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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生产性服务业平台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11-12 标签: 公共服务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十大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深府〔2017〕47号)、《深圳市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8〕13号)等规定,我委制定了《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11月12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扶持计划(以下简称服务平台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十大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深府〔2017〕47号)等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服务平台计划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服务平台计划资金主要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指标任务,提升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能级,实现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有机融合,助推制造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

第二章 认定申请和审核

第四条 市经贸信息委根据本操作规程制定服务平台认定申请指南,并在阳光资金管理平台、市经贸信息委网站发布。

第五条 建设单位根据申请指南提交深圳市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申请材料,详细说明建设单位经营状况、资质资格及服务平台建设运营、实际投入、服务业绩、专业人员队伍、经营服务场所、仪器设备设施、运行机制等情况。

第六条 建设单位符合申请条件且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经贸信息委予以受理;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全的,市经贸信息委告知建设单位限期补齐补正材料;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市经贸信息委不予受理。

第七条 市经贸信息委按照以下程序对服务平台认定申请进行审核:

(一)市经贸信息委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相关材料是否规范完备;

(二)市经贸信息委组织专项审计和专家评审,对认定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三)市经贸信息委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四)市经贸信息委根据专项审计和专家评审情况综合评定,择优确定服务平台拟认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反映,市经贸信息委核实后按规定处理;

(六)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经贸信息委报请市政府审定;

(七)经市政府审定通过的服务平台,市政府予以授牌。

第八条 市经贸信息委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承办单位参与服务平台认定审核,承办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助范围

第九条 在服务平台获得认定两年内,可由建设单位申请专项资金资助,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不予资助。建设单位实施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财政资金。

第十条 服务平台实际投入额包括设备及工器具(包括软、硬件)的购置、改造和租赁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费、专家咨询费、市场网络建设费、推广活动组织费等。

第四章 资助申请和审核

第十一条 市经贸信息委根据本操作规程制定服务平台资助申请指南,并在阳光资金管理平台、市经贸信息委网站发布。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根据申请指南提交深圳市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资助申请材料,详细说明服务平台实际投入情况。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符合申请条件且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经贸信息委予以受理;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全的,市经贸信息委告知建设单位限期补齐补正材料;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市经贸信息委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市经贸信息委按照以下程序对服务平台资助申请进行审核:

(一)市经贸信息委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相关材料是否规范完备;

(二)市经贸信息委组织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对资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三)市经贸信息委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四)市经贸信息委根据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结果和年度资金规模制定资助计划,并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反映,市经贸信息委核实后按规定处理;

(六)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经贸信息委下达资助计划并抄送市财政委;

(七)市经贸信息委根据下达资助计划办理国库集中支付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市经贸信息委应组织开展绩效自评、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市经贸信息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事前应签订工作委托书,对委托事项、时间要求、双方权利与义务以及保密要求等进行约定,并实施履约监督。

第十七条 市经贸信息委根据实际情况,对由承办单位负责审核的项目,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承办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实施全面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获得资助的建设单位应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等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施行前已经市政府认定的服务平台按照本操作规程管理。

第二十条 本操作规程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自2018年1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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