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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企业贷款贴息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发布日期:2017-08-09 标签: 体育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体育企业贷款贴息资助操作规程》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2017年8月9日

深圳市体育企业贷款贴息资助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商业银行加大对体育企业的信贷投放,拓宽体育企业的投融资渠道、降低体育企业经营成本,根据《关于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17〕3号)和《深圳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文体旅〔2016〕28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深圳市体育企业贷款贴息资助对象为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体育产业活动的体育企业,其主营业务应属于《国家体育产业统计分类》中确定的十一大行业类别。重点支持中小微体育企业的贷款贴息资助项目。

深圳市体育企业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获得在本市设立的银行分支机构发放支持体育产业项目的贷款。

(二)贷款合同已按约定履行,企业按期还本付息,不存在违约行为。

(三)贷款用途属于体育产业十一大行业类别。

(四)贷款利息金额不低于5万元。

第三条 申请贷款贴息资助的企业在近2年有以下情形的,不予资助:

(一)存在大额应收个人款项的。

(二)将获批的银行贷款用于套现、炒股、放贷等。

(三)其他将获批的银行贷款用于与体育产业发展无关的用途。

第四条 本市体育企业获得国家、广东省体育产业相关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项目,专项资金给予最高1∶1配套支持,国家、省、市专项资金贴息总金额不超过该项目已支付利息的总额。

第二章 资助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贷款贴息采取事后资助的方式,即:企业在获得贷款并支付了相应的利息之后,凭获得贷款和支付利息的有关资料向市文体旅游局申请资助,符合条件的,给予资助。

第六条 资助金额按贷款贴息比例确定。贷款贴息比例按符合贴息条件的全部企业最高贴息总额占本批专项资金贷款贴息预算经费的比例确定。单笔贷款贴息比例最高可为100%,贴息计划总额不超过贴息预算经费。贴息范围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最长期限不超过2年,最高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3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同单笔贷款。

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市财政贴息。

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程序

第七条 市文体旅游局定期通过“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政务网”等媒体发布体育企业贷款贴息申请指南。申请企业须登陆“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政务网”填报相关表格,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体育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

(二)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的年度审计报告。

(三)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偿付利息的财务凭据、已支付利息明细表并加盖贷款银行公章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四)市文体旅游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市文体旅游局自收到申请单位书面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给予正式受理;审核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报材料。

第九条 对审核合格的贷款贴息申请项目,市文体旅游局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对申请材料的主要数据进行真实性审核。经审核发现不真实或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并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条 市文体旅游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审计合格的企业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根据企业贷款合同及相应支付凭证,对申请贴息的贷款用途进行审查。

(二)参照当年度银行对企业审贷要求,对企业资产负债率情况进行审查。

市文体旅游局组织的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为5—7人,应包含产业、财务、资金管理等类别的专家,从市体育产业咨询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需对项目出具评审意见并签名。

第十一条 市文体旅游局根据审计和专家评审情况,结合贷款贴息的比例和符合条件的企业利息金额,提出贷款贴息资助计划,包括贴息企业名单及贴息金额等意见。贴息金额不超过企业申请资助金额和已支付利息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第十二条 市文体旅游局应将拟贴息的企业名单送相关部门核查是否存在重复资助和重大违法行为的问题。对不存在问题的拟贴息企业名单提交市体育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议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文体旅游局受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联席会议审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送市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市文体旅游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的结果下达资助计划,并向社会公示未通过项目名称及原因。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受托社会中介机构、评审专家和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按照《深圳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市文体旅游局常年组织专家或社会中介机构,对获得资助的单位进行综合效益评价。综合效益评价情况为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作为申请人再次申报资助的重要评审依据。

第十六条 申请企业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经市文体旅游局确认后,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并书面通报市政府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报告须报市财政委。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4年。2016年9月18日发布的《深圳市体育企业贷款贴息资助操作规程》(深文体旅〔2016〕3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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