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0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发展我省商业健康保险,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政府引导、改革创新的原则,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健康保障需求为出发点,围绕我省国际医疗健康集聚区建设,不断丰富商业健康保险供给,提高服务质量,拓宽服务领域,与基本医保衔接互补、形成合力,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发展健康服务业、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服务。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在我省基本建立市场体系完备、产品形态丰富、服务领域广阔、经营诚信规范的现代商业健康保险服务业。赔付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显著提高,在提升人民群众医疗保障水平、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推进我省国际医疗健康集聚区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我省医保体系建设。
1.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2014〕44号),由商业保险机构受托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有效缓解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建立对商业保险机构奖惩和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健全独立核算、医疗费用控制等管理办法,增强抗风险能力。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承办好大病保险业务的基础上,积极开发切合我省实际的特定病种保险,提供多样化的健康保险产品,不断提升我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
2.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积极探索推进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尽早启动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试点。统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业务、基本医保、医疗救助等工作,实现有效衔接。
3.完善商业保险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合作机制。鼓励各类医疗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成为商业保险机构定点医疗机构。鼓励商业保险公司以承办大病保险业务为切入点,通过医疗巡查、专业审核、系统监控、支付方式改革等手段,积极发挥对不合理医疗行为和医疗费用的制约管控作用。在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时,强化商业保险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的监督控制和评价,增强医保基金使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扩宽商业健康保险服务领域。
1.丰富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突破传统商业健康保险范畴,积极开发与健康管理服务相关的健康保险产品,提供疾病预防、健康体检、养生保健等服务,提高健康风险评估、干预和管理水平。根据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健康保险需求,推出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新产品。着眼服务我省国际医疗健康集聚区建设,适应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养老社区等项目建设需要,积极开发与“候鸟老人”以及疗养康复、休闲度假等人群相关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探索开发集旅游、医疗、健康、护理一体化的保险产品,促进提升我省旅游业服务品质。结合我省实际,推出涵盖本地易发高发疾病风险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
2.改进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设计。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的发展变化,及时修订商业健康保险条款费率,实现与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机衔接。扩展商业健康保险责任范围,增加承保的重大疾病种类。适当放宽被保险人投保年龄限制,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商业健康保险的需求。
3.推动重点业务加快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利用商业保险建立商业健康保障计划。鼓励参保人利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余额购买商业健康保险。规范发展学生平安保险,鼓励以政府购买方式为在校学生提供学生平安保险,不断提高保障程度和范围。加快发展农民健康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普惠保险,开展外出农民工医疗和健康保险,完善农村和农民医疗保障体系。支持开展独生子女家庭保障计划。
4.积极发挥医疗执业保险功能作用。巩固我省医疗责任保险发展成果,提高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投保率,加大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切实利用市场机制化解医患矛盾。探索开展医疗意外保险,为患者提供风险保障,减少医患纠纷。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执业保险,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任一执业地点。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以及解决医疗职业伤害保障和损害赔偿问题。
5.利用保险机制加快健康和医药产业科技创新。利用保险机制推动和保障“海口药谷”和三亚中医药产业园区等项目建设,促进我省医药和相关健康产业发展。开发药品不良反应保险,以及药品研发、生产、储藏、运输等方面的保险,探索建立医药高新技术和创新型健康服务企业的风险分散和保险保障机制,帮助医药相关企业降低技术创新风险,促进医药行业投融资。
(三)提升商业健康保险管理和服务水平。
1.优化商业健康保险服务。加强行业服务评价体系建设,尽快建立以保障水平和参保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评价制度。加强商业保险机构的健康保险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切实提升专业服务能力。简化理赔手续,提供即时结算等服务,确保参保群众及时、方便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发挥保险机构统一法人管理和机构网络优势,优化异地转诊、就医结算等服务。
2.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功能完整、安全高效、相对独立的区域性健康保险信息系统,收集完备疾病发生率、医疗费用支出等基础数据,夯实工作基础。推进商业健康保险信息系统与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的信息标准化建设,实现互联互通和有效对接使用,并建立信息共享制度,明确信息共享的内容、查询和使用方式等事项。探索整合各方资源建立包含基本医保和商业健康保险信息的公众医疗和保险信息查询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个人医疗信息和保险信息查询、大病风险识别预警、个性化健康管理咨询等服务。
3.加强监督管理。完善多部门监管合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商业健康保险监督检查力度,规范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秩序。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各类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市场准入退出、招投标、理赔服务等制度。
(四)支持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等重点项目建设。
1.引进保险资金投资医疗机构。充分利用地缘优势及乐城先行区政策优势,支持和鼓励保险资金采取新建或与国内外知名医院、高端体检机构合作等方式,在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等区域兴办医疗、体检、疗养等机构,利用海南得天独厚的环境优势和较好的医疗康复技术水平,为人民群众、保险客户等提供优质服务。
2.促进保险业与养老、健康服务业的融合发展。鼓励保险资金投资养老和健康服务领域,拓展和对接保险、养老、健康服务业产业链,推出养老与医疗、保健、安全保障等相结合的“一体化”服务。开发医疗、护理、康复、养老等“健康保障+健康服务”相结合的产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统筹谋划,将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总体部署,及时协调解决商业健康保险服务业发展中的具体问题,营造良好的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环境。各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促进我省商业健康保险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大财税等政策支持力度。
完善健康保险有关税收政策。落实和完善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统筹健康服务业发展需要,优先对具有社会公益性的商业健康保险用地保障供应。
(三)提高全社会保险意识。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健康保险知识。在我省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培训中,开展商业健康保险知识专题讲座等教育活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中小学、职业院校、高等院校学生保险意识教育,开展保险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机关、进企业等活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