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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区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7-07-07 标签: 耕地保护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区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规划国土委反馈。考核评分标准由市规划国土委另行印发。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7日

深圳市区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区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1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是指市政府对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当年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区长(含新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下同)是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集约节约用地、城市更新、土地执法监察等工作负总责。

第三条市政府与各区政府逐年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责任书涉及的现状耕地面积根据国家下发的最新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确定,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广东省关于深圳市规划控制指标相关政策文件确定,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任务按照市政府下达的指标确定。

第四条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审计、统计等部门负责研究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的重大事项。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考核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日常事务等工作。

第五条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据省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要求确定考核等级。

(一)耕地保护考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

1.辖区内耕地保有量面积低于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确定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2.辖区内基本农田面积低于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3.辖区内经依法批准的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后,未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4.辖区内基本农田未落实耕种,长期(6个月以上)撂荒面积超过10%。

5.辖区内基本农田建设和维护项目进展缓慢,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3年仍未完工。

(二)节约集约用地考核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确定不合格情形。

(三)土地执法监察按照我市相关考核规定确定不合格情形。

(四)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年度建设任务的,不得参与耕地保护考核奖项评定。

第六条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区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自查,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

(二)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审计、统计等部门,对各区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

(三)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审计、统计等部门根据自查、抽查以及日常掌握的情况,对各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考核结果建议,报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市政府每年对各区政府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并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时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暂停办理该区的土地供应手续、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第八条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各区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不合格的行政区域,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对其建设用地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涉嫌违法违纪的,依法依规查处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各区政府要按照国家、省、市的要求,加强对耕地、基本农田和土地利用情况动态监管,对上报的考核数据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7〕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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