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促进邮轮游艇产业加快发展政策措施工作任务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15日
海南省促进邮轮游艇产业
加快发展政策措施工作任务分解方案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促进邮轮游艇产业加快发展政策措施》(琼府〔2015〕87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落实海南省促进邮轮游艇产业加快发展政策措施工作任务分解事项的要求,相关部门各司其责,相互配合,协同推进,确保政策措施尽早发挥作用,促进我省邮轮游艇产业加快发展。
二、任务分解
(一)加强邮轮游艇旅游国际国内合作。
1.广泛加强与欧洲、美洲、澳洲、亚洲等沿海沿岸国家特别是东亚、东南亚及南亚等地区国家的邮轮旅游合作,大力加强与天津、上海、青岛、厦门等国内主要邮轮港口城市的旅游联合,积极打造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邮轮旅游经济带。
牵头单位:省旅游委。
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外事侨务办、省海防与口岸办。
2.成立中国—东盟邮轮旅游发展联盟,实行相互通关便利化,为国内外游客提供更多更好的系列旅游目的地。
牵头单位:省旅游委。
配合单位:省海防与口岸办、海口海关、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口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省公安边防总队、海南海事局。
(二)加大海口、三亚国际邮轮母港和游艇公共码头建设力度。
3.扩能改造海口秀英港使其具有10万吨级邮轮靠泊能力。
牵头单位:海口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4.加快凤凰岛国际邮轮母港二期工程建设,计划建设15万吨级码头、22.5万吨级等码头泊位共4个,建成后每年接待邮轮旅客200万人次,成为亚洲最大的邮轮母港之一。
牵头单位:三亚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5.到2025年,全省计划建设公共游艇码头23个、泊位14325个,其中水上泊位8912个、陆地干泊位5413个。
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三)创新邮轮游艇口岸监管模式。
6.加快推进我省出入境邮轮游艇管理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和推广应用,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通关模式和口岸监管协调机制,对国际邮轮进出境实行24小时通关保障,优先办理国际邮轮、境外游艇相关审批事项,优先安排国际邮轮的靠泊、离港作业和境外游艇的进出。
牵头单位:省海防与口岸办。
配合单位:海口海关、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口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省公安边防总队、海南海事局。
7.根据船方邀请,经上级机关批准,对邮轮实施赴境外随船办检,缩短邮轮通关时间。
牵头单位:海口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省公安边防总队。
配合单位:海口海关、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南海事局。
(四)培育邮轮游艇旅游市场。
8.加强与国内外旅行社合作,积极扩大邮轮旅游资源,创新邮轮旅游新模式,打造针对国内外不同消费群体的邮轮服务品牌。
牵头单位:省旅游委。
配合单位:省商务厅、省工商局。
9.降低准入门槛,吸引社会资本进入游艇旅游市场,鼓励发展适合大众消费水平的中小型游艇和公共游艇服务。到2020年,实现全省邮轮游艇企业和游艇拥有量在现有的基础上翻一番。
牵头单位:省海防与口岸办。
配合单位:省旅游委、省交通运输厅、海南海事局。
(五)鼓励国内本土邮轮游艇企业做大做强。
10.鼓励国内本土邮轮游艇企业,采取购买租赁、合作经营、注册地改变等多种途径,探索发展与国际邮轮游艇企业的务实合作,实现互利共赢。到2020年,组建自主产权邮轮船队,实现中国邮轮民族品牌零的突破。
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配合单位:省旅游委、海南海事局。
(六)完善游艇扶持政策。
11.允许经海关总署批准的专业担保机构参与境外游艇担保业务。
牵头单位:海口海关。
12.办理非海南省住所自然人的游艇登记申请。
牵头单位:海南海事局。
13.明确先由本地船检机构现场勘验游艇基本技术参数,接着由海事部门办理识别号授予、船名核定、所有权登记,经船检部门办理游艇检验后,再由海事部门办理国籍登记。
牵头单位:海南海事局、中国船级社海南分社。
14.认可香港验船师出具的《单航次检验报告》;认可国外权威机构出具的CE(欧盟)和ABYC(美国游艇协会)安全认证证书,作为进口游艇办理所有权登记时的船舶技术材料;免除境外游艇进出海南省港口强制引航的要求,航行于海南省口岸间免除办理海事进出口岸手续;游艇检验证书失效时,允许原技术证书签发地的验船师继续签发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或文件。
牵头单位:海南海事局。
15.加入海南游艇俱乐部的港澳台籍游艇,可封存原登记机关签发的游艇登记证书后,办理临时国籍登记。
牵头单位:海南海事局。
配合单位:海口海关。
(七)开辟邮轮旅游新航线。
16.允许境外旅游公司依法在海南注册设立经营性机构,开展邮轮国际航线服务业务。
牵头单位:省旅游委。
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海防与口岸办、省工商局。
17.利用“亚洲邮轮联盟”和中国—东盟邮轮旅游发展联盟合作平台,进一步推动东南亚、台湾海峡周边地区邮轮旅游资源开发,联合国内邮轮港口和各企业不断开辟“一程多站”的国际邮轮新航线,将海南建成国际邮轮旅游目的地。
牵头单位:省旅游委。
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海防与口岸办、海口海关、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口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省公安边防总队、海南海事局。
18.探索方便旗船舶国内沿海多点挂靠,争取早日开通大连/天津/青岛/上海/宁波/厦门/台湾/广州/深圳/香港—海口—三亚等以海南作为始发港的境内沿海邮轮航线。
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配合单位:省海防与口岸办、海口海关、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口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省公安边防总队、海南海事局。
(八)设立海南邮轮游艇产业投资基金。
19.海南省政府授权投资主体成立邮轮游艇产业投资基金,吸引有实力的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邮轮泊位、游艇公共码头及相关配套设施等。海南邮轮游艇产业投资基金将采取股权或债权的方式投资到项目公司,作为项目资本金对项目进行投资。设立海南邮轮游艇产业投资基金理事会,作为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和议事机构,负责对外投资事项的决策。海南邮轮游艇产业投资基金具体合作事宜、基金章程、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等,由海南省政府授权的投资主体牵头,商省旅游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政府金融办及基金关联方洽谈制定。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配合单位:省旅游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海防与口岸办、省政府金融办。
(九)制定实施邮轮旅游补贴政策。
20.对以我省为母港、访问港的邮轮航次及组织国际邮轮游客入境我省的旅游企业进行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和相关市县共同负担。
牵头单位:省旅游委。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海口市、三亚市政府。
(十)实施社会引资者引进邮轮游艇项目奖励办法。
21.根据《海南省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规定,凡社会引资者引进符合《海南省促进产业发展指导目录》规定的允许类和鼓励类的邮轮游艇产业项目,投资额达到规定标准且项目投入运营后,可向项目所在地市(县)招商主管部门申报招商引资奖励。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一)取消七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2.取消船舶港务费、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船舶临时登记费、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注册费、船舶更名或船籍变更费、船舶国籍证书费、废钢船登记费等。
牵头单位:海南海事局。
(十二)发展邮轮游艇教育培训和会展产业。
23.建立海南省国际邮轮游艇人才培训中心,支持省内高校开设邮轮游艇旅游相关专业,对目前急需的邮轮游艇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可从国外引进。
牵头单位:省教育厅。
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4.采取政府主导、行业推动、企业组织、社会参与等多种方式,海南省政府每年组织召开一次海南国际旅游岛邮轮游艇产业发展大会,支持在海南举办中国邮轮产业发展大会、世界游艇盛典等会议会展及国内外高水平的游艇、帆船赛事活动,带动海南邮轮游艇会展业发展。
牵头单位:省海防与口岸办、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配合单位:海口市政府、三亚市政府、省旅游委、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
三、工作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根据责任事项分工落实到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定工作联络人,明确时间进度安排,确保按时间进度有序推进。各牵头单位要将责任事项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报送省海防与口岸办,各配合单位要将有关工作落实情况及时报送牵头单位和省海防与口岸办,由省海防与口岸办汇总报省政府。
各牵头单位要将各项工作的落实进展情况,每2个月向省海防与口岸办报告一次,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督查室会同省海防与口岸办负责跟踪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