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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8-10-25 标签: 民用航空

交通运输部关于《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内民航发展的实际情况,中国民用航空局起草了《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中国民用航空局政策法规司(邮编:10071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egalad@caac.gov.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24日。

交通运输部

2018年10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其依法行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

民用航空行政执法人员,称为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以下简称监察员),是指按照本规定取得监察员资格的民航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受民航局委托从事民航行政执法工作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受委托组织)编制工作人员。

第三条【监察员管理的分工】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颁发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证,并依法对监察员实施监督管理。民航局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各监管专业监察员进行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和受委托组织按照本规定对监察员实施监督管理,接受民航局的指导和监督。

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的法制职能部门以及受委托组织负责监察员管理工作的部门,统称监察员管理部门。

第四条【行政执法资格证明】监察员证是监察员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民用航空活动实施行政管理,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

第五条【亮证执法和协助开展执法】监察员实施行政许可前的实质内容核实、行政检查、调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工作时应当出示监察员证。未出示监察员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拒绝配合。

未持有有效监察员证的,不得从事民航行政执法工作,但是可以在监察员的带领下,协助开展执法工作。

第六条【执法设施、设备的配备】监察员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执法工作需要为监察员配备相应的行政执法工作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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