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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等印发《上海市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行动方案》的通知
来源: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等 发布日期:2017-01-08 标签: 食品

各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各部、委、办、局,各市级机关,各人民团体:

《上海市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行动方案》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8日

上海市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安全战略,进一步提升本市食品安全水平,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的部署,全面落实《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健康中国”建设和食品安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把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作为工作重点,把群众对食品安全的美好愿望作为努力方向,以更严的市场准入为重点,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构建本市“舌尖上的安全”体系,进一步提升上海城市综合竞争力和食品安全水平,进一步提升市民安全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提升市民健康水平,把上海建设成为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

二、主要目标

以绿色、放心、健康、共享为目标,建立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符合的食品安全现代治理体系。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制度和标准更严格健全;群众反映突出的食品安全问题得到更有效解决;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和相关各方责任更落实到位;“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更明显提升,努力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

在2016年完成对各区建设上海市食品安全示范城区的中期绩效评估和上海市食品安全示范街镇验收的基础上。2017年,各区全面建成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区,全面提升本市食品安全工作水平,完成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估验收工作。

三、评价标准

(一)食品安全水平明显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主要食品安全总体监测合格率达到97%以上;年抽检食品样品数达到10件/千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三品一标”认证产量占地产农产品上市量的比重达到70%以上。集体性食物中毒事故年报告发生率在5例以下/10万人,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位。党政同责落实到位,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考核,考核权重不低于3%。监督执法检查全面覆盖,落实基层食品安全“四有两责”,基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人员数占常住人口比例达到万分之三,基层市场监管所具备食品安全领域执法能力的执法人员比例达到80%。

(三)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健全信用管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企业全面实行良好生产规范(GMP);主要食品品种信息追溯覆盖率达到90%以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集中培训不少于60小时。建设一批诚信规范、市民放心满意的食品生产经营示范引领企业。

(四)市民安全感和满意度明显提升。市民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知晓度评分达到85分以上,市民对本市食品安全状况总体满意度达到70%以上。

四、主要任务

(一)落实“四个最严”,健全食品安全法规标准。

1.制定实施《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通过科学民主立法,明确最严的食品安全准入条款,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责任;加强科学监管,借鉴国际经验,固化本市监管经验,强化全产业链、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提高“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水平;落实从严监管要求,修订完善各级监管部门职责,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坚持问题导向,建立解决市民反映强烈食品安全突出问题长效机制;落实最严厉的处罚,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实施追究刑事责任、责令停产和吊销许可证及禁业限制等措施。(牵头单位:市食药安办、市政府法制办;配合单位:市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

2.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建设。实施本市《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评价标准》和《食品安全示范街镇创建标准》。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食品安全标准,配套制定一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规程和过程质量控制规范,修订食品冷链配送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与行业协会和国际专业咨询机构合作,制定“放心餐厅”“放心食堂”“守信超市”“标准化菜市场”等一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牵头单位:市食药安办、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量技监局、市商务委、市粮食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创新社会治理,构建食品安全群防共治格局。

3.将食品安全纳入社区共治。认真落实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有关要求,将食品安全工作与优化社区党建运行机制相结合,与社区共治和住宅小区综合治理相结合,与推动群团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相结合。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区域化党建联席会议和工作评议等机制,完善基层群团组织投身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建设的工作实践,创新工作方式,最大限度组织动员社区各类群体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社区管理和公共服务。完善社区接待群众反映食品安全的工作制度,推动解决社区群众食品安全急、难、愁的问题。(牵头单位:市社会工作党委、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责任单位:各区)

4.深入推进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全面落实《关于加强本市基层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标准》,明确责任人和目标任务,开展食品安全领域问题巡查,及时上传报告有关食品安全问题,各监管部门应及时予以处置。(牵头单位:市食药安办、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配合单位:市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责任单位:各区)

5.加强居(村)民自治管理。根据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有关要求,更加注重基层自治,更加注重社会协同。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部门、业主委员会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协同作用,将食品安全纳入居民自治公约。依托各居(村)“红盾维权站”,完善居(村)食品安全工作站等建设,推进社区共治、居民区自治,实施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报告制度。(责任单位:各区)

6.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作用。加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高校、科研院所、食品行业协会紧密合作,充分发挥上海市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上海市食品接触材料专家委员会、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联合会等各类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的作用,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整合多方资源,探索筹建本市食品安全发展基金,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引入市场机制,鼓励并推动社会组织承接食品安全评价、市场准入、信息追溯、咨询培训、科普宣传等项目。(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民政局、市消保委;配合单位:市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各区)

7.引导各方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加强“12345”市民服务热线和“12331”食品药品安全热线对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的处置和分析,进一步理顺市、区、乡镇(街道)三级投诉举报联动处置机制,强化首接和督查督办责任制,进一步落实举报奖励和举报人保护制度,建立投诉举报手机APP平台,拓展市民食品安全投诉举报途径。主动接受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监督,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方监督,发挥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的作用,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有效监督。(牵头单位:市食药安办;配合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市质量技监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政府新闻办;责任单位:各区)

8.推进食品安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参与的食品安全信用评价机制,积极培育食品安全诚信示范企业。建立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不断增强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完善诚信监督机制,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食品安全相关责任人的食品安全信用状况全面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施联合惩戒,依法实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的禁业限制、市场退出机制。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根据防范食品安全风险需要,主动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鼓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牵头单位:市食药安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税务局、市金融办、上海保监局等;责任单位:各区)

9.加强风险交流和公众科普教育。深入开展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公益宣传活动,营造本市食品安全文化。将食品安全宣传纳入年度《上海市公益广告宣传主题指南》,作为全市公益广告宣传指导性文件的组成内容向全社会发布。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市民普法教育、科普常识、红十字服务和各级各类学校相关教育课程,普及到街道社区、乡村家庭,提升市民食品安全的认知度。不断拓宽科普宣传形式和渠道,与主流媒体合作制作食品安全专题节目。推进食品安全公众科普网、食品科普专家志愿者、食品科普教育基地(课外实践基地)、食品科普站、食品工业旅游等项目建设。建立各区食品安全评价工作机制,加强基层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和交流,建立区域食品安全满意度调查制度,主动听取社会各方对食品安全的意见,及时向社会公开公众食品安全知晓率和对本市食品安全总体状况的满意度。(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科委、市食药安办、市政府新闻办、市精神文明办;配合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质量技监局、市教委、市旅游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科协、市红十字会、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责任单位:各区)

(三)加强综合协调,落实食品安全属地责任。

10.强化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修订并强化市、区、乡镇(街道)食药安委及其办公室的职责,进一步明确食药安委成员单位的分工和职责,厘清工作界面,形成食品安全工作合力。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充实人员,完善综合协调机制,提高综合协调能力,推进食品安全基层综合执法。(牵头单位:市食药安办、市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责任单位:各区)

11.落实区域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按照党政同责要求,各区、各乡镇(街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作为党委和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所占权重不低于3%,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一票否决。进一步贯彻落实《进一步落实区县政府食品安全属地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四有两责”。市、区、乡镇(街道)及各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层层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确保履职尽责。(牵头单位:市食药安办;责任单位:各区)

12.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制定并落实《市场监督管理所通用管理规范》,在基层市场监管所全面落实标准化、规范化管理要求,结合区域实际,实行统一监管要求、统一工作规范、统一工作流程、统一信息平台、统一信息公示、统一执法装备等“六个统一”标准。基层市场监管所全覆盖、标准化配备基本执法装备,充分应用现场监管执法记录仪、移动执法、远程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加强监管。(牵头单位:市食药安办、市质量技监局;配合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责任单位:各区)

13.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全面实施《关于上海市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队伍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各区相应制定实施意见,建立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队伍,定岗分级并与待遇挂钩。基层市场监管所具备食品安全领域执法能力的执法人员比例达到80%,中、高级食品安全专业监管执法人员数在现有基础上提高20%。鼓励以购买服务方式增加食品安全监管辅助人员;居(村)委会配备“一站三员”。加强实战培训,综合监管执法人员接受食品安全专业培训每年不少于60小时,食品安全专业监管人员每年不少于60小时,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和居(村)委会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宣传员每年不少于60小时。(牵头单位:市公务员局、市编办、市食药安办;责任单位:各区)

(四)加强源头治理,完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机制。

14.加强供沪食品监管。从严市场准入,引导本市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超市卖场、餐饮企业等食品经营企业与外埠进沪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实行食品安全信息对接,促进外延基地产销对接,建立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完善生产档案登记和追溯制度,将进沪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并纳入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进一步加强动物产品进沪道口检疫和市场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查验工作,严禁从非指定道口进沪销售动物产品。(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商务委、市农委;责任单位:各区)

15.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推进绿色农业发展,建设崇明生态岛“全国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将浦东新区和金山区等涉农区建成“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全面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在农村土地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率达到75%的基础上,大幅度提高农业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水平。注重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建立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生产、采购、使用和记录制度,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规定。到2017年,地产农产品质量抽样合格率达到99%以上,“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率达到70%以上,地产农产品农药、化肥使用量持续下降。加强对畜禽屠宰的监管,严格落实生猪定点屠宰相关规定。(牵头单位:市农委;责任单位:相关区)

16.加强进口食品监管。进一步完善本市进口食品全程监管体系,加大进口食品检验和标签管理力度,建立进口食品安全信息监管部门相互通报制度,逐步加强在市场销售中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对接和公示制度。实施以风险评估为基础的进口食品分类分级口岸检验监管制度,优化上海口岸进口食品重点检验、验证抽查、风险监测、动态调整相结合的机制。规范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工作,落实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跨境电子商务实施企业备案、商品备案、检疫查验、商品核查、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牵头单位: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食药安办)

17.加强食品批发交易市场管理。进一步落实《上海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和零售市场发展规划》,加强食品批发交易市场建设,完善标准化菜市场建设。严格落实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健全并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在食品批发交易市场、大中型农贸市场及大型超市卖场建立食品安全快检制度,并实时上传检测数据。完善食品经营和销售监管制度,加强食品展销会监管。(牵头单位:市商务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各区)

18.加强食品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实施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食品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集中培训不少于60小时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未经培训不得上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落实餐饮服务单位营业时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岗管理,食品从业人员及送餐人员依法持健康证明上岗。监管部门加强对食品从业人员的抽查考核。(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区)

(五)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

19.加强网络食品经营等新业态监管。建立市、区两级食品安全网络监管执法队伍,加强对网络销售食品、网络订餐等业态的监管,进一步落实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其建立严格的入网审查标准,完善质量控制体系,建立网络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评价体系和大数据管控平台。加强监管信息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食品安全信息衔接,建立共同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监管机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数据整合,不断创新完善信息化监管方式,加强网络食品经营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网络食品经营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通信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区)

20.综合治理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按照减少存量、严控增量、从严监管的原则,结合“五违四必”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住宅小区综合治理等工作,在市无证无照综合治理联席会议领导下,加强对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综合治理。对符合条件的小型餐饮实施备案纳管,并建立相应退出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对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明知从事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将其有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加强区域食品服务业规划布局,加强基本管理单元公共资源配置。着力加强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建立食药安办、综治部门、教育部门、公安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食品监管部门等共同参加的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机制。落实《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加强食品流动摊贩管理,特别是加强夜排档管理,严格执行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和定时、定点管理制度。实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集中管理,完善准入和监管制度。(牵头单位:市食药安办、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委;责任单位:各区)

21.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完善农村食品市场配送体系,开展超市直接配送、农超对接及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推进主副食品品牌企业进农村。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意见》,净化农村食品安全环境。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的管理和指导,严格落实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责任示范合同。(牵头单位:市食药安办、市农委、市工商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区)

22.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贯彻落实《上海市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完善案件主动发现机制,提高案件查办能力。全面加强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进一步完善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之间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联合查办、涉案物品处置、案件会商、信息共享和联合发布、重大案件联合督办等两法衔接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对涉嫌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的检验认定工作制度,规范涉案物品抽样、委托检验、认定评估等工作程序,依法严肃追究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食药安办、市农委、市质量技监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商务委、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责任单位:各区)

(六)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23.促进食品生产企业规范化、品牌化发展。落实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促进食品产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统一配送,鼓励光明集团等一批食品龙头企业品牌化、规范化生产经营,推动“上海市食品安全诚信企业”“上海市食品相关产品质量提升示范点”“上海市著名商标”等建设,完善中小企业服务平台诚信监督机制。完善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食品生产企业全面实施良好生产规范,加强食品安全体系检查。实施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过程视频监控和信息化记录制度,实现生产过程信息追溯。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并执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量技监局、市经济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市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各区)

24.建设“守信超市”和“标准化菜市场”。落实食品经营企业主体责任,对照国际标准,在本市超市卖场中开展“守信超市”建设,继续推进“标准化菜市场”升级建设,培育消费者信任的食品品牌。在农贸市场、超市卖场及菜市场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员制度。全面推进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建设,加强对散装和临近保质期食品、现制现售食品销售行为的监管,落实过期和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剂无害化处理制度。推进食品安全冷链物流项目建设,实施冷链运输物流标准化,以及超市卖场食品经营销售环境卫生规范化和温度控制标准化。加强“批零联盟”试点、社区“智慧微菜场”的食品安全监管。(牵头单位:市商务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单位:市质量技监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粮食局;责任单位:各区)

25.建设“放心餐厅”“放心食堂”。落实餐饮服务单位主体责任,以“明厨亮灶”、信息公示、餐具消毒、“6T实务”等规范管理为重点,在连锁餐饮企业及中型以上公共餐饮服务单位全面开展市民“放心餐厅”“明厨亮灶”工程建设。在中小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全面开展学生及家长“放心食堂”建设,实行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建立由单位职工、学生家长等组成的单位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员制度。强化放心安全养老助餐点建设。在企事业单位食堂全面开展“职工放心食堂”建设,建立职工监管机制。落实民族政策,保障清真食品安全。全面提高餐饮单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水平,在餐饮企业倡导“光盘行动”和使用公筷、公匙等公用餐具,建立小餐饮单位餐具集中消毒制度。(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市总工会、市教委、市民政局、市健促办、市精神文明办、市民族宗教委、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责任单位:各区)

(七)落实最严监管,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26.提升食品安全科学监管水平。全面实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标准化现场检查制度,全面推行信息化监管,及时公开监督检查结果。实施风险管理与信用等级相结合的量化分级管理措施,按照国际标准,确定检查频次。组织开展年度执法检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规范化水平。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力度,加强监督抽检的问题导向和不合格产品的后续处理工作。(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各区)

27.落实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贯彻《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加快建设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以进口商备案及进口产品销售记录为基础,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开展进口奶粉、红酒等产品追溯系统建设。建设主要农业生产资料追溯管理平台,全面实现农药、肥料、种子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如实经销备案审核登记,建立主要农业生产资料电子台账登记制度、实名购销制度和使用备案登记制度。围绕肉类蔬菜、特色产品、乳制品等九大类重要产品,推进重要产品追溯示范建设,形成一批追溯品牌企业。对纳入本市追溯品种目录管理的粮食及制品、畜肉及制品、禽类、蔬菜、水果、水产品、豆制品、乳制品、食用油等主要食品信息追溯覆盖率达到90%以上。开展食品相关产品防伪追溯体系建设。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加强问题食品召回和无害化处理。(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质量技监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各区)

28.加强重点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加强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保障工作,加强儿童食品、节日和时令食品监管,不断完善食品相关产品监管及粮食、酒类、食用盐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监管。强化旅游景区食品安全监管。实施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一体化电子监管,餐厨废弃油脂产生单位油水分离装置安装率达到90%以上,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单位定期向社会公示收运处置量,依法查处餐厨废弃油脂非法收运处置行为。推进餐厨废弃油脂和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及综合利用,建立和完善价格补贴机制,推进资源化利用。(牵头单位:市食药安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绿化市容局、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总工会、市综治办、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教委、市质量技监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城管执法局、市粮食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旅游局;责任单位:各区)

29.加强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完善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规程,全面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进一步提高基层监管人员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有效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重大食品安全风险。及时应对食品安全舆情和社会关切。加强跨省市食品安全应急联动和协作。开展食品安全应急常识市民培训,提升市民食品安全自我保护意识。(牵头单位:市食药安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市政府新闻办、市应急办、市红十字会;责任单位:各区)

30.推进监管执法信息公开。依法主动公开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处罚、企业信用等各类监管信息。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加强政务网站、微博、微信等政务新媒体应用。完善各级食品安全新闻发言人制度,主动发布食品安全方针政策及公众关心、关注的食品安全热点、焦点问题等权威信息,及时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牵头单位:市食药安办;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政府新闻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市质量技监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责任单位:各区)

(八)加强监管大数据运用,提高食品安全科学监管水平。

31.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继续完善本市统一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按照风险等级,加强高风险食品监测。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机制,建立覆盖风险监测、监督抽检、投诉举报、监督执法、舆情监测等全方位的食品安全形势分析和研判工作机制,建立本市食品安全大数据分析和预警中心。(牵头单位:市食药安办、市卫生计生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农委;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量技监局、市粮食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2.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完善市食品安全信息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完善“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建立全程可追溯、互联共享的农产品质量信息平台。推进信息系统有机整合,实现市、区两级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相关企业的数据对接、信息共享,推动监管信息开放和运用,全面落实本市网上政务大厅的建设要求。整合运用大数据,提升分析和发现问题能力,有效防控和及时处置食品安全风险。加强基层执法信息系统建设,全面提升基于大数据的科学研判和决策能力,实现智能监管。(牵头单位:市食药安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农委;配合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物价局;责任单位:各区)

33.加强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加强国家、省部级食品安全重点实验室建设,完善区域检验检测机构的建设。全面加强各基层市场监管所食品安全快检室建设,充分发挥社会第三方机构和企业自检实验室作用,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共同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量技监局;配合单位:市农委、市商务委、市卫生计生委、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责任单位:各区)

(九)落实最严问责,加强食品安全考核评议。

34.严格责任追究。修订完善本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依据《行政监察法》和市监察局参加市政府督查问责工作流程,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制定本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办法》,进一步细化各级监管部门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责任追究的情形,确保问题可追查、责任可追究。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牢固树立为民监管意识。建立健全常态化行政效能监察机制和问责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职。(牵头单位:市食药安办、市监察局;责任单位:市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各区)

35.加强督查考评。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和《市管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修订本市《食品安全考评实施细则》,加强对各级政府及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评议、考核。建立食品安全工作激励和奖惩机制,组织开展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立功竞赛。(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市食药安办;责任单位:市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各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和各区委、区政府成立市、区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工作推进小组,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全面履行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强化组织领导,将行动方案的实施作为推动城市安全、社会治理的重要工作,保障民生、保障公众健康的重要项目,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和年度工作目标,制订具体实施计划,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将食品安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落实责任分工。本市各相关部门、各区要认真落实本行动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及其分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好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认真落实基层食品安全“四有两责”。充分发挥各类媒体、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的作用,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各相关部门、各区要在本行动方案实施过程中,主动接受市、区人大的依法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及社会各方监督。市、区、乡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本行动方案实施的协调、推进、考核、评估,定期向社会公布实施进展情况。

(三)强化法治保障。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制定实施《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制定各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制度的配套规定。配合市、区人大组织开展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执法检查,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的宣传解读,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贯彻法律法规的监督,为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提供法治保障。

(四)落实经费保障。市、区两级财政加大对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相关工作的投入力度,对各实施项目予以经费保障,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重点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的经费保障。同时,引入市场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投入,形成政府、社会、企业等多元化投入格局。

附件:上海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评价标准

附件

上海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评价标准

1食品安全总体状况持续良好

1.1食品安全水平明显提高。

1.1.1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覆盖率达到90%以上。

1.1.2主要食品安全总体监测合格率达到97%以上。

1.1.3年抽检食品样品数10件/千人。

1.1.4推进绿色农业发展,建设崇明生态岛“全国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产量占地产农产品上市量的比重达到70%以上。

1.1.5集体性食物中毒事故年报告发生率5例以下/10万人,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2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1.2.1党政同责落实到位,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和相关实施方案。

1.2.2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1.2.3市、区、乡镇(街道)逐级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食品安全委员会各相关成员单位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

1.2.4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考评,考核权重不低于3%。

1.2.5监督执法检查全面覆盖,落实基层食品安全“四有两责”。基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人员数占常住人口比重达到3人/万人,基层市场监管所具备食品安全领域执法能力的执法人员比例达到80%。

1.2.6完善食品安全考核评议制度。建立食品安全工作激励和奖惩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行政效能监察和问责机制。

1.3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1.3.1健全信用管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建设一批诚信规范、市民放心满意的食品生产经营示范企业。

1.3.2进一步完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标准。

1.3.3完善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

1.3.4食品生产企业全面实行良好生产规范。

1.3.5主要食品品种信息追溯覆盖率90%以上。

1.3.6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集中培训不少于60小时。

1.4市民对食品安全的安全感和满意度明显提升。

1.4.1市民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知晓度评分85分以上。

1.4.2市民对食品安全状况总体满意度达到70%以上。

2食品安全保障有力

2.1机构设置到位。

2.1.1市、区、乡镇(街道)设立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办公室,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

2.1.2落实本市《市场监督管理所通用管理规范》,加强基层市场监管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2.2经费投入到位。

2.2.1食品安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的实施项目予以经费保障。

2.3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到位。

2.3.1全面实施《关于上海市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队伍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各区制订相关实施方案。全面落实基层食品安全“四有两责”,强化食品安全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基层市场监管所具备食品安全领域执法能力的执法人员比例达到80%,中、高级食品安全专业监管执法人员数在现有基础上提高20%。

2.3.2鼓励以购买服务方式增加食品安全监管辅助人员。居(村)委会配备食品安全“一站三员”,完善培训、考核及报酬保障制度。

2.3.3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每年接受食品安全专业培训不少于60小时,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和居(村)委会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宣传员每年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不少于60小时。

2.4专业执法装备配备达标。

2.4.1市、区、乡镇(街道)监管机构的监管标准和业务用房、执法车辆、快速检测、执法取证、应急处置、通信等执法装备、设施配备达到监管执法的规范化要求,落实“六个统一”的建设标准。

2.5专业检验能力建设达标。

2.5.1市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提高对食品安全危害因素检测水平,以及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检验能力。能够开展打击假冒伪劣及非法添加的补充检验方法研究及检验检测,及时上报检测不合格的食品安全信息,为政府部门日常监管和执法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持。

2.5.2区域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具备对常见微生物、理化、农兽药残留等指标的实验室检验能力及定性快速检测能力,具备应对常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检验能力,及时向区监管部门通报不合格食品检测结果。

2.6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到位。

2.6.1推进食品安全信息系统整合,实现市、区两级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相关企业的数据对接,加强对食品安全信息的分析研判,着力提高监管水平。

2.6.2全面落实本市网上政务大厅的建设要求,实现网上办事、网上服务。

2.6.3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提升运用大数据分析和发现问题的能力,推进“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实现智能监管,有效防控和及时处置食品安全风险。

3食品安全源头治理有效

3.1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3.1.1按照《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的有关要求,全面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县”。

3.1.2注重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建立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生产、采购、使用和记录制度,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规定。地产农产品农药、化肥使用量持续下降。

3.1.3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有效治理种植、养殖、运输过程中违法使用农业投入品等行为。

3.2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管理规范。

3.2.1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食品安全标准化建设。标准化菜市场建设率达到90%。

3.2.2严格落实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并严格实施市场准入、退市和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公示不合格产品、违法销售行为信息,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3.2.3落实进沪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登记,纳入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3.2.4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及超市卖场落实食品安全快检制度,并将检测数据及时上传监管部门。

3.3畜禽屠宰管理规范。

3.3.1严格执行定点屠宰制度,严厉查处私屠滥宰行为。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严厉查处屠宰、销售病死畜禽、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食用动物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

3.4建立餐厨废弃物集中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体系。

3.4.1餐饮服务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物进入集中收集处置体系,实施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一体化电子监管,餐厨废弃油脂产生单位油水分离装置安装率达到90%以上,集中收集处置单位定期向社会公示餐饮服务单位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量。

3.4.2推进餐厨废弃油脂和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及综合利用,建立价格补贴机制,推进资源化利用。

3.5提高食品产业集约化、规模化水平。

3.5.1落实食品相关产业政策,促进食品产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统一配送。

4着力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

4.1加强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治理。

4.1.1综合治理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在市无证无照综合治理联席会议的领导下,加强对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综合治理。对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明知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将其有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对符合条件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备案管理方式纳入监管,并建立相应退出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4.1.2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意见》,完善农村食品市场配送体系,开展超市直接配送、农超对接及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推进主副食品品牌企业进入农村。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的管理和指导,严格落实报告制度。

4.1.3全面落实《关于加强本市基层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将食品安全纳入各区网格化管理平台,明确责任人和目标任务,及时发现和处置辖区内食品安全问题。

4.2加强网络食品经营等新业态的监管。

4.2.1加强网络食品销售、网络订餐等业态的监管,进一步落实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严格的入网审查标准、落实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资质审查和证照公示。

4.2.2加强监管部门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信息的衔接,利用新技术和大数据,建立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监管机制和食品安全信用评价体系,加强网络食品经营事中事后监管。

4.3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

4.3.1落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制度及目录管理。实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集中管理,完善准入和监管制度。

4.3.2落实《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加强食品流动摊贩管理,特别是加强夜排档管理,严格执行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和定时、定点管理制度。

5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5.1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化管理。

5.1.1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鼓励企业制定并执行比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更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

5.1.2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资质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应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并持续符合许可条件。

5.2加强从业人员管理。

5.2.1从业人员100%持健康证明,并经培训考核后上岗。

5.2.2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食品安全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5.3建设“诚信企业”“守信超市”“放心餐厅”。

5.3.1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全面实行食品生产经营良好操作规范。

5.3.2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食品生产、销售、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等各项记录制度。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保存其生产经营食品的相关信息,实行信息追溯管理,并纳入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5.3.3对照国际标准,在本市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领域,推动“上海市食品安全诚信企业”“上海市食品相关产品质量提升示范点”“上海市著名商标”等建设。

5.3.4在本市超市卖场中开展“守信超市”建设,继续推进“标准化菜市场”升级建设,培育消费者信任的食品流通领域品牌企业。

5.3.5在本市连锁餐饮企业及中型以上的公共餐饮服务单位全面开展市民“放心餐厅”建设,在中小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全面开展学生及家长“放心食堂”建设,在企事业单位食堂全面开展职工“放心食堂”建设。

5.4落实市场、出租、展销等举办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5.4.1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举办者依法做好入场食品经营者许可证的审查,严格检查其经营环境和条件,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并立即报告。

5.4.2依法落实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举办者的连带责任。

5.5及时依法召回问题食品。

5.5.1对已经上市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及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食品,依法立即召回并停止生产经营。要做到召回情况记录完整、有据可查,被召回的食品全部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

6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6.1执行更严格的标准。

6.1.1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具有地方特色食品安全标准,配套制定一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规程和过程质量控制规范,修订食品冷链配送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与行业协会和国际专业咨询机构合作,制定本市“放心餐厅”“放心食堂”“守信超市”“标准化菜市场”等一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

6.2加强重点地区和重要食品的监管。

6.2.1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建立由食安办、综治部门、教育部门、公安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食品监管部门等共同参加的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机制。

6.2.2将校园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重要内容,实行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落实校园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6.2.3加强儿童食品、节日和时令食品及粮食、畜禽等肉类制品、蔬菜、水产品、酒类、食用盐生产经营监管,加强旅游景区食品安全监管。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开展食品相关产品防伪追溯体系建设。

6.3落实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

6.3.1实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现场检查标准化规程,实现现场检查规范化、监管信息公开化。按照风险分类等级确定的现场检查频次,对各类监管对象进行全过程检查、专项检查、巡回检查,实现检查全覆盖。

6.3.2实施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过程视频监控和信息化记录制度,实现生产过程信息可追溯。

6.4应急处置及时高效。

6.4.1建立市、区、乡镇(街道)各级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体系,完善应急预案。

6.4.2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加强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及时应对和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6.4.3开展食品安全应急常识市民培训,提升市民食品安全自我保护意识。

6.5全面公开监管执法信息。

6.5.1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检查、抽检、处罚等监管执法信息。

6.5.2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加强政务网站、微博、微信等政务新媒体应用。主动发布食品安全方针政策及公众关心、关注的食品安全热点、焦点问题等权威信息,及时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

7有效遏制违法犯罪行为

7.1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7.1.1贯彻落实《上海市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依法审查,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立案侦查。有效建立地区间、部门间食品安全查办联动机制,做好涉案物品检验和认定、办案协作配合、信息共享、涉案物品处置等工作。

7.2完善案件后续处置机制。

7.2.1对本地发现或者其他监管部门通报的违法行为和问题食品,及时、全面开展上下游企业违法行为追踪溯源、问题产品召回及销毁、责任追究等相关工作。

7.3健全案件协查联动机制。

7.3.1加强对跨部门、跨区域的案件的查处,建立查处工作首处责任制。完善信息共享等协调联动机制,案件首接部门对涉及跨部门、跨区域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信息,及时向案件所涉及的相关部门通报,加强协查协办,确保案件查处到位。

8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

8.1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健全。

8.1.1政府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制度,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的食品安全信用状况全面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各类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全面准确并及时更新。

8.1.2贯彻落实《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在金融、项目招投标、企业设立等各领域对食品安全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8.2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8.2.1继续实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对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完善保险赔付相关政策,及时方便得到赔付。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8.3拓展社会监督渠道。

8.3.1建立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制度。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区域化党建联席会议和工作评议等机制。

8.3.2加强“12345”市民服务热线和“12331”食品药品安全热线对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的处置和分析。强化首接和督查督办责任制,按照法定时限办结并回复。建立投诉举报手机APP平台,拓展市民食品安全投诉举报途径。完善举报奖励和举报人保护制度。完善与食品安全职业举报人沟通交流机制。

8.3.3主动接受社会各方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监管部门履职尽责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作用。

8.3.4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行食品安全检查员制度,定期开展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

8.4探索追偿机制。

8.4.1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食品安全案件,探索支持消费者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企业追偿。

8.4.2市、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食品安全案件,探索通过公益诉讼渠道向企业追偿。

8.5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及时有效。

8.5.1深入开展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公益宣传活动,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建立食品安全宣传栏目,定期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公开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全面提高市民食品安全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8.5.2营造食品安全文化,将食品安全纳入公民普法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相关教育课程。

8.5.3落实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招待会,主动发布权威信息,及时解疑释惑。

8.5.4推进食品科普专家志愿者、食品科普教育基地(课外实践基地)、食品科普站、食品工业旅游等项目建设。

8.5.5组织社会各方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和交流。

8.6提高市民对食品安全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8.6.1建立各区食品安全评价工作机制,建立区域食品安全满意度调查制度,主动听取社会各方对食品安全的意见,不断增强社会公众对本市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力度,切实提高市民对食品安全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服务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