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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项目操作规程》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12-27 标签: 创新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推进深圳市服务贸易发展,根据《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深圳市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7〕9号)、《深圳市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深经贸信息服贸字〔2016〕160号)、《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服务贸易重点企业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17〕413号)等文件精神,我委制定了《深圳市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项目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12月27日

深圳市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项目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推进深圳市服务贸易发展,根据《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深圳市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7〕9号)、《深圳市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深经贸信息服贸字〔2016〕160号)和《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服务贸易重点企业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17〕413号)要求,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项目是指从深圳市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拨付资金,用于支持服务贸易(服务外包)、技术贸易领域发展的项目。

第三条 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突出重点、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规范有效,实行“自愿申报、组织评审、社会公示、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确保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 资助条件及支持标准

第四条 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项目包括服务贸易示范基地、服务贸易示范项目、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助、技术贸易先进技术进口贴息。

第五条 申报服务贸易示范基地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地由市场化主体进行开发和运营,具有完整的基地发展规划和产业特色,在服务贸易方面有较强的竞争力,企业聚集度较高,具有一定的规模效应;基地公共服务设施、服务功能较为完善;

(二)基地建筑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集聚10家及以上特定领域的服务贸易企业。上年度基地内企业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合计不低于500万美元。

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示范基地,给予不超过上年度实际投资额50%、总额不超过400万元的支持。

第七条 申报服务贸易示范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的示范项目具有服务贸易示范效应,包括业务流程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服务国际化及新领域拓展等方面;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能够引领、带动所属服务贸易行业的整体发展,或者在境(海)外设立的中心、分支机构开展服务贸易业务的项目;

(二)示范项目上年度实际投资额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有一定的服务进出口额。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示范项目,给予不超过上年度实际投资额50%、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支持。

第九条 申报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具有公共性、开放性、专业性等特点,应当主要服务于开展服务贸易业务的企业,而非仅供本企业自用。

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分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公共培训服务平台三类,服务平台应当具备自有配套资金,已投入运营,并具有专门场地、技术人员及独立设备投入等条件。

除满足前款条件外,三类平台还应当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提供软件和技术开发、测试、演示、验证、质量保证与控制、知识产权保护、云计算等技术服务或提供专业设备设施、数据存储、软件共享等资源共享服务;

(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信息采集、管理、演示等功能,为服务贸易企业提供高效快捷的对外宣传推介、行业发展信息查询、信息发布、全文检索、个性化信息定制、人才服务、投资促进、电子展示交易、产业论坛、公共咨询等服务;

(三)公共培训服务平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开展各类服务贸易人才专业知识及技能的培训或实训,重点是对信息技术、物流、动漫、文化、金融、旅行、专业服务和中医药等服务贸易重点领域人才的培训或实训,建立服务贸易人才信息数据库。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一次性给予不超过上年度实际建设费用50%、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建设费支持;同时一次性给予不超过上年度实际运营费用50%、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运营费支持。

建设费是指平台所需的设备购置和软件开发购置费用,运营费包含平台运维专职人员工资、场地租金、水电费、设备维修费、系统完善升级费等。

对已获得过市级或国家资金资助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费和运营费均不再给予支持。同一企业(单位)不得申请多个公共服务平台的资助。

第十一条 申报服务贸易人才培训资助的服务贸易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上年度企业服务贸易进出口额(不含货物价值)100万美元以上,或列入商务部服务贸易重点企业直报监测名单的;

(二)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为主的,上年度企业服务外包收入50万美元以上;以在岸外包业务为主的,上年度企业服务外包收入2000万元以上;

(三)被认定为国家或省、市文化出口重点企业;

申报服务贸易人才培训资助的培训机构应当具有服务贸易人才培训的从业资格,符合条件的培训场地、培训设施、专业教师、师资力量。

第十二条 对符合服务贸易人才培训资助条件的服务贸易企业及培训机构,分别按以下标准进行资助:

(一)上年度录用大学(含大专)以上学历人员从事服务贸易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给予每人不超过3500元资助,每家企业资助人数不超过500人;如果上年度服务贸易(服务外包)收入500万美元以上,且收入比上年增长25%以上或者离岸外包收入比上年增长15%以上,按实际录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对企业给予每人不超过4500元资助,每家企业资助人数不超过500人;

(二)对符合服务贸易人才培训机构资助条件的培训机构,每培训1名大学(含大专)以上学历人员、通过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支持。

第十三条 申报技术贸易先进技术进口贴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中的技术;

(二)申请的企业应该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且申请进口贴息的技术合同应当在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相应付汇凭证;

(三)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第十四条 符合技术贸易先进技术进口贴息条件的,以审定通过的实际进口费用作为补贴基准额,在年度资助资金总额内确定资助系数,核定最终补贴金额,单家企业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五条 除示范基地外,其他项目的申报企业或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及服务贸易、服务外包、技术进出口相关统计制度要求,登陆商务部网站,及时、全面、真实进行相关业务登记和填报相关统计报表。

(服务贸易统计直报系统网址为//fwmyzb.mofcom.gov.cn、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网址为//fwwbqy.fwmys.mofcom.gov.cn、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网址为//jsjckqy.fwmys.mofcom.gov.cn)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拨付

第十六条 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每年发布资金申报指南。申报企业(单位)应当根据当年申报指南的要求准备材料,于规定期限内将材料提交至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申报服务贸易示范基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承诺书及申请表格(附表1、2、3);

(二)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资金申请报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示范基地整体发展规划;

(四)示范基地上年度实际投资总额汇总表及与投资费用相关的合同、发票以及入账凭证等复印件;

(五)示范基地集聚企业上年度服务贸易进出口额汇总表(不含货物金额)及相关凭证复印件。

第十八条 申报服务贸易示范项目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承诺书及申请表格(附表1、4);

(二)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资金申请报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示范项目整体发展规划(含服务贸易发展现状、项目特色、服务功能、发展目标等相关内容);

(四)示范项目上年度实际投资总额汇总表及与投资费用相关的合同、发票以及入账凭证等复印件;

(五)示范项目上年度服务贸易进出口额汇总表(不含货物金额)及相关凭证复印件。

第十九条 申报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承诺书及申请表格(附表1、5);

(二)申报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资金申请报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平台建设及运营基本情况报告;

(四)建设费和运营费明细表;

(五)平台场地面积、设备原值、专职人员、培训人数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平台服务企业名单及相关凭证;

第二十条 申报服务贸易人才培训资助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承诺书及申请表格(附表1、6、7、8、9);

(二)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资金申请报告;

(三)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

(四)符合申报条件新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大学(含大专)以上学历证明、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异地缴纳社保及在深圳市由第三方代缴社保的新录用人员需提供社保清单;

(六)服务贸易合同、银行结汇单、涉外收入申报单等相关凭证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申报技术贸易先进技术进口贴息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承诺书及申请表格(附表1、10);

(二)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资金申请报告;

(三)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若为中文外其他语种需提供翻译件)、《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

(四)境外汇款申请书、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五)专项审计时需提供合同及付汇凭证的原件。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所列支持方向的具体资金规模及资助系数,由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的实际情况拟定。

第二十三条 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对受理项目进行初审、专家评审、现场考察(人才和贴息除外)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等项目审核工作,编制项目扶持计划,并在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网站公示10天。对公示项目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送市财政部门进行合规性复核,由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下达资助资金计划,办理拨付手续。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四条 资金申报和使用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违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利用同一事项或重复申报市级财政资金的单位,情节严重,尚未取得资金的,自重复受理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资金申请,并列入财政资助不诚信名单;已取得资金的,由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追回重复项目的资金,自拨款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资金申请,列入财政资助不诚信名单。

第二十五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考察、评审、预算评估、验收、审计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收受贿赂、隐瞒事实真相等行为的,取消其委托项目,并在媒体上公布;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0年12月31日截止。《深圳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项目资金操作规程》(深经贸信息服贸字〔2017〕89号)自本操作规程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承诺书

附表:1.深圳市外经贸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略)

2.深圳市服务贸易示范基地资助申请表(略)

3.深圳市服务贸易示范基地集聚企业情况表(略)

4.深圳市服务贸易示范项目资助申请表(略)

5.深圳市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助申请表(略)

6.深圳市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助申请表(略)

7.深圳市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人员汇总表(略)

8.深圳市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人员社保情况表(略)

9.深圳市服务贸易(服务外包)进出口额汇总表(略)

10.深圳市服务贸易技术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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