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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财政支持新型城镇化发展若干政策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5-01-14 标签: 新型城镇化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支持新型城镇化发展若干政策》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14日

自治区财政支持新型城镇化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城镇化规划〉的通知》,加大财政支持新型城镇化发展力度,促进我区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理顺自治区以下事权和支出责任,明确各级财政对公共服务支出的保障责任,促进实现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增强市县支持城镇化发展的保障能力。

第二条自治区财政统筹整合资金,加大对城镇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人口计生、体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居民服务等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建立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的转移支付制度。合理采用常住人口因素,科学分配自治区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等财力性转移支付,相应提高人口转入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第四条自治区财政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以在校生数作为农村义务教育免杂费及补助公用经费、农村义务教育免教科书、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中职国家助学金、中职免学费等教育转移支付的测算因素并分配下达补助资金。

第五条自治区财政按照规定的标准及在校生数对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给予公用经费补助。

第六条继续实施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奖励政策,并对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就读的学校进行奖励。

第七条全面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并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补贴标准。

第八条实施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培训工程,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九条逐步拓宽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渠道,采取公共租赁住房方式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第十条积极创新融资方式、拓展融资渠道,建立稳定多元的城镇化建设投入机制。加大对重点镇财政支持力度,在重点镇辖区内收取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土地出让金、水资源费、排污费等收入,优先用于重点镇的土地开发和重点镇基础设施建设。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建制镇示范试点工作,增强建制镇可持续发展能力、综合承载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支持城镇公益性事业发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本政策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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