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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公立医疗机构等医疗器械价格行为管理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物价局等 发布日期:2017-08-15 标签: 医疗

各公立医疗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上海市定价目录》等相关规定,现就本市实行公立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统一加价率销售通知如下:

各公立医疗机构要规范医疗器械价格行为,按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对于不可另行收费的医疗器械,不得向患者收费。对于可另行收费的医疗器械,自2017年9月1日起,应以医疗器械实际购进价(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5%的加价率销售(实际购进价4000元以上的顺加不超过200元的加价额)。

特此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201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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