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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等 发布日期:2017-10-16 标签: 生产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发挥保险机构在参与企业安全生产与事故预防方面的积极作用,促使风险专业化管理与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有机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5号)、《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方案》(粤安监〔2016〕1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安委办、深圳保监局、市金融办、市安全监管局联合制定了《深圳市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16日

深圳市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5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和《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方案》(粤安监〔2016〕172号)规定,为积极稳妥推进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我市决定在部分区域和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实施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讲话及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充分利用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保障功能,在本市逐步建立起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的良性互动激励机制和安全发展保障制度,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推动试点,为全市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积累经验,建立和完善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和服务体系;逐年提高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覆盖率;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机制,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水平。

(三)实施原则。

1.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相关部门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作为安全生产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稳定运行营造良好的政策制度和实施环境。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设计相应保险产品,在按市场规则运作的同时,以防损减损和服务企业为目标,为企业提供事故预防和保险相关服务。

2.预防为主,防补结合。建立以事故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理念,充分发挥保险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防损减损作用和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经济补偿功能,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置能力。

3.费率浮动,杠杆调节。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不同行业之间实行保费差别费率,同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之间根据安全生产状况实行保费浮动费率。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将其他有关商业保险转换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费可以在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建立市区两级联动协调机制,按照“政府推动、市场化运营”的方式,合理确定推行范围,共同积极稳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市安委办牵头会同深圳保监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委、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委、市住房建设局、市经贸信息委和试点区政府,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安委办分管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其他成员由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具体负责试点有关工作。

(二)联席会议及其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

1.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审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相关政策措施,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对保险机构(含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下同)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2.市安委办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牵头制定我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联席会议制度、服务规范和评价办法,指导试点区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3.深圳保监局负责对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业务进行监管和指导。

4.市金融办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金融机构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建立沟通机制。

5.市财政委负责相关部门对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职责的经费保障。

6.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委、市住房建设局、市经贸信息委以及其他有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工作。

7.试点区政府负责本区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成立领导机构,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完善考核制度,制定详细的实施工作方案,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全力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由区安委办负责日常工作。

试点区政府在试点期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提供保费补贴。

8.深圳市城市公共安全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安全研究院)可以接受市安委办、试点区政府和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委托,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政策法规研究、信息收集与分析、技术支撑与指导、试点咨询服务和试点工作成效评价研究等工作。

三、试点范围和保障范围

(一)试点范围。

1.试点区域。

我市在罗湖区、宝安区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鼓励其他区(新区)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2.试点单位。

试点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行政区域内的锂电池生产存储加工、涉氨制冷、粉尘涉爆、有限空间等生产经营单位按要求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3.试点期限。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期限为2年,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二)保障范围。

对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锂电池生产存储加工、涉氨制冷、粉尘涉爆、有限空间等行业领域,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中直接从事生产作业岗位工作的员工(含实习生)全部纳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范围,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直接从事生产作业岗位工作的,应当将其纳入投保范围,但劳务派遣单位已为其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除外。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员工,鼓励一并投保。

对其他行业领域,重点将直接从事生产作业岗位工作的员工(含实习生及被派遣劳动者)纳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范围。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员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投保。

四、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的选择

生产经营单位自主选择保险公司及保险经纪公司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业务。

联席会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当地保险机构的资质、规模、事故预防服务能力等情况,择优推荐3家保险公司和2家保险经纪公司,通过市安委办(市安监局)门户网站等形式公开推荐名单,并推荐给试点区政府,最终由试点区政府从中选定具体的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

对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的推荐有效期与试点期限一致。

五、保险产品

(一)保险责任范围。

在保险期限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从业人员或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含下落不明、急性职业中毒)和第三者直接财产损失以及事故应急抢险救援费用、法律服务费用,根据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实施赔付。

(二)保险费率。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照生产经营单位行业属性、规模大小、风险程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安全生产要素及以往事故记录、赔付率等,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保险费率根据上年度安全生产状况按照一定比例上下浮动,每年浮动1次(按照生产经营周期投保的除外)。

(三)保险合同期限。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合同期限为1年或与相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期限保持一致,特殊情况的可根据生产经营周期确定。

(四)保险金额。

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涉及人员死亡的,每人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上一年度事故发生地所在地级以上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其他损失,按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赔偿。

六、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服务

(一)事故预防费用及其使用。

事故预防费用是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用于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相关工作,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防止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费用。其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检查、宣传培训、行业交流、风险预警、安全评估、应急演练等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保险公司每年应当从保险费中安排不低于保费总额10%的费用,保险经纪公司原则上每年从保险经纪佣金中安排不低于佣金总额30%的费用,专项用于事故预防。事故预防费用由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分别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应用尽用,不得挪用、挤占、积压和转存。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按照分工协作的原则制定事故预防费用年度使用计划,于每年1月底前抄送市安委办。市安委办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核查事故预防费用使用及支出进度情况,确保专款用于支持、帮助被保险人开展预防事故工作。

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可以自主组织或委托专业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为被保险人提供事故预防服务。

(二)保险公司服务。

1.保险公司应当明确专门业务部门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改进服务方式,简化投保手续,提高投保效率,建立快速理赔通道,并将服务承诺报送相关主管部门。

2.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理赔服务义务。设置理赔服务体系,完善事故鉴定程序,提高事故理赔效率,及时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切实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

3.按规定安排和使用事故预防费用,支持、帮助被保险人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工作。

4.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期内对被保险人组织(每年至少1次)安全状况评估,提出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书面建议,并约定整改期限。

(三)保险经纪公司服务。

1.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将服务承诺报送市安委办、深圳保监局、市金融办及相关主管部门。

2.保险经纪公司应本着诚信专业的原则依法为生产经营单位拟订投保方案、协助选择保险公司,受生产经营单位委托与保险公司开展议价,并协助被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

3.按照合同约定,协助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督促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和服务承诺履行保险赔偿责任。

4.按规定安排和使用事故预防费用,支持、帮助被保险人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工作。

七、监督与评价

(一)监督检查。

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和执法,强化监管手段,将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纳入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

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对承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业务进行监管,依法查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确保各项承保业务依法有序开展。

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管部门的要求,如实报送有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资料,同时每年1月底前应当编制上年度报告,将承保情况、使用事故预防费用情况、参与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出险赔付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情况,报送深圳保监局,并抄送市安委办、市金融办、市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单位)和试点区安委办。

(二)保险机构服务评价。

市安委办牵头建立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评价机制,统一服务评价标准,联席会议对保险机构进行年度评价。评价内容应当包括:

1.保险机构服务承诺内容及报送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理赔、参与投保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救援服务情况;

3.事故预防费用提取与使用情况;

4.对投保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状况评估及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工作情况;

5.参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宣传与推广等服务情况。

(三)试点工作成效评价。

试点区政府要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情况进行年度评价,可以委托安全研究院提供技术支持,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1.辖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场培育情况;

2.辖区投保企业在投保前后的事故发生情况、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及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改变情况;

3.辖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行业在投保前后的事故发生情况、安全生产状况及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改变情况;

4.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介入投保企业事故风险防控情况。

八、试点实施步骤

(一)筹备阶段(2017年8月至12月)。

市安委办牵头研究制定《深圳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和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规范和评价办法,并组织召开第一次联席会议。

(二)试点阶段(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

试点区政府根据国家、省、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文件和工作方案,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实施方案,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并上报市安委办备案。

(三)总结阶段(2019年11月至2019年12月)。

试点区政府分别于2019年2月15日、2019年11月30日前结合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成效评价对辖区试点工作进行年度总结、全面总结,上报市安委办。

联席会议分别于2019年2月28日、2019年12月31日前对全市试点工作进行年度总结、全面总结。

(四)全面推行阶段(2020年1月以后)。

在总结试点工作成效的基础上,视情况在我市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九、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建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加大财政投入,完善考核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本区域、本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顺利推行。

(二)强化激励保障。创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机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激励政策与保障措施,将已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优先进入工业园区、享受政府有关产业扶持政策的条件。

(三)强化考核督导。市安委办应当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机制,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作为加分项,纳入对试点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工作推进力度大、成效好的试点区予以加分奖励。试点区政府应当对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和问题分析,并指定专人负责报送工作情况。市安委办将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督促指导和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四)强化信息共享。试点区安委办、保监部门、金融部门和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文件资料抄送制度,及时汇总各种数据,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在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采集试点区参保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等基本信息方面,试点区安委办可提供适当的便利。

(五)强化培训宣传。市、区各相关部门、各单位及保险机构应当大力开展宣传活动,充分运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增强生产经营单位投保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保险机构的技术人才优势,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监管和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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