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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7-02-28 标签: 职业病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2月28日

广西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广西卫生与健康“十三五”规划》,以及国家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广西职业病防治工作,最大限度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近年来广西职业病防治取得的成效。

职业病防治事关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劳动力资源可持续供给和经济绿色发展,事关广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病防治规划》实施以来,广西职业病高发势头得到基本遏制,新增职业病例数、急慢性职业中毒发病人数分别从2010年的304例、82例下降到2015年的105例、22例;职业健康监管、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服务网络进一步扩大,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和职业病诊断资质的机构从2010年的不足40家增加到2015年的58家;职业病救治水平不断提升,化学中毒和核辐射损伤医疗救治能力建设得到加强,建成了自治区级化学中毒救治中心,筹建了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职业病防治宣传更加普及,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维权意识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力度明显加强,基本实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病防治规划》的总体目标。

广西职业病防治面临的形势和挑战。

十三五期间,是广西经济社会发展和脱贫攻坚的关键时期,经济持续保持较快增长,投资规模加大,转型升级尚未完成,职业病防治工作面临严峻挑战,防治任务依然艰巨。近年来,广西每年新报告职业病病例100多例,临床诊断为职业病的农民工数量不断增加,90%以上为尘肺病和职业性化学中毒。当前,广西职业病防治工作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职业病防治工作总体发展和资源配置不平衡,职业卫生监管机构不健全,监管力量不足;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分布不均,数量不足,职业卫生服务水平参差不齐,目前全区仍有7个设区市没有职业病诊断机构、62个县没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一些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和日常监测率低;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群体流动性大,受职业病危害较为严重,因患职业病致贫问题未得到应有重视;职业病综合防治工作不到位,重点职业病及职业相关危害因素监测工作迟滞,职业病患者特别是农民工患者的保障待遇难以得到落实;职业病救助水平低。广西成为有核地区,核辐射卫生应急建设投入不足,难以满足核辐射事故处置的需要。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刻把握健康中国建设要求,服务广西社会经济建设和“一带一路”建设,以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为根本目的,加强领导,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职业卫生监管能力、职业病防治能力和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广西职业卫生监管和职业病防治水平,有效预防、控制职业病,促进广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防治。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法治化建设,建立健全配套法规和标准,依法依规开展工作。落实法定防治职责,坚持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的同时必须管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用人单位诚信体系。

坚持源头治理。把握职业卫生发展规律,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以重点行业、重点职业病危害和重点人群为切入点,引导用人单位开展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改善工作场所条件,从源头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坚持综合施策。统筹协调职业病防治工作涉及的方方面面,更加注重部门协调和资源共享,切实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提升劳动者个体防护意识,推动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各负其责、协同联动,形成防治工作合力。

规划目标。

1.总体目标。

到2020年,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全面参与和社会广泛监督的职业病防治格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体系、职业卫生服务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要求,完善符合广西实际的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标准;加强重点职业病、新发职业病监测和评估能力,遏制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病例上升势头,有效控制职业性化学中毒和急性放射性职业病,进一步完善急性中毒和核辐射卫生应急能力,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

2.具体目标。

——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重点行业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5%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0%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0%以上。

——职业病防治体系基本健全。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完善。建立健全自治区、市、县三级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个设区市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辖区内职业病诊断工作,每个县原则上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和监管网络不断健全,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培训实现全覆盖。

——职业病监测能力不断提高。健全监测网络,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的县覆盖率达到90%。提升职业病报告质量,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率达到90%。初步建立职业病防治信息系统,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保障。劳动者依法应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逐步实现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切实减轻职业病病人负担。

——到2020年,建成符合国家要求的自治区级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三、主要任务

加强职业病防治体系建设。

1.加强职业健康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全区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职责任务相匹配原则,加强职业健康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确保机构独立,人员专职,基层末端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体系,对同类事项进行综合执法,提高监管效能。

2.加强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救治机构能力和体系建设。根据广西职业人群规模和职业病危害特点,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工作,在全区县级以上的医疗卫生机构中建立和强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凡有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企业的县,积极推进落实“职业健康检查不出县”。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按规定及时报告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简化程序、优化流程,加强质量控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方便高效的服务。加大医务人员培训力度,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治疗技术水平。加强职业病救治机构基础建设,满足职业病临床救治的需要。

3.健全职业病监测评估体系。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基本情况摸底调查,推进部门间及其系统内现有信息的交流与共享,全面掌握产生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行业类型、职工总数及接触各类职业病危害人数、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健康监护、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享受职业病工伤保障待遇和救助等相关信息,重点掌握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完成重点职业病监测任务,掌握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发病规律和趋势,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鉴定水平,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4.开展核辐射基地建设。依托国家核辐射事件医学救援基地建设项目,建成功能比较齐备,设备比较先进的自治区级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能承担核事故沾染伤员的检测分类、去污染洗消、放射性污染物的促排、医学检验、医学应急处置任务。

强化职业病源头治理。

加强职业病源头治理和前期预防,建立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限制名录等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引导职业病危害较严重的企业主动进行工艺改造和转型升级,淘汰落后产能,推广应用新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实施矿山、有色、冶金、建材等职业病危害严重用人单位的技术和工艺改造、设备更新和材料替代以及关闭退出等治理活动。开展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治理帮扶行动,设立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公益性指导与援助平台,建立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治理活动工作机制。同时,按照职业健康实际需求,加强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评价与控制,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落实和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督促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建立防治管理责任制,健全岗位责任体系,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监管到位。推动企业依法设立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通过经验推广、示范创建等方式,督促用人单位发挥主体作用,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帮助用人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健康培训,提高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环节的管理。改善作业环境,做好工作场所危害因素申报、危害因素告知、日常监测、定期报告和防护保障的工作,严格执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防护措施公告制度,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组织劳动者定期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完善职工职业健康档案,配合开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工作。

加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力度。

加强职业卫生监管网络建设,逐步健全监管执法队伍。大力提升基层监管水平,重点加强县、乡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能力和装备建设。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职业病危害高风险人群的职业健康管理。对职业病危害严重、改造后仍无法达标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依照法定程序责令停建、关闭。建立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部门。

完善保障救助措施。

全区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督促劳动用工、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高危行业推行平等协商和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依法推动企业与职工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平等协商,订立专项集体合同,督促劳动关系双方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和义务。完善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患者纳入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加大救助力度,逐步形成政府救助与社会关爱相结合的工作格局。

强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支撑作用。

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支持社会性技术服务机构发展,推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合理设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区域,在优先完成覆盖区域内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基础上,逐渐拓展服务范围。加强基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质量控制、职业卫生专家队伍建设与管理。推动在大专院校设置职业卫生、职业医学、放射卫生和职业卫生工程专业。

加强职业病防治专业培训。完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执业准入制度,制定职业病防治专业人才培训计划,分级、分类培训职业病防治专业人才,特别加强机构准入和人员准入资质的培训,提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化学中毒、核辐射救治水平。

加大职业健康促进和宣传教育力度。

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的作用,广泛深入地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基本知识,创新职业健康促进方式方法,积极开展职业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效果,增强广大劳动者职业病防范能力和自我防护意识。

推进信息化建设。

完善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职业病报告制度,以职业病报告为基础,及时收集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重点职业病监测等相关动态信息。推动全区各部门职业病防治信息互通共享机制,统一数据规范与管理,实现系统间各有关部门职业病防治信息的定时交换。建立健全基于职业病防治信息的统计制度,为职业病防治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加强科研及成果转化应用。

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基础性科研工作,推进发病机理研究,在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开展早期职业健康损害、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和疾病负担等研究,为制定防治政策提供依据。全区各地、各部门、大专院校及研究机构要围绕职业病防治工作发展需求,围绕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重点职业病及其发病机理进行深入研究,将尘肺病防治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列入有关科研计划,推进医学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探索和推广有效防治技术。开展职业卫生前瞻性研究,及早应对产业转型、技术进步可能产生的新发职业健康问题。加强职业病流行病学调查,研究新信息技术在职业病监测、预防控制和风险评估中的作用。加强重点职业病早期职业健康损害监测技术和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研究,开展放射行业重点人群健康损害监测技术研究。加强与东盟各国及国内各省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寻求全球性、区域性、多边和双边职业病防治研究工作,学习和借鉴发达地区先进经验,提高我区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

四、保障措施

强化政府领导。

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职业病防治工作,要制定本地区职业病防治规划和实施办法,将职业病防治指标、主要任务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切实履行责任,建立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开展调研、督导检查,形成工作合力,实现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

落实部门责任。

全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切实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对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化学品毒性鉴定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专项调查,开展医疗卫生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加强源头治理,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调查处置用人单位职业卫生事件和事故,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指导相关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做好职业病防治宣传、舆论引导和监督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积极调整产业政策,限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使用,支持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厅负责将职业病防治关键技术等研究纳入广西重点研究计划。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发挥行业管理职能作用,在行业规划、标准规范、技术改造、推动过剩产能退出、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统筹考虑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企业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民政厅负责将用人单位不存在或无法确定劳动关系,且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及其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财政厅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投入责任,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职业病病人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工作。自治区国资委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自治区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自治区总工会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加大经费投入。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投入责任,根据防治工作需要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在地区、单位预算中列出专项资金,按照工作计划,分年度、有步骤地用于职业病防治规划中各项主要任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加大工伤保险和救助经费投入力度。用人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保证生产工艺技术改造、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严禁滥用、挪用专项资金。建立多渠道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完善法规规章和标准。

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根据广西实际,及时完善广西职业病防治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标准,进一步健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大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的支持,加强对标准的宣传、贯彻、跟踪、研究。

加强人才培养。

全区各地要强化职业病防治和技术服务专业队伍建设,重点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院所、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职业病科等梯队建设,提高县、乡级职业卫生服务能力。探索建立注册职业卫生工程师制度。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多、危害程度严重的用人单位,要强化专职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储备。加大培训力度,重点加强对临床和公共卫生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五、督导与评估

自治区卫生计生、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适时开展规划的督查和评价工作,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各项目标和任务圆满完成。2018年底,自治区有关部门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考核,督促规划的顺利实施;2020年,组织开展本规划实施的终期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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