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
现将《北京市弃婴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2月8日
北京市弃婴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保障弃婴合法权益,促进弃婴健康成长,根据民政部等七部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公民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发现弃婴后,应当第一时间向发现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处理。
第二条公安机关接警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保护弃婴人身安全,问询现场目击证人,制作报案人笔录,做好查找弃婴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等工作。
第三条对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弃婴送捡拾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传染病检查和医疗救治。
第四条机场分局、天安门分局、西站分局、开发区分局、清河分局等专业分局和市公安局公交总队接警处置、送医救治的弃婴,由市属儿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照料。其他公安分局接警处置、送医救治的弃婴,由捡拾地民政部门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或委托本市辖区内其他儿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照料。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儿童福利机构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见附件1)、报案笔录和DNA比对书面情况说明等材料。相关材料经儿童福利机构上级主管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公安机关与儿童福利机构签订弃婴临时代养协议(见附件2),办理弃婴交接手续。
第五条本市实行弃婴定点救治和转诊制度。各区民政部门和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分别与相关公安、卫生计生部门联合指定一所二级及以上具有医保定点资质的公立医院,作为辖区内弃婴救治定点医院,并报市民政、公安、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备案。市民政、公安、财政和卫生计生部门联合确认罹患危重症、艾滋病及其他传染性疾病弃婴的定点转诊医院名单。
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弃婴救治绿色通道,按照“先救治、后结算”原则,及时接收公安机关送到的弃婴,做好弃婴入院登记、体检、传染病筛查、血样采集等工作,留院观察时间不少于21天。对情况稳定的弃婴,根据体检情况出具体检表;对患病弃婴应当及时医疗救治;对罹患危重症、艾滋病及其他传染性疾病的弃婴,应当按照转诊规定,联系定点转诊医院进行救治。
对罹患艾滋病及其他传染性疾病、经医疗救治符合出院条件的弃婴,定点转诊医疗机构应当出具弃婴艾滋病病毒载量转阴、传染病处于恢复期且不具传染性的诊断证明;对需要长期住院治疗的罹患危重症、艾滋病及其他传染性疾病的弃婴,应当继续给予医疗救治,做好其生活保障工作。
第七条自儿童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入院之日起7日内,上级主管民政部门应当在市级及以上报刊发布寻亲公告(见附件3)。寻亲公告期满,弃婴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仍未认领的,儿童福利机构持《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报案笔录以及DNA比对书面情况说明等材料,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为弃婴办理集体户口,并做好抚育工作。
第八条财政部门应当保障弃婴救治工作经费支出。弃婴体检救治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住院费、体检费和生活费,定点医院、定点转诊医院或相关单位先行垫付,由儿童福利机构统一定期结算。其中,弃婴医疗费、住院费和体检费由儿童福利机构与医院根据医疗票据,按季度据实结算;弃婴服装、饮食、护理等所需生活费由儿童福利机构与医院或相关单位按季度据实结算。弃婴体检救治和生活所需资金由儿童福利机构编制预算,由市、区财政部门给予保障,列入儿童福利支出。
查找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体检救治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住院费、体检费和生活费由儿童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承担。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严厉查处打击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对遗弃婴儿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略)
2.弃婴临时代养协议(略)
3.寻亲公告(略)
注:附件可登录北京市民政局官方网站(www.bjmzj.gov.cn)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