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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6-10-25 标签: 基础设施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25日

深圳市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的共享,降低科技创新成本,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粤府函〔2015〕347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共享,适用本暂行办法。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是指单台套原值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科学仪器、专用软件和实验装置、设施(以下统称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其中科学仪器设备可以分为分析仪器、物理性能测试仪器、计量仪器、电子测量仪器、海洋仪器、地球探测仪器、大气探测仪器、特种检测仪器、激光器、工艺试验仪器、计算机及其配套设备、天文仪器、医学科研仪器、核仪器、其他仪器等15类。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共享,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管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将完全或者主要利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本出资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在满足自身使用需求之外向社会开放,由其他单位、个人(以下统称用户)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第四条建立深圳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科技创新委、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财政委、市场和质量监管委、教育局、国资委等部门组成,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总召集人。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创新委,负责对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活动的日常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深圳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资源共享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共享管理中心),承担全市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及其信息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共享服务评价以及协调管理单位向社会提供开放服务等工作。市共享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和完善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共享服务平台)。

市共享服务平台应当向管理单位和用户提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的信息查询、服务推介、技术培训等服务,对仪器设施实行分类管理。

市共享服务平台应当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广东省的需要,参与全国及全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协作共用网络建设。

第六条在市财政科技研发资金中安排深圳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资金(以下简称共享资金),用于全市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及数据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共享服务评价和协调服务及新购、新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评议等工作。

共享资金可按照我市科技创新券有关规定使用。

第七条建立市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制度。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管理单位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新购、新建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设施需求,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新购、新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必要性组织开展联合评议。

第八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管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单位申请市、区财政资金全额或者部分出资新购、新建单台价格在50万元以上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的,除另有规定外,均应当列入联合评议范围。本市已有同类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提供的共享服务,可以满足申请单位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需要的,不予批准其新购、新建的申请。

新购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已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评议的,我市不再另行组织联合评议,申请单位应当将国务院有关部门评议结果及相关材料报我市联合评议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新上科研项目应当统筹考虑和严格控制购置科学仪器设备。将优先利用现有科学仪器设施开展科研活动作为获得市、区各类科技计划支持的重要条件。

鼓励其他企业和社会机构参与共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组建专业的科学仪器设备服务机构,促进科学仪器设备使用的社会化服务。

第十条属于本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新购、新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其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当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之日起1个月内,向市共享管理中心报送其名称、类别、型号、应用范围、服务价格、存放地点等详细信息。已有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当在本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报送。

对于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施,管理单位可自愿申报加入共享服务。鼓励其他企业和社会机构将利用自有资金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参与开放共享服务。

鼓励国防科研单位在不涉密条件下探索开展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向社会开放服务。

第十一条经市共享管理中心审查核实,在共享平台门户网站公布的仪器设施即为共享平台入网仪器设施(简称入网仪器设施)。入网仪器设施面向社会服务,其管理单位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应有义务。

对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享受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免税政策的科学仪器设备,在符合监管条件的前提下,准予用于其他单位的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管理单位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综合服务费,用于材料消耗、水、电等运行费以及人力成本的支出,服务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由单位统一管理。

管理单位应当在满足单位科研教学需求的基础上,最大限度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对外开放,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十三条管理单位提供共享服务,应当与用户签订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

第十四条本市应当建立健全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的评价考核制度,制定评价标准和办法,定期对科学仪器设施的运行情况、管理单位开放制度的合理性、开放程度、服务质量、服务收费和开放效果进行评价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管理单位科研仪器设施设备更新和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对不按规定如实上报科研设施与仪器数据、不按规定公开开放与利用信息,开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评价考核结果落后的管理单位,市科技创新委会同有关部门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并采取停止管理单位新购仪器设备、在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时不准购置仪器设备等方式予以约束。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市共享管理中心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和操作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人员业务培训。市人力资源部门及管理单位应当落实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管理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岗位、培训、薪酬、评价等政策。

第十七条市科技创新委应当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暂行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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