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关于在本市开展“救急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7年5月15日
关于在本市开展“救急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60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5〕1号)等有关规定,为更好地帮助本市居民应对遭遇的急迫性、突发性急难问题,进一步编密织牢困难群众民生保障安全网,严防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发生,现结合本市实际就开展“救急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开展“救急难”工作是贯彻落实本市“91”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改革创新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方式的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全面落实现有各项社会救助政策,明确临时救助是“救急难”的主要政策制度,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和个人要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应工作机制,抓好“救急难”工作关键环节,提高救助时效性,确保每一个遭遇急难事件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妥善保障基本生活,严防因工作措施不到位,造成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发生。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救急难”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政府在发挥主导作用的同时,要为社会力量参与“救急难”工作提供渠道、项目和需求信息,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救急难”工作。
(二)民政牵头、部门联动。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联动,统筹使用各部门救助资源,充分发挥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合力,将部门职能作用与协同效果有机结合,形成“大救助”格局,提升“救急难”综合效果。
(三)属地管理、及时高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发生的急难事件承担主体救助责任,不断提高急难事件的发现、核实、响应时效,建立妥善处理急难事件的“绿色通道”。
三、工作机制
(一)统筹协调机制
在社会救助联席会议下,由各级民政部门牵头,建立市、区、街镇三级“救急难”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包括民政、财政、公安、人社、教育、卫生和计生、住建、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帮困互助基金会、老年基金会以及其他有资质的社会组织等。进一步明确各单位、各部门在“救急难”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和任务,协调解决现有政策无法覆盖的急难事件,提高救助工作效率。
(二)预警发现机制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托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居(村)民委员会、社会救助工作协理员、社工、志愿者和其他专业社会力量,对辖区内的困难家庭定期排摸、建档,掌握困难家庭的类别、程度和原因,提前预警,防患于未然;畅通困难群众申请急难救助和群众报告急难情况渠道,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疾病、意外事故等需要急难救助的情况。
(三)快速响应机制
建立急难事件“首问负责制”,缩短急难事件报告、核实和响应时限。火灾、交通事故、突发疾病、意外事故等情形,按照现行救助政策及社会力量帮困的相关规定操作;自然灾害“救急难”,按照市、区、街镇相关应急处置预案操作;其他特殊困难“救急难”,按照相关部门拟定的救助方案操作。对于事件特别急迫的,启动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协调机制,由相关部门先给予应急救助,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四)转介服务机制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原则,统筹“救急难”工作。建立转介服务制度,明确转出单位和受理单位的职责,加强跟踪督查,落实好每项转介救助。对于符合本市相关救助政策的,由相关责任部门实施救助;对于受理部门和救助部门不一致的急难救助,或者经某部门救助后还符合其他救助条件的情形,要及时做好转介工作。
(五)信息共享机制
建立集政策公开、资源共享、需求评估等功能于一体的全市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救助对象需求和政府救助政策、社会组织救助项目、社会各界爱心捐赠、志愿服务等资源在信息平台上有效对接。同时,在社区服务热线962200中增加“救急难”热线功能,畅通困难群众申请急难救助和报告急难情况渠道,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救助。
(六)资金保障机制
“救急难”可根据急难情况采取发放救助金、送医救治、提供实物、提供临时住所、提供专业服务等多种形式,救助金一般通过社会化发放。“救急难”所需资金中符合临时救助政策的,从临时救助资金中列支。同时,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驻地大中型企业等设立“救急难”公益基金,为“救急难”服务提供支撑。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履职
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救急难”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救急难”工作作为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任务来落实。对本辖区内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依法给予生活救助和急难事项的相关救助。坚持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明确本辖区内各部门职责,规范和畅通工作流程,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坚决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发生。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充分利用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种媒体,进一步加强“救急难”工作的舆论引导,大力宣传“救急难”工作对于解决民生困难,体现制度优越性,促进社会和谐和共同奔小康的意义;大力宣传政府“救急难”的相关政策,提高群众知晓率,使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大力宣传社会互助的作用和社会互助中的典型事例,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形成良好的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结合的氛围。
(三)社会参与,助推发展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救急难”工作,对于从事社会救助的公益组织,要依法给予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各区政府要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作用,认真探索和总结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参与“救急难”工作的做法,形成具有本地区特色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参与“救急难”工作的组织管理、参与路径、参与方式、绩效评估等整体统筹的经验,助推“救急难”工作的有力开展。
(四)加强监查,提高效率
各级政府对“救急难”工作要定期开展评估、督查,确保提高“救急难”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高效。市和区每半年进行一次专项工作督查,必要时可对“救急难”单个案例实施跟踪督查。对因责任部门和工作人员拖延推诿、工作不力等原因,造成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的,实施严肃追责。对“救急难”工作中截留、挪用、贪污救助款物或受贿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