民政厅、司法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管理局)
(二十五)提高诚信经营水平。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自律,公开诊疗科目、服务内容、价格收费等医疗服务信息。推进医疗机构和执业人员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并推行医疗机构诚信承诺公开制度。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中涉及企业的相关记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提高失信成本。鼓励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开展医疗服务信用评价。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公开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形成监管信息常态化披露制度。对进入“黑名单”的机构和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坚决曝光。(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工商局;配合单位:自治区民政厅、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六、强化组织实施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全区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对扩内需、稳增长、保就业、惠民生、保健康的重要意义,作为深化医改、发展健康产业、推进健康广西建设、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来统筹推进。各设区市政府要按照本方案以及自治区已出台的促进社会办医发展相关政策精神,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限要求,确保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制定或完善有关规划、规范、标准和政策等措施,为各地开展差别化、多样化改革探索留出空间。
(二十七)加强督查调研。全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查调研,逐项检查审批事项是否下放到位,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及扶持政策是否到位生效,落实情况纳入对各地医改工作和健康产业推进工作考核,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全区各地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二十八)加强探索创新。全区各地要积极发扬探索创新精神,针对社会办医中的困难和问题,主动研究创新,争取取得更大的突破。南宁市作为社会办医国家试点城市,要锐意创新,攻坚克难,为改革积累有益经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为社会办医营造有利的环境,支持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推广有益经验,建立促进社会办医发展常态化考核评价机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促进社会办医发展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地方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开展不力、进度滞后的及时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