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有关医疗机构:
为深入推进本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推动信息公开,加强医疗服务监管,提高医疗服务的社会满意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的工作要求,现就本市建立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在本市建立常态长效的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强化医疗服务行业促动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增加医疗服务透明度,引导患者科学有序就医,促进医疗机构加强管理、提升质量、控制费用、改善服务,更好地满足群众基本医疗卫生需求。
二、工作原则
(一)行业性:突出行业管理主线,推动不同医疗机构功能定位落实,合理配置和利用医疗资源,控制医疗费用,提升效率。
(二)导向性:抓住关键指标,强化引导和调控作用,力求使公示指标与患者就医感受和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与医院管理中需要关注的关键问题和重点工作密切相关。
(三)客观性:注重公示指标的科学性、客观性,利用信息平台和法定统计报表抓取相关信息,指标内涵定义清晰、校正方法科学。
(四)渐进性:不断完善指标体系,深化指标内涵,拓展公示范围。公示指标和周期根据管理需要和工作重点,实行动态调整。逐步开展医疗服务信息向社会公示的相关工作。
三、公示主体与对象
市卫生计生委公示全市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信息,以公示三级医院、二级综合医院(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信息为主;区县卫生计生委公示所属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信息,以公示二级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信息为主。
四、行业内公示内容
行业内公示的医疗服务信息包括医疗机构的医疗资源配置、医疗效率、医疗费用、医疗行为、医疗质量等(中医医疗机构还包括中医特色服务)。行业内公示的信息将根据本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信息化水平提升,不断充实和完善。各区县可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开展行业内医疗服务信息公示。上海市医疗服务信息行业内公示指标(2015年版)见附件。
五、行业内公示途径
建立医疗服务信息公示网络平台,供各医疗机构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登陆查询。我委择期举办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平台操作使用培训。
六、公示周期
市和区县卫生计生委每年3月公示上一年度下半年、9月公示本年度上半年医疗机构相关医疗服务信息。
七、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卫生计生委要高度重视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工作,科学地选择公示指标和内容,稳步推进。同时,要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逐步增加公示指标,扩大公示医疗机构的范围。
(二)医疗服务信息公示要保证指标数据来源的可靠性和准确性。本市医疗服务信息数据来源渠道有:上海市卫生资源和医疗服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卫统报表”)、上海市健康信息网(以下简称“健康网”)、监督执法、各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督查及其他各条线专项督查等。各医疗机构要加强本机构信息系统建设,做好通过信息系统填报数据的质量控制。市和区县卫生计生委要组织专业人员,对医疗机构填报的数据进行复核,确保数据客观、真实、准确。
(三)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加强信息公开,将信息公开与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结合起来,及时充实完善本机构信息公开内容,改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
各单位对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工作的意见建议,可在信息公示平台上反馈,亦可反馈至市卫生计生委。联系人:黄静琳,电话:23117867,电子邮箱:shwsjygc@163.com。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